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产权
1.无形资产产权的概述
产权是指人们所接受的、由经济物品的存在引起的、与经济物品的使用有关的人与人(法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实际上规定了人(或法人)在与他人(或法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经济物品确关的行为规范。无形资产的产权因其与物权所不同的独有特征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某项技术或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可见,这类产权客体的无形化在某种情况下给产权的归属带来了难度。
2.无形资产产权界定的方法
(一)共同开发或委托开发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1.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应区分职务范围内取得与非职务范围内取得。职务范围内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专利权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这种方式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单位所有。考虑到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是一项智力作用于物资(资金、场地和材料等)的过程,有些情况下,研发者与单位之间订有合同并对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作出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企业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其产权属于合作各方。但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享有申请权利的,可以比照企业股东间的部分产权转让的方式,其他合作方有优先受让申请的权利;一方放弃申请权利的,他方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但放弃方仍拥有部分产权;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但如果该项发明创造具有具体的外部结果的预期,并且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各方可以单独享 有,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先由合作各方协商,协商未果,各方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在合作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
3.委托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一般应属于研究开发方,除合同另外约定之外,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权利。这说明虽然从形式上讲产权属于研究开发方,但实质上委托方与研究开发方两者均具有从同一项产权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共同培育的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无形资产的培育是对其予以维护或是再创造,培育费用在会计准则中称为后续支出。我国对培育费用的处理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 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一般列作当期费用。但产权问题属于经济学的范畴,因此,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一些特殊现象尤为必要。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定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则应根据情况考虑资本化,即将后续支出计人无形资产成本。在公司自己研究开发并培育的情况下,产权是清晰的,不存在产权界定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有些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是由母公司投人或出租的(如商标使用权),上市公司仅有无形资产使用权,母公司则保留其所有权。上市公司除支付高额的商标使用费之外,还为商标权的价值延续与增长支付大量的广告费,商标使用费为上市公司受让无形资产使用费,计人费用,也不涉及产权问题。但在上市公司作为培育主体并对外支付大量广告费的情况下,显然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不是一种短期的契约,与母公司签订的富有灵活性的让渡权也使得上市公司可以在相当长时期内改变无形资产的形式、内容和地点。因此,按制度经济中所有权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上市公司应该享有部分产权。
另外,类似于商标权这样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技术含量问题,其价值的再造主要是靠注册后的培育。所以母公司在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情况下,培育的责任应该属于产权主体,但如果母公司只是收取商标使用费,完全不考虑其培育,则会导致商标权加速功能性贬值,上市公司的使用到期日可能成为商标权的价值活动的终结。在不存在关联方之间特殊关联目的和使用费合约中广告费不构成使用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母公司培育的责任,因此,应该享有部分产权。至于合约到期,上市公司的部分产权可以转让,母公司具有优先受让权。
3.无形资产产权的保护
(一)无形资产是市场竞争的手段,而有效的市场竞争应以法律约束为保障
1.必须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场世界范围的新的科技革命迅猛兴起。观念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以无形资产为主要竞争手段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拥有无形资产的数量、质量以及 对无形资产保护的力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技术创新和竞争力增强的重要标志。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竞争必须在道德约束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和经济发展环境。所以。要切实维护无形资产信誉。无形 资产信誉是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及加强广告宣传而取得的。市场竞争靠的是实力和诚信,如果放松管理,忽视质量和服务,甚至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仅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会损害或影响无形 资产本身的信誉。为创造名牌所付出的劳动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要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对虚假广告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制止和打击。权利人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名牌意识和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和国际惯例保护无形资产产权,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信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竞争。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权。
2.必须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专有权或特许权。无形资产的最大特征就是无形性,这一特征决定了无形资产产权关系的确定和法律保护都具有一定的难度。产权纠纷或侵权问题相当突出。所以。必须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专有权或特许权,才能有效地保护无形资产。
这是因为,无形资产体现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只有受到相应的法律调整或国家机关授权时。无形资产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才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比如。企业的商标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登记注册后商标所有人才取得专用权。并受商标法的保护,非经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准使用该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土地等使用权及特许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批准或授权以后。才能依法获得专用权及特许权,才能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有效运用.并受法律保护。
