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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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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的特点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

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空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2.政治与行政

政治与行政是政府的两种功能。政治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相关”。自是以后,“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和“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就成为行政学中一种影响很广的观点。政治和行政分离的理论是对19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体制改革经验的概括和总结。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政治与行政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为一定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两者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3.管理与行政

管理是伴随人类社会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活动。国家产生以后,国家政务逐渐从混沌的社会事务中分离出来,并逐渐出现了以国家政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机构和集团。但在国家的政务管理以外,还有多种多样的管理领域以及由此形成的各各不同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行为。行政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行政管理是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首先和主要地是由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最大和最具权威性的公共组织——政府来承担和完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管理就是政府管理,行政管理学是研究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

广义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4.立法、司法和行政

西方国家把国家权力体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并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是与立法和司法相互制约的一种权力体系。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这都是依据各自国家的国情而采取的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在承认国家权力统一性的前提下,立法、司法、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三大系统。行政是有别于立法和司法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活动也有别于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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