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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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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政府调控

  政府调控是指政府通过采用“行政调控”、“法律调控”和“经济调控”等方法与手段,确定继续教育发展战略,制定续教育法律法规,清理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实施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检查和评估的一种行为

2.政府调控与国家调控的区别[1]

  目前政府调控和国家调控在在很多的场合下, 它们被作为同义语使用。其实, 国家调控与政府调控是有区别的。区别首先在于调控主体不同。换言之, 国家调控与政府调控是从调控主体的角度进行区分的。以国家为主体的调控即国家调控, 以政府为主体的调控即政府调控。

  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体构造看, 国家权力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对三部分权力, 各国均设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行使。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包括:

  (1) 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 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2) 政府。政府行使行政权。在内阁制国家中由内阁首相( 总理) 行使; 在总统制国家里由总统行使。

  (3) 法院。法院行使司法权, 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权。议会、政府、法院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各有其职权范围, 它们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 是国家权力的不同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仅仅是国家的一个特定部分。

  其次, 它们的区别还在于, 它们可以运用的调控经济的政策和手段不同。

  (1) 国家作为国家权力的整体, 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 因之能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法律调控, 而政府作为国家权力中拥有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法律调控能力。在我国, 由于人大授权, 政府的某些规定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但这并非是政府具有立法和司法权力, 因而也并不能改变这样的现实: 政府不具备自主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

  (2) 中央银行的归属问题, 决定政府是否掌握或在何种程度上掌握金融调控手段。目前, 在不同的国家, 中央银行或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其归属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中央银行具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它不隶属于政府,独立行使金融管理的权力。例如美国和德国。第二种情况是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实施金融管理。在这种情况下, 中央银行或者隶属于政府, 成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或者隶属于政府的某一个职能部门, 成为该部门的下属机构。例如我国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根据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服从大藏省的领导。当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而行使金融管理的职能时, 或者像人们所描述的, 是议会的工具时, 金融调控要直接成为政府调控经济活动的手段, 显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它却可以直接成为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手段。只有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 实施金融管理职能时, 金融调控才既是国家调控的手段, 又是政府调控的手段。

  (3) 国家与政府所具有的不同职责, 决定了它们所能运用的政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作为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 既可以运用秩序政策, 又可以运用过程政策调控与干预经济。秩序政策包括为经济过程创造出长期框架条件的一切法律规则制度规则。过程政策是在一定经济制度中针对经济过程的一切措施和手段。政府仅拥有行政权力, 它能够干预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政策是过程政策, 或者说是一部分过程政策。

3.政府调控的手段[2]

4.政府调控的意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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