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差距
1.什么是收入分配差距
收入分配差距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居民之间按照同一货币单位或实物单位所表示的收入水平差别以及居民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占有比重的差别。
2.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1]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多种,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出于种种原因,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作为一个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国家,中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主要是要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低价收购农产品,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利润,再通过严格控制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把工业利润转化为财政收入。
此外,国家还通过农业税收入和农业储蓄等渠道获得了大量资金积累。根据周其仁(1994)的估计,在1952~1982 年期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农业税和农民储蓄净流出三条渠道,从农村获取6127 亿元的剩余,相当于1982 年全部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
同时,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成为政府的长期制度,户籍制度把农村劳动力禁锢于农村和农业,城市职工报酬以及享受的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保障远远高于农村可比劳动力,这种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改革前城乡居民较大收入差距的长期存在,也形成了城市居民的利益刚性和改革后的城市偏好。
(二)分配体制的原因中国现阶段实施的是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分配体制下,个人收入量的多少,不仅与自己的劳动贡献大小正相关,而且还与自己所拥有的物化生产要素多少正相关。是否占有物化生产要素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便成为影响人际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不同要素所有者占有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差异面对个人收入差距影响巨大。如果在劳动收入大致均等的条件下,收入差距主要由财产性收入高低而拉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的财产性积累差距加大,因而财产性收入差别也不断扩大。据统计,2001 年前20%的人拥有80%的银行存款,而80%的人仅占银行存款的20%;而在20 世纪90 年代,有人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0%的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47%。
(三)经济体制转轨的原因转轨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旧体制虽然已经开始打破,但新体制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些人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如掌握重要的经济信息、获得特定的市场准入权,对重要的、紧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权等等,进行种种形式的设租与寻租活动,牟取了双轨体制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据为已有。
另外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没有得到完全延伸,一些领域里还存在行业性垄断,由此而产生的垄断收入,其级差部分理应由国家占有,而事实上却没有得到很好地调节,从而导致了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人收入的极不平衡。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改革发展至今,国有企业的改革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对经营人员的收入风险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因此造成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个别企业成了某些人把公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的一种复杂的中介环节,这样,就为少数人暴富提供了经济来源,所谓“庙穷方丈富”就是这一情形的生动写照。
(五)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的存在,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体制需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隔离基础上的,造成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别。城市实行高就业、高补贴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居民享有较高程度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则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其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
中国城市中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以所有制划线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较高和较全面的保障,集体企业和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则要相对低一些,个体工商业者则基本不享受社会保障。这种以所有制为线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也是失之公允的。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又恰恰是收入较高的一批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又向这些人倾斜,更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六)税收调节不力的原因国际经验证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但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完善。另外,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征管条件目前还不完全具备,从税务部门本身来讲,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征管力度,严格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外,中国还没有建立针对个人财产存量及其转移进行调节的收益类税种,比如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再如,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统一,又不健全,在资金筹措上没有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政出多门,效益低下。由此造成政府以及社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其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
3.收入分配差距的治理对策[1]
(一)树立正确的公平分配观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指对国民收入依据合理的规则进行分配。
中国长期以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很容易把平均主义理解为公平,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事实上,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和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的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性来衡量形成反差。
收入分配的全过程包括三个环节:起点、过程、结果。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就是要做到以上三个环节的统一,即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看成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系统。
所谓起点公平,是指市场经济的竞争应该在同一起跑线进行社会活动上,即竞赛的规则必须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公平中最具决定意义的一环,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起点公平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过程公平建构打下基础,从而最终实现结果公平。
