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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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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概述

  所谓外资是一个较为模糊的经济学概念,一般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将外资理解为国外资本(Foreign Capital)、国外货币Foreign Currency)或国外资金(Foreign Funds);

  二是指外国投资,即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行为;

  三是指外国投资者,即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通常将外国投资者称之为外资,这是从投资主体上来界定其含义的。

2.外资投资方式

  海外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到中国投资,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方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3.外资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5.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原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投资性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 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2) 投资性公司可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3) 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4)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6.外资金融机构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7.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在中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义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8.TOT方式

  TOT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 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就是根据合同安排,项目单位即中方, 把已投产运行的项目设施如公路、电站等移交给外商经营。经营者凭借项目在未来若干年内的现金流量, 一次性地支付给中方, 同时在经营期内, 对设施的使用者收取合理的使用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经营期满后, 外商再将设施移交回中方。

  9.补偿贸易

  由外商提供设备及技术,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出口产品,设备与技术的价款可以分期偿还。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进口设备技术的借款,除经批准可以利用进口设备及技术直接生产之产品来偿还外,还可以以其它产品来偿还。

  10.对外加工装配

  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以及原辅材料,产品由外方返销,中方收取工缴费。外方提供的设备如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11.国际租赁

  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国外先进设备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期满后,企业可把租赁的设备购买下来。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12.购买股票

  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国家规定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国内的沪证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 认购由中方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境外上市外资股票和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而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票。

  13.企业产权转让

  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凡是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可以受让中方国有企业产权, 同时该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3.外资的利用

  利用外资是指借用外国的资金进行经济建设和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它是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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