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1.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古代罗马私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物权(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与债权相对应)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除所有权外,物权还包括役权、永佃权等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古罗马那种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这三个特征和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内容的所有权,早就不能妥善处理现实中的问题了。
目前,在法律上仍然采用所有权这个概念的以大陆法系的法国最为典型,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的定义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和处置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除非因公益使用的原因并事先给予公道补偿,任何人均不受强迫让与所有权”。这说明法律、条例可以限制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
特别要指出的是,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概念,并不能完全覆盖对于企业财产的权利,因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企业财产一般含有债权(当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接管企业)。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人把所有权当成一个比较含混的概念,而真正清晰的权利要依靠法律来做清晰的规定(如法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合伙人权利等)。现代经济学也使用所有权的概念,但基本上等同于下面的产权概念。
2.所有权的相关内容
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以及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一方取得,一方丧失。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确认财产归属的重要规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它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和取代,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①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在资产阶级民法上,一般规定先占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而在中国,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应属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
②加工。指未经同意,加人工于他人所有的动产,使之成为新的动产。有的国家规定因此而能取得所有权。
③附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附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前者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后者应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④混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虽能识别、分离而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混合只发生在动产之间,如液体物的混合,颗粒固体物的混合等。
⑤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包括加工在内。
⑥天然孳息。指由于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来的收益,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所有人传来的,因此也称传来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继承等。
所有权的丧失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所有物本身的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所有物的抛弃,国家依法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法院判决没收等,都能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3.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4.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权能。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除了前引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了占有权之外,外国和地区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虽然并不明确规定占有,但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这一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权能。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外国和地区民法对于使用权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如前引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和我国台湾的规定。德国、瑞士虽然只有“处分”一词,但“随意处分”或者“自由处分”也当然包括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这些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权能。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对于收益权,外国和地区民法也有规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国台湾,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收益权,这是因为其规定的使用权包括了收益权。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4.处分权能。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分。外国民法对所有权概念的规定都包括“处分”一词。同时规定使用权的,处分不包括使用,没有规定使用权的,处分也包括了使用。
5.丧失所有权的情况
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已经取得的权利也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失去,导致公民丧失所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所有物灭失: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所有物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在自然灾害中灭失时,该物的所有权即不复存在,所有人即丧失所有权。例如煤炭燃烧即是生产中的消耗,房屋倒塌、泥石流摧毁建筑、汽车等都会发生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丧失,这在法学上称之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2)所有人死亡:公民死亡之后,其所有物归继承人继承,而导致死亡者所有权的丧失。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把财产转让给他人,其所有权即归于消灭,受让人对该财产即取得了所有权,例如买卖、赠与、互易等都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把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在法学上称之为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4)所有权被抛弃:这是指所有权人主动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它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可以享受所有权的人不愿取得而予以放弃,随即丧失所有权,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二是所有人抛弃所有物,所有权就随之丧失。所有人自愿抛弃某项财产,法律上应该允许,但不能给他人和社会利益带来损害。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这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强制措施,有偿或者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征收的强制措施,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当事人的财产归国家或对方当事人所有。
6.产权与所有权
产权与所有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不同含义的相关概念。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所有权性质决定着产权性质,甚至可以决定产权的存在与否,但产权并不等于所有权。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反映财产关系的角度不同。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确定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若干权能的集合,指的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即由于物的存在及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2.概念外延不同。所有权表明的是一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而产权不仅表明财产的所有制关系,同时还表明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关系,也即同时表明了原始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在现代公司制中,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分别行使原始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经营权,现代公司的权利结构是一种“三权分离”的结构。因此,产权比所有权有着更广泛的外延。所以,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们在分析经济行为,解释资源化配置的权利时,主要指的是产权,很少提及所有权。
3.“财产”一词的含义不同。所有权概念中所指的财产主要指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及现金,这一财产内涵主要是与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时代背景相适应的,内涵比较狭窄。而产权概念中所指财产则包括多种形态,除传统的有形财产及现金外,还伴随着现代股份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产生了股权形态、债权形态以及各种无形资产等,其对应的“财产”概念极为丰富。
4.运动属性不同。所有权在运动的过程中始终是独占性和垄断性的,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而在产权所分解的四种权能中,只有收益权具有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均不具有排他性,而是可以流动、交易。正是由于现代公司实现了所有权、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从而为产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这种交易既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债权、股权等价值形态。产权进入市场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具有了高度的流动性,从而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5.所有权与产权的着眼点不同。所有权的着眼点是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以及财产经营过程中的部分收益,如股息、红利等;而产权的着眼点是经营权和收益权,公司法人是通过获得法人产权而具有对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并同时取得经营收入。
总之,在产权权能发生分解后,所有权与产权之间不再是对等关系。产权比所有权有着更为深广的内涵和外延,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研究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而不是研究所有权制度。
7.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所有权与所有制密切相连,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二者的区别:
第一: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经过法律确认和调整后的法律形式,属上层建筑;
第二:所有制存在于一切社会,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而所有权只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
虽然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但是,所有权绝不是所有制的简单地反映,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对所有制无所作为的。相反,所有权一旦形成,即对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