所谓过程公平,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活动中,能获得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平等以及活动中在公平的原则和操作下公平竞争,就是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的机会和条件,而公平的机会与条件则必须由法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来提供。若干年来,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因为规则的不合理、法制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已经付出了代价,社会上也因此产生了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通过“权钱交易”而暴富的人群。对于民众由此而产生的“仇富心态”,政府应该给予理解,并且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对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上来,加速完善社会、经济、法律机制。
结果公平可以分为两类:绝对结果公平和相对结果公平。绝对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间的收入不按贡献而是按人头来分配,追求平均,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结果差距很小,是一种平均主义。就相对结果公平来说,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同一个体而言,其产出、贡献与所得是否匹配、相称,我们称其为纵向相对结果公平;二是就不同个体而言,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否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是否基本公正,而不看其贡献大小,我们称之为横向相对结果公平。
(二)完善制度建设中国不合理收入差距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制度设置不合理造成的。
首先,进一步打破城乡壁垒、地区壁垒等区域间的制度障碍,打破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结构,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在城镇定居谋业,实行与市民相同的“国民待遇”。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实行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让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享有充分流动的自由和同等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城市经济活动,增加农民人均占有资源,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其次,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加强市场竞争,削弱行业垄断。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政府应有计划地为一些行业的进入创造较为宽松的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打破或削弱行业的垄断,加强对垄断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缩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最后,加快体制改革,强化权力约束。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特别需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和民主监督,因为缺乏监督的权力势必造成腐败;另一方面,要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削弱甚至取消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行政干预,打破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堵住腐败现象的产生,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真正转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轨道上来。
(三)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公有制。
分享经济理论认为: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废除,使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体,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资范畴不再存在,成本=c+v 的范畴已经过时;第二,v 的性质发生了变化,v 只是按劳分配所决定的个人消费品价值,它不是资金而是收入,不进入生产补偿,所以c 与v 不能再结合成一个成本范畴;第三,劳动者作为主体支配着生产资料这个客体,即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这样,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获得了自主的必要劳动的性质,因而v 和m 就结合成一个新范畴,即需要价值或社会主义必要价值范畴或净产值范畴。因此,社会主义劳动即自主联合劳动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构成具有新的特点,即w=c+n。c 代表新概念成本;n 代表需要价值,n 是由三部分组成,即n1(国家收入)、n2(企业收入)、n3(劳动者个人收入)。
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领域,具体而言,就是用净收入分成制来代替现有的工资制。所谓企业净收入,就是实现了的企业净产值,可由销售收入扣除物耗成本求得。净收入分成,就是将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间按一定比例分享。这里,职工不再拿固定工资加奖金,而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享收入。这种分享是以企业净产值为基础,是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紧密联系的。因此,职工收入不再由企业外部的力量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职工的劳动贡献。这一方案不仅要求取消传统的工资制,并且要求取消利润制度,用净收入取代工资和利润。这样就能真正使职工收入成为其劳动贡献的报酬。
由于利益分享、“荣辱与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就会形成一股追求净收入不断增长的合力,从而也就有效地解决了增加供给的生产动力问题。在净收入分成制中,利益分享是通过各经济主体对每一边际产量的净收入分享来实现的,因而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收入按比例同步增长,从而在初次分配领域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
(四)加大再次分配的力度再次分配有利于缩小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分配的差距,政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加大再次分配的力度
1. 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税收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杠杆,是治理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对社会成员的过高收入具有强效的调节功能。由于目前中国包括个人收入所得税在内的税制改革仍在进行之中,一些地方还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仍有待提高,加上实践中的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致使个人偷税漏税现象普遍,税额流失严重,加剧了居民间收入差异。
首先,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存款实名制后,应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不仅有利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而且能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限制非法收入,并应逐步向累进税率过渡。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
其次,可以适时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的功能是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进行调节,目前全世界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实践表明,开征遗产税对于避免个人财产分布过分集中,鼓励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和努力工作致富,限制部分人通过继承财产不劳而获、好逸恶劳具有重要调控作用。
2.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难免造成收入的悬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实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将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首先,对处于最低层的弱势群体,需要给予重点关注,采取的政策取向是强化社会保障,确保其最低生活,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对低收入者中的城市群体,应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保障他们的生存条件,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最后,对低收入者中的农民群体,要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建立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需求向农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将农村贫困户的救济纳入全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
4.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2]
一、美国收入分配差距简况