(二)无形资产是社会财富的象征,而有效的财富创造必须以产权保护为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不断显现,无形资产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所创效益在整个经济效益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社会资源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无形资产或智力资本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甚至超过有形资产而占主导地位,社会财富的质量将不断提高。所以,必须依法保护无形资产产权。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无形资产产权关系要明晰。根据法学理论,无形资产的产权,也就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指无形资产的所有人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明析无形资产产权关系,是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保护无形资产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明晰无形资产产权关系,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产权的主体,即所有人。它是确定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人和保护无形资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其次要明确无形资产产权在实现过程中各个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它是确定无形资产出资人所占股分、行使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关键。
2.无形资产产权交易要规范。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包括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和使用权交易两种。所有权交易,是指无形资产所有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全部的有偿出售或无偿赠于给他人。所有人则失去了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人则获得了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是指无形资产所有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全部的或部分让度给他人。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弄清该项无形资产转让人是否具有所有权以及取得所有权是否合法。二是要弄清该项无形资产是否设有质押或依法被查封。三是要弄清该项无形资产的法定时效是否过期。四是要弄清该项无形资产的地域效力范围。准确把握上述问题。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纠纷,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无形资产产权交易要坚持无形资产保值与增值为原则,产权交易必须公开进行,实际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加快无形资产、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运作。为各种产权主体之间的资本流动和重组提供平台。
3.无形资产评估机制要健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要尽快建立健全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体系。克服各地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秩序混乱、评估质量不高、资产流失严重的问题。一是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提高资产评估法制层次,规范评估秩序,严肃评估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与资产评估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如资产评估机关执业标准、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自律准则等有关法规或制度。三是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对现有的机构进行归并整合,实行优胜劣汰。四是要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加强培训、严格考试。在高等院校开设评估专业等措施,培养一大批合格的注册评估师队伍。
(三)无形资产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而有效的智力劳动必须以对知识对人才的法律保护和尊重为前提
许多无形资产特别是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必须得到应有的回报。人力资本的价值必须得到充分肯定和保护,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才能有效地促进人力资源的稳定、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
1.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准入机制。无形资产的所有人既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既可以是单一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混合经济组织,如股份制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如个体民营经济。无形资产作为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不论产权归谁。在注册登记、投资入股、产权交易、收益分配等方面都要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要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既要考虑当期投入成本,又要考虑当期创造的新价值;既要考虑现有的获利能力.又要考虑持续的发展潜力。只有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才能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为对外投资、入股提供财力保证,为衡量劳动者工作能力和智力水平提供依据。
3.要按贡献大小参与收益分配。无形资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这个成果被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创造价值表现出来,反映了劳动者对社会、对企业的贡献能力。所以。要制定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无形资产入股数量、投入比例和作价入股的办法,促进劳动者智力和创造力的全面发展。
4.无形资产产权的交易
(一)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应该独立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指参与到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产权买卖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产权出让主体和产权收购主体。产权交易市场指的是各类法人或自然人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我国以前的产权主体单一化,目前虽打破了产权所有者的限制,不仅是法人可以参与,自然人(个人)也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该说这对活跃产权交易市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一方面因为其交易市场有别于一般生产要素的有形市场,交易客体的无形化导致交易更为复杂,交易主体难免可能发生鱼目混珠。共同开发或委托开发者不经过合作者的授权、出让主体与收购主体之间绕开交易市场等现象的本质是产权主体不独立,自然会导致产权模糊。
(二)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应当宽泛化
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客体是指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对象。传统的认定无形资产的标准为两大特征,即“创作”与“标示”,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广度深度发展,这两大类概括显然不能涵盖无形资产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所以,在无形资产的交权交易市场上应对交易客体予以重新定位。广义的无形资产是指一种不依赖任何个人的服务而拥有巨大价值的资产,具体包括:(1)专利、发明、配方、工艺、设计、图样或技术知识;(2)特许权、许可权、合同;(3)商标、商号、品牌;(4)版权和文学、音乐、艺术作品;(5)方法、程序、制度、流程、运动(为达成某一目标所做的一连串的有计划的活动,如竞选广告、募捐等)、调查、研究、预测、评估、顾客名单、技术数据;(6)其他名目(其派生的价值并不来自实物属性,而是来自其知识内涵)。
(三)完善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法规体系
