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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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兼并(定义)
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兼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获得另个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使若干个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来经营。
狭义的兼并概念是指两个规模大致相当的企业结合起来将其资源整合成一个实体。兼并前企业的股东或所有者在兼并企业中拥有股份,同时原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在兼并后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相反,收购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是否取得控制权是区分兼并与收购的关键。
为了清楚地和收购相区别,狭义的兼并概念也有所扩展。兼并发生时:
·没有明显的收购企业或被收购企业;
·双方共同参与兼并企业管理结构的建立;
·兼并时两个企业在规模上十分接近,兼并时任何一方不支配另一方;
·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对价都是股份互换而不是现金支付等其他方式。在兼并中,极少出现现金转手的情况。
【案例1】
1992年9月,瑞德国际(Reed International)和荷兰出版商Elsevier宣布了一项没有任何现金支付的合并计划。52亿美元的合并创造出世界上第三大出版业集团。瑞德国际和荷兰出版商作为母公司各占50%的股份,同时它们保留各自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资格。由于合并瑞德国际的规模较大,瑞德国际还获得了 Elsevier约11%的股份(权益)。1997年,瑞德Elsevier同意,如果监管部门核准,它将和荷兰出版商Wolters Kluwer合并,合并后诞生的这个英荷控股集团的销售额约为150亿法朗。结果合并没有实现。
【案例2】
1998年1月,英国最大的两家制药公司SmithKline Beecham和Glaxo Wellcome宣布厂它们的合并计划。这笔交易的合并价值超过1 000亿英镑,并将创造出英国最大、全球第三大的制药企业,但这一合并最终还是流产了。在这场兼并发生的前5年中,制药行业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合并行动,这些交易大体上足迫于削减成本的动机而将研究和开发资源进行合并。
企业兼并表现为企业间资产存量的流动。从宏观上说 ,企业兼并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从微观上说 ,企业兼并是壮大企业实力、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导致劣势企业原来占用的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促使产业结构向优化方向发展。
企业兼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是竞争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中国的企业兼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兴起的 。1988年开始,企业兼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机制转换和结构优化的新形式,在全国普遍展开。
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中国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注重实效;防止垄断;既考虑经济效益,又考虑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
2.企业兼并的类型
企业兼并的主要类型有:
②纵向兼并。即在生产、经营 、销售、流通过程中具有前后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兼并。
③混合兼并。即彼此无直接的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兼并。
3.中国企业兼并的形式
中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
①承担债务式兼并。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为条件接收被兼并方的资产,取消其法人地位;被兼并方则避免宣告破产。
②购买式兼并。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资产,使被兼并方失去法人地位,成为兼并方的下属工厂或分公司。
③控股式兼并。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份,达到控股比例,从而将其纳入兼并企业的运行轨道,被兼并企业仍保持其法人地位,但具有兼并企业子公司的性质。
④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
4.兼并的方法工具
一、管理层收购(MBO)
在美国一些大公司放弃经营而欲出售其经营不理想的企业时,往往公司的管理团队因为最了解这一公司和整个行业,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而有意购买,便构成了MBO,即Management buy-out。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目标公司收购为己有,其主要方式有二种:
一是管理层杠杆收购,即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资产或未来收益作担保向银行借贷从而融资买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是资本重组方式,即将公司的资本总额降低,相对地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于公司总股本的减少,管理层持股在绝对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量增加,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但一般而言,MBO通常采取LBO的形式,即首先设立一家新公司从事收购,并使目标公司因而大量举债。由于管理层深知公司的情况,能够对收购的利弊作出较好的判断,所以管理层收购一一MBO一度成为普遍运用的公司收购方式。从反收购的意义上说,比较外来袭击者而言,管理层对目标公司有着近水楼台之便。
有很多理由使管理层收购成为现实。但如果目标公司不存在足够大的“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公司管理层的愿望是不可能实现的。这里,“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就是指公司内部存在着大规模节约代理成本的可能性。
MBO的操作过程要点如下:(一)由管理层起草并向公司卖方发出收购要约;(二)对目标公司的调查;(三)在财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公司的收购价;(四)融资安排;(五)完成融资并成立新公司。
二、LBO
所谓杠杆收购(LBO)是企业兼并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其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以债务资本为主要融资工具,通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买公司股权,而这些债务资本大多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而获得的。它主要是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股本投入(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使其产生较高盈利能力后,以俟机出售的或进行经营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买方若向银行大量融资取得现金,来支付价款给卖方,与买方支付现金是一样的。而 LBO(leveraged buyout)的特色就在于,买方收购股权的资金,主要系以目标公司的各种资产作抵押,由目标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来源贷得,而买方只支付一、两成的现金。因此,在作业上,可先以保证本票(promissory notes)及过渡性贷款(bridge loan)作短期融资。之后,再改为由目标公司发行长期的优先债务、居次债务,及募集资金认购特别股及普通股。
它是一种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高技巧的经济运作方式,充满诱惑力。当然,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杠杆收购也同样遵循这一原则。由于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占了绝大部分,收购方的偿债压力也极重,债务资本的提供方要求有较高的利率作为补偿,而且附有苛刻的条件。一旦经营不善,或是收购前规划和收购后现金流规划出了问题,收购方极有可能为债务压垮而破产。
5.企业兼并的基本程序
企业兼并包括企业合并、营业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企业兼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式兼并三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兼并方式,都要采取以下程序:
-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实践中,由于现有产权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采取直接洽谈或者自找对象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情形较为常见。
-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应当对被兼并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兼并中流失。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兼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兼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 3、资产评估。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对于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的,也要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兼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其他形式的兼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实施评估。首先,被兼并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立项,并呈交财产目录和有关的会计报表等资料。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如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评估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现行法规及其政策的规定,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临时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被兼并企业应当委托上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对于委托不属于上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不予认可。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的评定和估算后,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最后,委托单位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过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确认通知书。没有进行资产评估而签订出售协议的,应当认定协议无效。