不管是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并不富裕的发展中国家,还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可避免,因而如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普遍问题。下面先从分析美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情况入手。
美国虽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但收入分配不公比其他西方国家更为突出。从贫困人口和贫困率来看“, 1964 年,美国的贫困率19 % ,贫困人数为3610 万;1978 年贫困率降至11. 4 % ,贫困人口下降为2450 万;此后贫困率又有所回升,到1993 年贫困率上升为15. 1 % ,贫困人口升至3930万。即使在2000 年,美国贫困人口尚维持在3000万左右的水平。”73从基尼系数来看,美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1967 年为0. 399 ,1980 年为0. 403 ,1990 年为0. 428 , 1995 年为0. 450 , 2000 年为0. 460 。从不同比例人口占有的收入份额来看,“1964 年最低收入的20 %的家庭所占货币收入份额为5. 1 % ,最高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1. 2 %; 1973年,最低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6. 0 % ,最高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1. 0 %; 1985 年,最低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 7 % ,最高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1. 9 %;1995 年最低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3. 7 % ,最高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8. 7 %。”
二、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
为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可供政府选择的政策工具一般有税收、公共支出和公共管制。罗伯特·J . 兰普曼(Robert J . Lanpman) 认为:“税收制度对于富人向穷人的收入再分配只起轻微的作用,而政府开支出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则要明显得多。”一般说来,税收在“劫富”方面有效,但在 “济贫”方面却效用不大。需要有包括最后落着在社会保障支出、义务教育支出与反贫困支出等在内的公共支出加以补充方能奏效。因而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是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财政措施。
(一) 税收调节措施
税收调节措施是指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对个人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实施全面调节的制度。税收调节可划分为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属于直接调节的税种是所得税与财产税,属于间接调节的税种是商品税。在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由于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因而能有效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达到实现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目的;社会保障税也可以实现产业经济学和财政税收理论。
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在财产税中,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或继承税) 和赠与税都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但遗产税(或继承税) 和赠与税由于实行累进税率,规定有必要的扣除额,对获得遗产或赠与财产多者多征税,对获得遗产或赠与财产少者少征税或者不征税,这对于实现收入分配差距无疑更具调控功能。在商品税中,增值税是相对中性的,通常不具有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而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一般能起到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在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 实行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或财产) 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经高达50 % ,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经高达70 %。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实行比例税率,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尽管不如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但同样对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调节功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低收入者税后收入所占比重比税前升高。比如1991 年,50 %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所占比重为14. 9 % ,税后收入比重上升为16. 45 %。二是税后最高与最低收入差距较税前明显缩小。三是少数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如1991 年10 %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55 %;50 %的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4. 8 %。
(二) 社会保障调节措施
社会保障调节措施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任何社会成员当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且社会保障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征集保障基金,再分配给低收入或丧失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从而实现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
美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低于社会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及其的母亲。福利内容有现金补贴、食品券、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待。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实施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和退休人员。政府只对这些项目提供基本保障,并在主要项目上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共济和再分配原则,如联邦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只有42 % ,但低收入者替代率为60 % , 高收入者的替代率只有28 % ,这些项目的实施不分区域,不分行业,以利于劳动力流动和平等发展。”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对这一层次的保费和保费投资收入政府实行免税鼓励,据有关专家估计,美国政府为此每年减少税收上千亿美元。美国社会保障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强调社会保障实施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各类人员享受保障的差别较大。例如,美国只有当职工退休以后,才能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这种程度不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避免福利大锅饭方面具有显著成效。正因为如此,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较少,从社会保险税中筹集的资金可以应付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三) 义务教育调节措施
义务教育调节措施就是国家通过设立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学龄儿童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教育,通过教育机会的均等来提高人的劳动能力,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的目的。正如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在走向平等的道路上,没有比免费提供公共教育更为伟大的步骤了。这是一种古老的破坏特权的社会主义。”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经济学家米德也认为:“教育是影响人们获得收入能力的一种重要形式的投资,它可间接地对财产的分配产生深远意义的影响。由税收收入资助的公立教育,基本上体现了向穷人子女的教育投资,是有利于公平的。”
