交易成本经济学
1.交易成本经济学概述
交易成本经济学(TCE),是新制度经济学当中惟一在实证检验方面成功的领域。
威廉姆森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交易成本经济学是融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为一体的、新颖的边缘学科。
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2.什么是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的显著特征是坚持交易是有成本的。这一特征使新制度经济学比其他经济学更为现实,因为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总是面临着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这就使人们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决策。
经济学分支学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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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几年来西方经济学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概念之一。
3.交易成本的性质和来源
交易成本是用来描述达成和履行合同协议的阻碍的术语。这一成本被认为是"经济系统运作的成本"(阿罗,1969:60),与讨价还价、签订契约和监督契约履行等等活动有关,这些活动都不是直接的生产性活动,而是在交易者之间协调活动的时候产生的行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于人类两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
第一个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的是尽管个体期望以理性的方式行动,但是他们的知识、预见、技能和时间等都是有限的,这一切都阻碍了个体完全理性的行动(赫伯特·西蒙(Herbent Simon),1957,1961)。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个体不能瞬间解决复杂问题,也无法预知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对于他们所预见到的突发事件(contingency),他们也不能总是计划周详并有效的做出恰当的反应。此外,因为每个人都有这一局限性,所以不存在能够为交易者提供上诉帮助的、准确而且廉价的解决协议纠纷的全知全能的第三方。
第二个方面,因为至少部分个体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潜在收益有可能无法实现。尽管合作提高了从交易中得到的价值,所有交易都蕴藏潜在的冲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从交易中攫取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机会主义(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弃义、合同欺诈、逃避责任、规避法律、钻空子的意愿,或者其他各种为了尽可能榨取更大份额的交易产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对手弱点的意愿和行为。(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决定了很难区分诚实可靠的和厚颜无耻的行为,这使得对机会主义行为保持警惕成为谨慎的做法。
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对联合剩余最大化行为的偏离,这将导致现有合同条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实上的再分配。(2)从一开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条款或者强迫重新谈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条款(克莱因,1992和马斯腾,1988)。
第一种机会主义是一种对合同包含的价格信号的反应,经济学家通常称之为道德风险。卸责、偷工减料、以某种不易发觉或不易诉讼的方式降低质量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没有指定或者没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做手脚等等,都是此类行为的例子。逃避责任的人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对联合剩余最大化的偏离,在此过程中,他们不是寻求改变现有合同上的明确无误的条款,而是设法利用现有合同具体条款的漏洞以及执行中的失误。犯规者的理想境界是他的机会主义行为不被法庭和交易伙伴发现。
第二种机会主义包括各类敲竹杠(hold up)的行为,涉及旨在订立新条款而不是依照现存协议行事的各种做法。第二类的机会主义行为不限于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为,还包括为单方面行动提供更多资源的可能性,机会主义者的单方面行动会增加交易伙伴成本而有机会得到对方的让步。在契约酝酿形成阶段,机会主义行为的例子有杀价(haggling)和罢工(strkes)。在契约执行过程中,机会主义者可能会采取种种行为,如因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诉对方,虚伪地声称自己不满意,"合法的消极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以让对方违规等等[5]。因为这些伎俩通常既会给被施加者带来损失,也同样会给施加者带来损失,所以只会在以下场合应用才有利可图,即这些行为能够使现状如此之差以至于交易伙伴认为在重新谈判中让步并不比坚持原有条款更加烦琐。
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个,一方面,敲交易对手的竹杠――加上对手反击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资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没有采取应有的行动,会使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不能实现。问题是限制机会主义的努力,无论是事前精心设计更缜密的合同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还是事后辅以更多的监督和检查,都不可避免的对有限理性提出了额外的苛求。结果,在选择和设计组织安排的时候,交易者面临"有限理性困境"和"机会主义威胁"两者之间的持久冲突(威廉姆森,1985)。
