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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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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流通领域

  流通领域是指以货币为媒介交换商品的领域。(通常我们讲的商业)它连接生产消费,是社会生产不可缺的一个环节。流通领域不创造社会产品国民收入。就商品价值流通而言,商品流通规模指一定时期内商品交换总量或商品买卖总量(商流规模);就商品使用价值流通而言,则是指一定时期内的商品周转量。

2.流通领域的价值创造[1]

  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资本论》中有明确论述。他说:“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任何价值,因而也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事实上不过是发生了商品的形态变化,这种形态变化本身同价值创造或价值变化毫无关系。”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商品流通过程是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

  但是,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它就能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这就是说,作为总再生产过程中的流通阶段,它是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但是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因此它间接有助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增加。问题在于,这种间接到什么程度以及如何具体量化?

  马克思还指出:“商品在空间上的流通,即实际的移动,就是商品的运输运输业一方面形成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从而形成生产资本的一个特殊的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如下的特征:它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并且为了流通过程而继续”。此外,与此相联系的保管、包装加工活动也是如此,也有一个如何度量的问题。

  马克思在谈到流通费用的性质时认为:“对产业资本来说,流通费用看来是并且确实是非生产费用。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在一般利润率的前提下,他的利润和这种流通费用的大小成比例。因此,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对商业资本来说,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劳动。这就是说,商业劳动对产业资本来说,是一种非生产劳动,而对商业资本来说,则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劳动。

  马克思在当时的条件下,主要是涉及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劳动性质问题,很少涉及非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劳动性质问题;特别是对当前占很大比例的金融资本虚拟资本精神产品信息产品等的流通性质问题,基本上没有论及。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是我们这些后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

3.流通领域的价值实现与补偿[1]

  首先,马克思强调了流通过程的重大意义。他指出:“物的使用价值对于人来说没有交换就能实现,就是说,在物和人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相反。物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并且特别强调:“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这就是说,商品的价值能否实现,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的生死存亡问题,当然也就关系到商品经济的兴衰问题。

  其次,马克思详细分析了商品流通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及其性质。他指出,商品流通费用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所花的费用,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所花的费用一样:另一种是仅与商品的形态变化有关的费用,如由商品形态变为货币形态(即出售),或由货币形态变为商品形态(即购买)所花的费用,称为纯粹流通费用,属于非生产性的费用。与流通费用的性质相联系的,是关于流通费用的价值补偿问题。关于第一种流通费用的补偿,同生产过程中生产费用的补偿一样,都是由生产和再生产的总价值中作为补偿基金的部分来补偿。关于第二种流通费用(即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马克思指出,从微观层面上表现为商品加价来补偿,而从宏观层面上看,归结到底是由剩余产品的价值来补偿。

  最后,关于价值与价格不一致所形成的价值创造与实现的矛盾问题。马克思指出只有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才能不断解决。首先对同一部门来说,是由某种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调节。其次对不同部门来说,是通过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调节来解决。至于具体的解决方式,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4.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历程回顾[2]

  中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历程可以简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前期状况

  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序幕的拉开最早可以追溯到2O世纪7O年代末期第一罐可口可乐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规定合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介于商业、物资部门经营物资,由商业、物资部门向合营企业订购。这样,随着国外商品陆续进入中国市场,开始推动了中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到了1990年12月,对外经贸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内商业、对外贸易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外资企业有权依照批准在中国销售该企业生产产品的,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销。

  这一时期一直持续到1992年7月,政府的政策基本上是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合资零售批发企业,但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可在中国国内销售部分产品。

  (二)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起步阶段

  1992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股份比例中方必须控股51% 以上,不兴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自此,中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进入了起步阶段。

  1993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中提出:“经国家批准,在一些城市和地区试办中外合资的零售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由于“物资供销”即指生产资料批发,此文件第一次将批发领域列入了对外开放范围。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统计,到1995年底,外商投资零售商业网点达354个,零售业从业人员为17411人,零售额达到41.5亿元。

  (三)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阶段

  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1995年1O月,国务院决定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除税收等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执行外,规定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51% 以上,经营年限不超过3O年等。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项目须由国务院审批。1995牛11月,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亚太经合组织大阪会议上宣布,自1996年,中国将单方面采取五项促进贸易自由和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措施。其中之一为:继续扩大试办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业。并承诺:中国将在2020年以后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到1996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15家零售合资企业,其中外商控股的8家,中方控股的只有1家,其余为各占一半。1996年8月,世界最大的零售商——美国沃尔玛零售集团所属公司在深圳兴建的沃尔玛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店正式开业;1996年1O月,中外合资兴建的广州正大万客隆商场开业。

  1996年9月,国务院审批决定在上海浦东和深圳试办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规定合资外贸公司必须由中方控股和国务院审批。同时允许合资外贸公司经营进口商品和部分出口商品的批发业务,从而再次打破了我国流通领域批发和外贸不对外开放的局面。