在美国,为了保证不同地区之间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联邦和州政府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州政府实行了不同学区的差别拨款补助方式。长期以来,美国义务教育一直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事情,中央政府从不直接拨款给各个学校,只是以资助、奖学金等方式参与进来。而近20 多年来,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支出正在不断的加大,如针对残疾儿童的资助、为了缩减班级规模的经费支出等专项支出的绝对额和相对比例都呈上升趋势。一方面,原有的联邦资助项目的额度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又新增了不少支出项目。同时,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总支出中的比例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地方政府大于州政府、州政府又大于联邦政府的旧格局逐渐被打破,形成了州政府大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大于联邦政府的新局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教育投资的比例以 1940 年为分界点,在此之前,分别是0. 4 %和16. 9 % ,之后猛升到1. 8 %和30. 3 %。此后这一比例不断攀升,到1980 年,联邦政府的投资比例达到历史最高点9. 8 % ,州政府达到46. 8 %。然后,又有所下降,1990 年,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投入比例分别是6. 1 %、47. 2 %和46. 2 %。”
美国对教育按学区进行独立的管理。各州为了公平分配教育经费,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但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它属于一般性补助,即公式拨款。各州使用的分配公式主要有基准额补助、等额补助、均等化补助等。采取基本资助拨款旨在充分考虑学区在教育需求和教育财政能力方面的差异, 主要用于维系学区与学校的基本运转,体现了公平性,以促进州内各学区的义务教育能够得到比较均衡的发展。另一种是专项拨款,主要考虑地方学区特殊的教育需要,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四) 反贫困调节措施
反贫困调节措施就是政府为了消除贫困、体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政局的稳定、实现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运用财政工具对贫困人口或贫困地区进行救济、补贴或者扶贫开发,以消除绝对贫困或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制度。美国对落后地区的开发,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后持续百余年的“西进”运动,但真正意义上的对落后地区的开发以及结合针对个人的反贫困计划则是从20 世纪30 年代经济危机以后以南部地区为重心的区域授助政策开始的。1993 年美国政府根据“新政”中的有关法案,成立了著名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委员会”( TVA) ,负责田纳西河流域和密西西比河中下游一带的开发。此后,美国政府还陆续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比如,1961 年5 月,美国政府第一次宣布将失业和经济落后问题列为全国性问题的法案———地区再开发法。1993 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开发,美国政府通过政府支援来进行。自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联邦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不断增加,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1997 年联邦财政补贴达到2752 亿美元,占联邦支出的比重达到16. 3 % ,占GDP 的比重达到3. 5 %。”
此外,联邦政府还设定补贴的基本形式,其一是专项补助,它是为了支持那些特别专门化的项目而设计的一种有条件的补助。它一般由联邦政府规定用途、金额、使用期限和各种具体要求,州和各级地方政府不得移作他用。专项补助中约有70 %是按照人口、人均收入或者财政能力等作为衡量需要程度的标准,合格者均可自动获得这种补助。另一项补助是分类补助。和专项补助相比,它的约束性不强,联邦政府也只规定作用范围,没有资金配置的相应要求。分类补助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给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收入来源来消除地区之间的差别。
三、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对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启示
(一) 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需要有健全的税制
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美国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但在我国,除了不健全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与财产税之外,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都没有开征,加上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和征管制度的不健全,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因此,我国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用,就需要建立健全包括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税收体系和征管制度等在内的税制。
(二) 借助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确定保障的重点
美国的社会保障强调实施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政府主要提供基本保障项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今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只能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中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但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要尽快地在城乡分步实施。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应滞后,因此,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然后,要把建成不分城乡、不分地区、不分年龄、不分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社会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列入议事日程。
(三) 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
从美国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联邦和州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而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则主要由县及县级以下的政府承担,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平衡,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同等的待遇。无论是以机会均等、过程均等,还是以结果均等的标准来衡量,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均严重受损。因而使本来具有再分配功能的义务教育,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我国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特别是2010 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 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目前的关键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70 %左右,其中中央负担30 % ,省级负担40 % ,中央经费部分不能搞一刀切,要实行地区差别,即主要投入中西部地区,使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以保证中西部地区教师的质量;危房改造和校舍经费也能基本得到保障。当然,经费管理不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责,其经费可委托县级财政进行管理。
(四) 有目标、有资金保证、科学而依法地进行反贫困
要做到“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就需要按照一般的贫困标准确定扶贫对象和目标。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同时,要根据贫困、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的恰当形式,使扶贫开发取得实效,真正发挥反贫困在调节地区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此外,扶贫开发要像美国那样,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五) 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时要强调效率
美国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实践中,认识到过高的边际税率有碍于市场效率,过宽过高的社会福利出现容易出现“大锅饭”、“养懒汉”的问题,公费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扶贫开发的补助需要引用市场原则,等等。因此,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调节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比如,累进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社会福利开支有所削减,在对穷人的补贴中引用负所得税。因此,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过程中,要吸收美国的经验,要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时重视效率,要在注重公平中兼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