4.交易成本的重要性
近年来,经济学家们认识到专业化和分工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其中涉及到大量的交易成本。那么交易成本到底有多大呢?本节将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1.市场交易成本
消费者要购买一种产品或服务,首先要花时间和精力来获得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因此,他必须寻求物有所值的供给。类似产品,甚至同类产品,其价格差别也常常非常大。即使消费者知道某些产品的价格差别极大,他们也常常不花时间和精力来寻找成本最低的供给。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会看到同类产品有不同的价格。因此,价格差别的实际存在就度量了消费者自己的交易活动成本。因为如果不存在搜寻成本,那么,价格差别不会存在。因此,理性的消费者必须在考虑搜寻成本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进行搜寻活动,以得到尽可能低的价格。
对于昂贵物品的购买,如房产,消费者会聘请顾问,如不动产经纪人,律师和金融顾问等。他们提供“交易服务”。消费者向这些专家支付的费用出现在国民收入帐户中,因此可以间接地推知其大小。
对市场的供给方来说,交易成本表现为推销成本中扣除运输成本的部分。推销成本用生产成本与最终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之差来衡量。德国1959年的数据表明,对于116种非食品类商品组来说,平均推销成本是最终消费价格的49%。其中要扣除3。7%的平均运输成本,7%的平均流转税,因此,供给方的市场交易成本达最终消费价格的38。3%。不过,这一数据还只是代表没有加权的每一部分的平均数。这就说明交易成本的数量十分巨大。(中国的一个特例,食盐每斤生产成本不到1角钱,但消费者购买时却到了1元钱,交易成本占到90%)。
2.经理交易成本
经理交易成本可以用经常成本(overhand)作为估计的基础。经常成本既包括生产成本(如折旧、维修、用水和保险成本等),也包括内部交易成本。经常成本占总成本或总附加值的比重自上世纪以来有相当大的增加。在美国,这种成本达到35%到60%。但我们还不知道交易成本在经常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假如交易成本占其中的50%的话,那么,企业内交易成本就达到18%到30%(包括企业的推销成本)。因此,与生产有关的交易成本占到总成本的10%到20%。研究与开发成本虽然在不同企业和行业极为不同,但大致占到10%到15%,因此,与生产有关的经理交易成本大致是总成本的20%到35%。此外,如果假定生产者每单位产品的利润是销售价格的20%(扣除了内部市场交易成本以后),每单位产品的市场交易成本是最终消费价格的40%,那么,经理交易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总共占到最终消费价格的50%到57%。
一些交易成本采取了“沉淀成本”或“专用性投资”的形式。这也是需要考虑的。
上面的论述只考虑了一个生产阶段的交易成本。实际上,生产过程一般有几个阶段。如果假定,每增加一个生产阶段,交易成本增加10%,那么,交易成本不低于最终消费价格的60%到67%。
在瓦利斯和诺斯(Wallis and North,1988)所作的一个研究中,他们估计美国经济整体的交易成本在1970年占到GNP的46。66% 到54。71%。他们的估计值还没有考虑到政府增加到GNP中的价值是100%的交易成本!他们还估计了交易成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变化情况,发现交易成本占 GNP的比重从1870年到1970年上升了1倍,即从占GNP的26。09%上升到54。71%。这个结果令人惊异。他们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交易成本的相对增加是获得专业化与分工利益的必要部分:
First, the costs of specifying and enforcing contracts became more important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and growing organization in the second half of nineteenth century. As the economy becomes more specialized and urbanized, more and more exchanges are carried out between individuals who have no long-standing relations, that is, impersonal exchange … Rational consumers engage in more search and information-gathering activity (including purchasing information through middlemen, i.e., transaction services) as they come to know less and less about the persons from whom they buy their products. … The second part of our story is the effect of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n transaction services. The new capital intensive production techniques were often more profitable to operate (i.e., lower costs) at high output levels. … [larg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placed a premium on the coordination of inputs and outputs and on monitoring the numerous contracts involved in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 The third part of our story is the declining costs of using the political system to restructure property rights. … [The consequence of this change wa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ommissions] which replaced the decision-making ability by executive departments of the government. … [and]imposed transaction costs on the rest of the economy. (1988,122-123).