  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这是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跨出的历史性一步。这首先是扩展了引进外资商业的地域范围,商业开放的试点地域从1992年《批复》中规定的6个城市5个特区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其次是开放了批发业,允许在4个直辖市各试办一家批发试点企业,方式可以是合资零售企业“经批准后兼营批发业务”或新设批发企业。2001年7月,上海一百集团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共同投资组建了第一个中外合资批发企业一一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标志着中国批发业的正式对外开放。最后是开始有条件地允许外资控股商业企业。规定可由外方控股的商业企业有三种:一是只有3家以下分店的合营商业企业;二是连锁专卖店专业店、便民店(这两类企业中方股份只要不低于35%即可);三是外方大量采购国内产品,并能借助国际分销网络扩大中国产品出口的合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也可以由外方控股。《办法》为跨国零售集团提供了建立控股流通企业的政策保障。

  据商业联合会《中国零售业白皮书》披露,到2001年底,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在我国已发展到362家,分布在国内2O多个省市,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南京、杭州等大中城市。全球5O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有2/3进入了中国,如美国的沃尔玛、法国的家乐福、德国的麦德龙等零售业巨头,已经逐步在中国形成了一定的分销规模。截至2002年9月,国务院正式审批以及各地方政府自行批准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已达370多家。

  (四)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全面规范发展阶段

  2001年l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必须完全履行WTO基本准则,即非歧视、贸易递减、自由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与交易等,这是我国向全世界所有加入WTO国家所作的承诺。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rade inServices,简写为GATS)和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国双边协议承诺的实行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这样,中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了中国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产业指导政策、投资形式、出资方式、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利润的汇出、专门技术的归属、投资企业的归属、对再投资的优惠政策等,为各单项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修改提供指导方针,从而为外资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

  仅2002年就批准合营商业企业46家,其中8家外资连锁企业在中国新开28个门店,包括来自国外的家乐福、欧尚百安居等世界巨头和来自台湾的统一、香港的华润

  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在第十七、十八条除对部分产品有所限制,以及在开放的时间上略有先后以外,无论是流通领域的经营形式、经营的地域,还是经营的范围都是全面开放,而且在二十二条中明确提出取消批发地域限制,同时废止1992年制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由此,中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跨地域的崭新时代。

  根据统计资料,中国流通领域利用外资从1992年开始,截止2003年9月,累计实际利用外资约3O亿美元,外资商业企业234家,分店3800多个。

5.我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对策展望[2]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流通业参与国际分工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中国作为WTO组织正式成员,必须完全履行WTO的基本准则。但与此同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以下有关权利: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在市场准人、国民待遇义务承担上与一般原则分开,承诺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紧急措施,并特别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业技术援助等。针对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历程和发展现状,我们还应该采取下列应对策略:

  (一)树立全球经营战略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中国的流通领域必然要与国际接轨,而流通产业国际化经营是一个双向过程,因此,不能把眼光只盯在国内,要积极参与国际流通的竞争,并在竞争中不断提高中国流通产业的竞争力

  采取全球化战略,不仅需要构筑全球性商流、物流的网络,还需要采用最新的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因为信息网络化是商业、物流、电子商务高速运行的平台,所以,中国流通业的国际化策略不能离开这一重要前提,这同时也是中国快速赶超发达国家的必然途径。

  (二)发挥政策的计划和引导作用

  随着流通领域竞争的加剧以及消费者购物习惯的改变,各种新兴流通业态也在蓬勃发展,并不断更新。中国流通业发展从整体上看是一种模仿性的创新,即根据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学习掌握先进的管理技术,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避免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的同时,实行大胆超越,从而最终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如在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遭受饱和困扰的仓储式为基础的零售商形式,就是中国流通创新需要借鉴的经验,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的业态模式,做到推陈出新。因此,在引资时,应首先鼓励外商引进新型业态,以带动整个行业发展。

  此外,政府在商业流通网点的建设规划做到先行一步,把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项目纳人城市规划中。比如,在做远景规划时,学习德、意等国的做法,对新设的大型零售商店进行市场和环境等方面的审查。通过检验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数量和新店将对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等来决定是否给予市场准人,防止过度竞争重复建设

  (三)打破各种形式的封锁和垄断

  通过市场化企业兼并资产重组资本运作,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有国际竞争力的超大型跨国流通企业集团,提高市场集中度、资产聚合度和规模经济效益,增强我国流通业整体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这既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催化并发展一批跨国界的流通企业。

  为此,要打破由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形成的地区分割,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准人规则,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配置资源的作用。另外,应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仅针对垄断企业,而且针对形成垄断的行为。这样,当一些国际跨国流通企业集团凭借其雄厚资金、先进技术和低廉的价格对某一商品的生产与分销实施垄断时,可依法制约,从而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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