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化劳动
1.什么是物化劳动
物化劳动是指凝结在劳动对象中体现为劳动产品的人类劳动。
2.物化劳动的二重性[1]
物化劳动是物质化的活劳动的简称,是凝结或凝固了的活劳动,具有物质和劳动二重属性。作为物质属性,它不同于天然物,具有价值内容,必然为一定所有者所有,有它的所有制归宿。作为劳动属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活劳动,各色各样的活劳动凝结其上,赋予各种特殊性能,即各种使用价值,供人们作各种目的使用。现代社会生产的物化劳动,好像是接力赛跑的接力棒,以之为载体,挥其承上启下、分工协作的任务。
物质属性要和资本相区别
物化劳动,在企业是以生产资料——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出现的,前者如厂房建筑、机器设备和各种工具,后者如原材料、零部件和各种配套产品,这些都是由生产单位生产,由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购入的。购买需要资金,对生产经营者来说表现为资本。没有资本就无法取得物化劳动,但资本不等于物化劳动,二者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别。马克思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上,它才成为资本。”又说:“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
然而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把二者混同的情景,其中知名的要算法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萨伊。他首次提出了生产三要素的理论,把资本等同于生产工具,认为资本、土地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用庸俗经济学的 “生产费用论”取代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进而提出“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对此,马克思曾借用基督教义中把同一个上帝区分为“圣义、圣子、圣灵” 这个“三位一体”的说法,多次给以严厉的批评。
资本代表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历史看,它很早就有了,资本总是资本,而物化劳动则不断在变化之中。资本从其物质表现看,比物化劳动更为广泛,还包括一定量的消费资料,特别是现代金融资本,物化劳动发生了巨大的脱离,如果把资本看成就是物化劳动或者把物化劳动看成就是资本,都会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误谬。物化劳动不论是劳动手段或者是劳动对象,都是其他企业生产的,即社会劳动的创造。物化劳动的二重性,来源于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可以讲,物化劳动的二重性与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具有相同的涵义。社会各界的活劳动,在企业则表现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因此,从社会看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则为物化劳动(生产资料)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两者存在恒等的关系,即: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社会生产实行大分工、大协作,物化劳动为中介,好像接力赛跑的接力棒,它是一个物,但不仅是个物,而且代表竞赛中运动员所跑过的路程。四百米接力,四个运动员一棒接过一棒,拚搏进取,最后一棒运动员接过的接力棒,代表着一二三棒运动员积累的路程,300米路程,上自己跑的100米完成的。生产的大分工、大协作,情况对比要复杂得多。生产需要机器设备和各种材料,每经过一个企业,作为物化劳动的劳动对象肯定有所改变,都是前此各有关企业的活劳动积累形成的。因此上面讲的,从企业看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实际是前此积累的活劳动加上本企业的活劳动共同完成的,说来说去,还是活劳动创造价值。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棉农、纱厂、布厂、印染厂、服装厂五个生产单位,服装是最终产品,由服装厂利用印染厂生产的色布制成的。如果暂时捨象纺织机械和其他材料,那最终产品 ——服装就是植棉,纺纱、织布、印染等四厂积累的活劳动和服装厂的活劳动共同形成的。
生产服装的物化劳动—色布即植棉、纺纱、织布和印染劳动的总和。
把物化劳动看成是资本的根本原因,在于忽视了物化劳动的二重性,它既有物质性又有劳动性,是其他企业的劳动凝结,是社会活劳动的结晶。它作为生产资料,在使用单位与活劳动相结合,就可发挥效益,代替或节约众多的活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资本所有者就想利用物化劳动——生产资料可以提高效益,代替和节约劳动,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的功能或本领,来谋取利益,购为己有。与活劳动相结合,用于生产和经营,使物化劳动变成了资本,马克思称它为不变资本。但当今社会远远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纯粹的公有制社会,物质生产更不是极大的丰富,资金有限,资源不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的感到严重的不足。而货币持有者不用于当年消费,而用于投资,形成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对社会、对生产都非常有利,应该加以鼓励,给以适当的报酬,即进行按资分配,我们称它为“分取”。但分取不能过量,过了量就称之为剥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划分“分取”与”剥削”的界限,它取决于众多的因素,经济理论不好讲死,应该由国家制定政策加以控制和调节。
必须说明,资本不能创造价值,按资分配是对社会劳动所创成果的分配,按资分配愈多,资本所有者对社会劳动成果的取得愈多,国家通过税制和税率来加以控制,其中包括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当事人死后的遗产税。由国家统筹,通过财政收支,取之于社会大众,用之于社会大众,一方面是实行更广泛的按劳分配,另方面用以发展社会公用、公益事业以及其他经济文化事业。当然利益所在,这里存在着斗争。食利者总是千方百计采用各种剥削手段,或者逃税漏税来牟取暴利。国家要制定反暴利法、反垄断法来打击各种暴利、垄断和高利贷者,与各种逃税漏税等变相的剥削行为作斗争。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享用社会公共服务,应该通过纳税作为报酬或购买,逃税漏税是想无偿占有社会劳动的成果,因而可称之为变相的剥削行为。
相反,三要素理论认定资本、土地、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资本取得利润,土地取得地租,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的。既如此,那就不能从资本、土地所有者应得的利润、地租中征税了,至少也不能按累进制计征。一定要征,那除非凭国家权力,强制征收。名不正,言不顺,就会增加收税的困难和阻力,这是三要素理论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缺陷。
劳动属性要和生产经营的企业相联系