根据这种发现,瓦利斯和诺斯批评了现在的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他们认为,现在的一般做法是把交易成本当成无关的东西。因此需要改变。国民产品应该分为三个基本种类,其重点是生产、运输和交易领域的活动。只有按这种方式来分类,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经济增长。这一点对增长经济学具有重要含义,因为增长经济学并没有考虑一种产出与另一种产出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说,交易成本的应用现已超出了制度经济学的范围,它广泛地应用于会计和统计各个方面。当然,想极小化绝对或相对交易成本,在经济上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目标。在判断一个经济实体的质量(效率)方面真正重要的是总的经济结果,而不是交易成本的大小。交易成本现在已吸引了宏观经济理论家,经济史学家,会计师和其他人日益增加的注意力,因为交易成本在总成本和GNP中的比例稳定上升。因此,值得对交易成本进行专门分析。
3.政治交易成本
政治交易成本也值得注意,因为在产生收益的法律例子中,重要的是要考虑获得收入来源、选民行为和代理人行为方面有关信息的成本,也要考虑这种法律执行的成本。这就是公共选择的成本。在禁烟禁酒或禁止药物使用等方面也存在成本和收益。进一步说,一项特定社会法律,不论是新的,还是老的,其成本不仅包括与法律有关的直接政府支出,还包括法律对社会造成的成本,如由于损害了自由交换而导致的资源损失。至于政府行政管理和教育,也是如此。政治组织和压力集团的建立与运行也存在成本。奥尔森(Olson: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认为,这种成本是一个集团内成员数量的增函数,人均成本不变或不会减少很多。他还认为,由于每个集团成员得到的利益随着集团的规模而递减,因此,集团越大,越不可能提供最优的公共物品的供应。这就导致了运用交易成本方法而得到的一个结论:小的利益集团总是掌握着不成比例的大权力!
5.交易成本的理论模型
交易成本既然如此重要,那么,是否可以建立正规的理论模型,对交易成本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呢?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是可以的。他们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人们怎样能够建立交易成本模型以提供一个制度框架?二是人们怎样能够把组织当作一个节约交易成本的工具来分析或至少是描述?第二个问题是威廉姆森关于制度分析的中心。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也进行了分析,他们奇怪涉及交易的同类活动为什么组织形式常常非常的不同,由此他们对合约治理结构及其他形式的组织如何运作的细节特别关注。
相对而言,新制度经济学家对第一个问题的研究各不相同。一些人试图通过简单地扩大新古典微观经济模型来回答,如Foley(1970)在标准的完全竞争模型中加入了“交易”活动。这种拓展可以解释商品的生产者价格与最终消费价格之间的差额和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但这种方法却忽视了交易成本和决策者的信息状况之间的联系,这使交易成本只代表了一组可以简单地加入标准新古典模型的关系或约束条件。由于在交易成本为正,以及在有限理性的情况下,决策者将处于一种十分不同的状态,因而信息成为一种有成本的东西,每个人只有有限的能力获得和加工信息,结果就是每个人对经济体系所提供的选择只具有有限的知识,而且个人之间的知识禀赋也极不相同,由此,按照这种新条件定义的总体均衡将完全不同于正统的新古典模型。
6.交易成本学说的意义
除了交易成本的度量方法以外,交易成本经济学现已臻于完善。比如,有些人认为,研究交易成本是徒劳无益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度量交易成本。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从根本上来说,度量涉及到排列顺序,只要我们能够判断某种交易成本在A状态下低于B状态下,交易成本就被度量了。
另一方面,也有人批评说,交易成本的概念现在被滥用了,凡是解释不了的问题,都被归结为交易成本。
但无论如何,交易成本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新制度经济学既然是研究制度的,而一切制度安排都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故新制度经济学家特别重视交易成本分析。如科斯用交易成本来解释企业的存在和外部性问题;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用度量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种)来解释团队生产问题和产权的重要性;张五常用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合约的选择(固定租还是分成租,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并把企业和市场都看成是不同交易成本下的合约选择结果;威廉姆森用交易成本来解释企业内部的等级结构。诺思用交易成本来解释历史上制度的演变和国家的兴衰,等等。所以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解释制度存在和制度运行的关键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