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总水平调控
1.什么是价格总水平调控[1]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稳定的市场价格总水平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价格总水平调控的主要措施[2]
总体来看,价格总水平调控应尽量采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引导性或促进性手段,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干预。除此之外,我国《价格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种具体的价格调控制度。
1.储备调控制度
为了抑制价格总水平上升,对一些重要商品可以建立储备制度。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人民群众必备的食品、日用品、基本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如粮食、猪肉、食盐、棉花、石油、帐篷等。建立储备的目的是在发生经济大幅波动或严重灾情时可以进行大宗的紧急调用,确保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粮食等重要物品的储备制度。例如,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我国于2003年制定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所谓中央储备粮,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此外,为了防止价格剧烈波动,除了可以进行实物储备,还可进行资金储备,即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来调控物价。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与实物储备制度一样,价格调节基金也主要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价格调控而设置的。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已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
2.价格监测制度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所谓价格监测,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的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以及提出政策建议的活动。价格监测的主要手段是运用有效的价格监测系统收集市场价格信息,目的是以这些信息作为价格监管和价格调控的依据,提高价格监管与调控的效果,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价格法》第29条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对某些重要的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保障农产品供应,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稳定。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下达了《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对农产品收购实行价格保护。该通知对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原则、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范围、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品种及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4.价格波动时的干预制度
我国《价格法》规定的发生价格波动时的干预制度主要有两个:一是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二是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其中,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即定价权限临时上收于国务院,定价目录临时不发生效力,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或地方政府制的定价或指导价暂时不再作为交易的价格依据,而应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价格;冻结价格,指由国务院规定,将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固定于特定数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中不得随意变动。
上述两种紧急干预措施都是法定的政府调控行为,都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直接干预效果,如果使用不当,会给国民经济运行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实行紧急干预措施的法定情形消除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及时解除干预。
3.价格总水平调控的方式[3]
1.直接调控
它是指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等手段对价格总水平进行控制。最常见的是国家对所有商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实行管制,采取固定价格模式,把定价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也就控制了价格总水平。这种形式破坏了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虽可求得某一时期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但从长远看,是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会给以后的不稳定埋下隐患,稳定也只是暂时的,因此,它只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权宜之计。
2.间接调控
它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手段,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节和控制。也就是国家不直接控制价格,而是对影响价格总水平的各种因素或条件进行调节,即通过经济政策,规定、法律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约束,从而达到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目的。如国家通过税收、财政、信贷、分配、投资等杠杆或制度,以及价格相关条例和法规规范价格行为,调整产业和消费结构,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相对平衡,以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3.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
它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和控制,对一般商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通过双重调控手段,达到有效调节和控制价格总水平的目的。世界各国现在大多采用此调控方式。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决定了我国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辅之以直接调控的方式。即以法律为依据、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方式,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间接宏观调控,对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商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国家直接管理和调控。这样既顺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又达到了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目的,保持了物价的基本稳定。
4.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4]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就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既要防止价格总水平大起大落地剧烈波动,又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使价格水平每年平均变动的幅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因为价格调控的最终目的是使经济协调、稳定、快速、高效地发展,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所以,价格总水平每年变动幅度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志是,要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又要使价格涨幅控制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具体量化界限是,要使价格上涨幅度低于经济增长率,低于名义工资年增长率。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增长主要还是依靠数量扩张而实现的,只有保持价格总水平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又控制在合理的幅度之内,才能使国民经济获得发展的空间,人民生活也才能不断得到改善。那么,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怎样确定呢?国家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在充分考虑与价格相关的各种经济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每年调控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只有这样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才能符合实际,经过实施以后才能获得预期效果。
5.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必要性[4]
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一方面,它是政府据以制定与调整利率、货币发行量、汇率和财政税收等政策变量的重要依据,同时,它又积极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显然,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经济发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由此,《价格法》第26条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实际上,从世界各国来看,宏观经济的目标主要包括,国民生产总值的稳定增长、充分就业、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价格总水平进行宏观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定是一个重要标志。价格总水平不稳定甚至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尤其是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导致的价格总水乎持续上涨或下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甚大,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就更要有效地控制价格总水平,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避免出现大的波动。控制价格总水平决非权宜之计,而是我国需要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2.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也是顺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能够比较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历程表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只有在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条件下,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否则,会产生一系列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第一,会加剧经济失衡,影响经济的稳定。第二,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处于不稳定之中,无法形成合理的比价、差价关系,从而无法给经济运行提供准确的价格信号。第三,若导致经济发生剧烈震荡,会迫使国家不得不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这必将对价格改革产生不利影响。第四,价格总水平的大幅度波动,会造成人心浮动,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也容易促使一些人醉心于追逐流通利润而不致力于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第五,价格的剧烈波动,还会引起工资的相应变动,造成工资和成本提高,反过来推动价格进一步上涨,形成工资和价格轮番上涨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市场机制中最重要机制的价格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势必影响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