物化劳动作为物质化的活劳动,只有在商品生产条件下才表现为价值,离开商品生产,劳动就不能成其为价值,因而对物化劳动的确定,一定要和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相联系。产品的生产过程,就是活劳动的物化过程,棉纱由棉花纺成,棉纱生产过程正是纺纱活劳动凝结在棉花上的物化过程,由棉花逐步转化为棉纱。但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表现,纺纱和织布分开设厂,织布厂购纱织布,纱是物化劳动,构成布的价值中的C。而纺织厂既纺又织,用本厂纺的纱织布,纱就不直接构成布价值中的物化劳动。而主要是纺织厂活劳动的创造,即新创价值(V+M),棉花和机器折旧才是它的物化劳动C。
所以,作为物化劳动,一定要与生产经营的企业相联系,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社会总资本与个别资本中的个别资本,个别资本的总和构成社会总资本。“每个单个资本只是社会总资本中的独立的,可以说是赋有个体生命的部分”,个别资本就是指各个企业。企业愈多,分工愈细,则物化劳动的C愈多;反之,企业愈少,分工愈粗,物化劳动的C愈少。如果全社会只有一个企业,社会总资本等于个别资本,不实行企业间的商品交换,那各种劳动对象和手段就不能形成现代企业的物化劳动C,而表现为社会活劳动的直接创造,即价值形成中的(V+M),实际上也没有什么价值可言。
3.物化劳动与活劳动[2]
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物质资料生产中所用劳动的一对范畴。前者亦称死劳动,又称过去劳动或对象化劳动,指保存在一个产品或有用物中凝固状态的劳动,是劳动的静止形式。后者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能动的劳动力,是劳动者加进生产过程的新的、流动状态的劳动。
基本内容
任何社会的生产过程,总是活劳动按照预定目的消费生产资料,使之变成能满足人们需要的新的使用价值的过程。为推动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必须有一定量的活劳动,这个量是由适应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工艺学规定的。没有活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只不过是无用之物,因此,活劳动是使生产资料变成新的使用价值来保存和实现的唯一手段,体现劳动者是生产过程主体的决定性作用。在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就是物化劳动,是活劳动赖以发挥作用的必要的物质条件。若就生产过程的结果而言,产品生产出来了,劳动从活动形式转入存在形式,转入物的形式。
在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它作为新的劳动,不但物化成新的价值,还保存了原先存在于生产资料的价值并将其转移到产品中去,马克思把活劳动这一作用称之为它的“自然恩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65页)。物化劳动是价值的实体,价值无论是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都是一定量的物化劳动,区别仅在于,商品作为价值的物质载体,表明它物化了、积累了人类劳动,而在货币形式上,物化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至于商品的价值量,它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活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物化形式。
资本主义生产中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关系
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的实质是价值增殖过程。亦即剩余价值生产过程。资本推动的活劳动是雇佣劳动,它在一个工作日内包含着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这两个部分。马克思说:“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前,第23卷,第243页)。活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颠倒了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关系。工人是活劳动的承担者,而资本按概念规定是物化劳动,即积累起来的、死的劳动。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监督工人劳动,使工人的活劳动从属于他,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劳动要素,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这样资本家就把价值即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成资本。马克思说:“资本的实质并不在于积累起来的劳动是替活劳动充当进行新生产的手段。它的实质在于活劳动是替积累起来的劳动充当保存自己并增加其交换价值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4页)。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物化劳动统治活劳动,活劳动不过是物化劳动的一个有意识的器官,自行增殖的物化劳动与创造价值的活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对立,于是成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对立的真正的内容。
由于商品的价值包含加入商品的过去劳动的时间和活劳动的时间,劳动生产力(率)提高的规律,在于活劳动的份额减少,过去劳动的份额增加;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量减少,而所减少的活劳动要大于所增加的过去劳动。对资本主义来说,这一规律的适用范围,不是在活劳动一般得到节约的时候,而是在从活劳动中节约下来的有酬部分大于过去劳动的追加部分的时候。虽然剩余价值从而利润只能来自活劳动,来自可变资本的使用,但资本家仍然认为,活劳动是他的生产费用中最需要缩减到最低限度的要素。所以,基于对剩余价值的无限追求和资本竞争的压力,资本家在直接使用活劳动时,力图把它缩减为必要劳动,并且利用劳动的各种社会生产力来不断缩减生产产品所必要的劳动,因而尽量节约直接使用的活劳动,也就是节约可变资本的支出, 为此,资本家不断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使不变资本形式的物化劳动,通过驱使人数较少的雇佣工人追加相对少的有酬的活劳动,就能创造较多的剩余价值,保存并转移较多的旧价值。这样,必然会加剧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之间亦即雇佣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对抗性矛盾。
社会主义生产中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劳动生产力(率)提高的规律依然起作用,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以及物化劳动是价值的实体等原理,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由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被资本主义颠倒了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关系,终于反归于正。生产资料作为物化的劳动,只是活劳动进行新的生产的手段,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有必要与可能以全社会为范围,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支配和运用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