产权转让,包括无形资产的产权转让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缔结的,带有意志性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产权转让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产权转让依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经济物品合同进行,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调整。在企业产权转让关系中既包含着国家的意志,又包含着当事人的意志。从国家意志的要求讲,无形资产的产权转让或交易应该遵守现行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会计法》等法律的要求。这是产权交易法规体系的第一层次上的要求。从当事人的意志方面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以保证企业产权转让的实现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产权交易主体之间交易客体的整个交易活动过程必须依法进行。
无形资产因其具有部分的排他性而极易产生溢出效应(spilover)以及具有的内在风险性的特点,也给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因此,制定第二层次的交易政策是必要的。应考虑无形资产产权交易无形化的特点,制定一些特殊的规范,如无形资产 产权的程序法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主体及其行为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法则、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及使用费标准规范、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后的技术维护规范、无形资产产权的网络化管理规则以及无形资产技术含量测定规范等等。总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管理、监督一条龙的法规、规章,营造技术、资本与市场三位一体的环境,促使无形资产产权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市场运作资本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实现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网络化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机构有200多家,其中省级近20家,地市级170多家。但从挂牌定位名称上看,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机构则是风毛麟角。诚然,200家交易机构的交易业务范围中也包括了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但毕竟与有形资产交易比较而言,其交易活动过程的复杂性、交易的数量以及交易的规范性导致了现有的交易机构将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业务当作可有可无的零星业务,这样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与交易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为此,应该建立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信息网络。
1.各地各交易机构在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中所取得的工作经验、交易方式和方法以及相关政策建议可以相互交流,避免盲目摸索,从而可以为交易主体节约交易成本。
2.资产的竞争性是指资产用途的排他性,即某一资产配置给定后,就排除了同时用于其他方面的可能,有形资产和金融资产都是竞争性资产,而无形资产可以同时配置于不同的场合,可以重复使用,且不影响其效用,所以无形资产是一项非竞争性资产。正因如此,无形资产一般在交易活动完成之前不便于对外公开其“创作”或“标示”特点之所在,这样就导致了无形资产产权信息披露的方式有别于一般有形资产可通过传统媒介广泛推广。另一方面,由于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风险与盈利的不确定性,致使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相对稀缺。如果建立了产权交易网络,产权经济学中的节约交易费用也只能是一个不起眼的优点,更多地是形成了产权交易的规模效应,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可见,网络化的形成将会使产权交易信息无径而行。
3.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计量,如果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列示金额入账;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 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受赠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从这一规定可见,入账依据的次序是按相对可靠性而排列的,并且越是按前面的方式入账,计量的准确性越高,越是按后面的方式入账,其计量的可塑性越强,即需要依靠的职业判断越多,意味着存在的人为因素越大。各地交易机构如果各自为政、信息不通有无,一个地方的企业按会计制度要求涉及到一项无形资产需要计量或评估机构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就不会知道其他地方已经具有了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活跃市场,这种信息的不沟通将会以按下一次序方式进行计量或评估所付出的成本和以此入账带来的相对不可靠性为代价。
4.《200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经营状况评价报告》显示,从总体上讲,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之权威的“摩根·史坦利全球资本指数”所统计的国外上市公司40 ~50 的比例还有较大的差距;无形资产结构本身也不尽合理,土地使用权占较大的比例,而国外占较大比重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却微乎其微;更有甚者,有不少于10家的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在账面上是零。按照摩根·史坦利指数推比,我国上市公司至少有10000亿元以上的无形资产游离于账外。
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存量方面存在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按我匡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创造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仅限于申请时所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和公正费等,而绝大多数的研发成本计入到了期间费用,这样就导致了账面上的无形资产价值,;二是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风险很大,费用很高,导致一些企业对此望而却步;三是社会上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场所鲜见或即使有,其交易成本也很高。故此,如果建立产权交易信息网络,企业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可以避免“从时间和资源上讲,寻找活动花费的成本”和“信息传递活动成本”。
5.规范关联方无形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产权交易的形式按其交易主体之间的组织形式划分为:兼并、承包、租赁、拍卖、股份转让、资产转让等。针对目前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转让无形资产的特殊现象,本文从另一侧面提出具体的规范思路。目前,有些公司正是利用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其本身的无形化特点,进行违规操纵。因此,为了规范关联方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行为,针对目前资本市场上出现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现状,认为:
(一)任何一个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主体,有授予产权时,必须事先按照一定的规则设定使用费(转让基价),避免无偿交易或账外交易。由于无形资产等知识产权属于智力创作活动成果(产品),形成过程中其物化劳动虽然既具有可比性又容易计量,但活劳动则无法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其价值。所以,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与其价值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正相关与负相关的关系。相应地,产权交易中在确定使用费时可采用成本基础、价值基础或风险基础。
(二)关联方之间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定价必须客观。一是要求交易方式客观,二是要求转让定价(使用费)客观。但在现实工作中产权交易的客观性绝对不同程度地受到关联方关系的影响。因此,为避免不规范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国内税务局在国内收入法中对转让定价所拟订的最终管理条例。公司之间在交易无形资产的产权时必须建立在客观、公允的基础上,在可比条件下所从事的可比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结果应该与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结果相一致,出让无形资产产权的公司对待关联方应与对待独立的第三方一视同仁。但如何证明两类交易结果的一致性以及出让主体的客观公正的独立立场,该条例规定,产权交易的出让主体必须准备一份经济调查报告。为保证该报告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