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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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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分配的概述

  收益分配是企业资本的提供者对收益总额进行的分割,它主要是以企业的税息前利润(即利息所得税净利润)为对象在各利益主体间进行的分割。

  收益分配的定义:企业对一定时期内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利益总额在企业内外各利益主体之间分割的过程。

  收益分配的构成:广义上是企业收入的分配;狭义上是税后利润的分配。

2.收益分配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章守纪、依法分配原则(着眼于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遵循国家的财经法规,按程序、按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积累与分配并重原则(着眼于处理企业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关系,累积优先,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利益兼顾、合理分配原则(着眼于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兼顾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职工)利益,保全投资者资本,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经营者积极性。

  4.投资与收益对等原则(着眼于处理投资者利益关系)。根据投资主体的投资份额进行收益的分配。

3.收益分配的内容

  息税前利润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对象。息税前利润应由企业资本提供者参与进行分配,包括主权资本人力资本债务资本环境资本。息税前利润的分配包括税前、税中和税后利润分配三大基本内容和三个基本层次。

  1.税前利润分配,是指对税息前的利润分配,包括债务资本利息的支付和利润总额的计算两个主要内容;

  2.税中利润分配,是对利润总额的分配,企业所得税计交与税后利润的计算是其基本构成内容;

  3.税后利润分配,是对税后净利润的分配,它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盈余公积的提留和股利的分配等内容。

4.收益分配理论[1]

5.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依照以下顺序进行税后分配:

  1. 弥补亏损后形成可供分配利润。五年尚未补足的年度亏损,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其它转入

  2. 提取公积后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①法定盈余公积:净利补亏后的10%,可用于补亏、分利(补亏后不过股票面值的6%)、投资。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②法定公益金:当年净利的5—1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使用。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提取的公积金

  3. 投资分红后形成未分配利润——分配投资报酬。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总额,公司应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分配。①应付优先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给优先股东的现金股利;②应付普通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给普通股东的现金股利;转作资(股)本的普通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派给普通股东的股票股利未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给投资者报酬

  4 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在投资者间进行分配。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依照以下顺序进行税后分配:

  1.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 提取法定公益金;
  4.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6.收益分配的财务管理规定[3]

  (一)年度利润分配顺序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的净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实现的净利润首先要弥补五年前发生的亏损,企业五年前的亏损未弥补之前,企业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企业不论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做单独会计处理。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年初累计亏损后的余额,计提 10%的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相当于企业的法定公积金,应按照法定公积金管理,其用途包括弥补亏损、增加资本、投人再生产,为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取比例不低于10%。同样,企业亏损未弥补之前,企业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也不得向投资者分红。

  3.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企业章程的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国有企业根据政府或主管财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核定的比例,计算上缴国家利润,其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上缴利润后的差额,全部作为任意公积金管理。国有企业也可以将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4.分红。企业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没有税后净利润的,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二)职工要素分配的财务管理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处理: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所谓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就是指企业对企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作为收益分配对象,通过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分配方案。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确定参与收益分配的对象和智力要素后,对管理、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技术等智力要素进行评枯作价,作为股权激励等分配的参考依据,通过企业增发或者回购转让的形式转化为企业股权,持有智力要素的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同时具有了企业投资者的身份。这样,这些职工也就像其他实际出资股东一样一同参与利润分配。

  所谓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也就是说,企业运用了经营者和其他职工持有的管理、技术等,实现了额外的收益,但是没有授予股权,在他们不能以企业投资者身份分红时,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合同约定的分配标准,对合作经营的相关业务所实现的利润给予分成,并将分成以成本方式计人当期费用。

7.收益分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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