- 4、确定产权底价。
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但是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成交价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理。对于自找对象的企业兼并,可以协商议价,但是议价不得低于评估值所确认的底价。被兼并的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成交价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成交价确定后,兼并双方的所有者应当签订兼并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了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不同意兼并,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兼并协议不生效。因未获通过导致兼并协议无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兼并企业也可以就其所受的损失主张赔偿。
已经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止合同的手续。在没有办理中止合同手续之前,企业不得兼并。
企业实施兼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并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过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为了保护债权金融机构的利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能改制。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是依照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兼并协议有效。
-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果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解缴国库。如果被兼并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照产权归属分别归不同的所有者。
企业被兼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包括被兼并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同时为兼并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的土地,兼并企业还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企业被兼并后,如果属于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和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属于控股式兼并的,新设企业应当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对于合并式兼并,兼并企业应当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在合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债权人保护程序,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保护程序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则不能向兼并方主张债权;如果当事人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而进行企业兼并的,则兼并方应当承担被兼并方的负债。此外,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企业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在债权人保护程序确定的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应当由兼并企业承担申报的该笔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保护程序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则兼并企业不承担该笔债权的清偿,被兼并企业的出资人负有对该笔债权的清偿责任。
对于控股式兼并,由于被兼并企业仍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因此,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当然,如果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除外。
被兼并方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
6.兼并类型
- 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
- 按当事企业的行业关系分类的兼并类型
- 按兼并的内在动因划分的兼并类型
- 按兼并的实现形式分类的兼并类型
- 按兼并公司掌握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分类的兼并类型
- 按兼并后企业的法律地位分类的兼并类型
- 按兼并企业对兼并的态度分类的兼并类型
- 按兼并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兼并的态度分类的兼并类型
- 按中介机构是否介入兼并分类的兼并类型
- 兼并、收购和接管
- 按产权转移的程度和方式划分的兼并类型
7.兼并交易的原则
兼并交易须遵循的几个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合理的范畴中首先是合理的目标--效益性。股东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经营方式包括购并的终极目标。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在“稳定是第一位的”这句话后面是对中国人民文化和心态的深刻了解。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兼并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对任何企业来说,“人气”都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是结构合理--互补性。注意个要素的有机组合,达到互补的效果。一句话,做得公平合理,事情才做得好。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同时,整合的程序和结果应是便于股东了解、理解并控制的。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进行兼并整合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整合班子。其中,兼并财务经营顾问、兼并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是其中的核心人物。当然,所有的兼并整合策略都应在上述兼并整合的原则下操作。
5.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企业兼并要以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标。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驱动企业兼并的原始动力是利益的增殖机制。而作为微观经济单位的企业,其考虑的也只是自身的微观利益。如果没有宏观上的产业政策导向,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在中国现阶段,市场发育不成熟,企业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企业近期利益导向作用,更会带来盲目性,并进一步导致产业结构的非优化和畸形化。因此,企业兼并必须围绕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来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详细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对企业兼并加以宏观指导,并主要依靠动用信贷、税收、财政等经济杠杆来诱导企业兼并的行为方向。企业兼并行为是否合理,其衡量标准主要看其资产存量是否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是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6.自愿互利原则
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既不能一厢情愿,也不能强迫包办,只能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才能成交。而这种自愿又是建立在互利基础之上的,买卖行为的确立应当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即一方寻求出路和生存,一方获得扩张和发展。对于产权出卖者来说,产权出卖后,其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不仅可以甩掉原来的亏损“包袱”,养活减少经营不善带来的损失,还可以存入银行保值,免去种种风险,也可以用于其他投资,使资产在另一种存在形态上获得更大收益。对于产权的购买者或兼并者来说,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可以使生产和资本迅速集中,从而在更大规模上获得收益。
7.有偿转让原则
企业兼并要通过买卖关系有偿进行。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实际上是将企业作为商品推向市场,其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转移,他们之间完全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这就要求资产转让具有有偿性。即使兼并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由于属于不同利益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兼并也仍然必须支付相应的资产转让费。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特别是在“两权分离”后,在同一财政隶属关系 的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兼并,也同样存在产权(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转移的问题。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产权的转让。但无论哪种转让形式,都必须遵循资产有偿转让的原则。这是企业兼并与“关停并转”的重要区别。
企业兼并不仅要有偿转让,而且在转让中还应实行“等价交换”。在中国企业兼并伊始,产权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一般采取“资产上算粗账,效益上算大账”的作法,资产价格以兼并企业能够承担、接受为原则,因此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这实际上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买卖所以能够成交,多是政府为推进兼并,进行行政干预的结果。这种做法,在兼并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企业兼并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以及产权的等价交换也就越发重要,成为企业兼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8.市场竞争原则
企业兼并离不开竞争,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它与行政性合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以优吞劣”而不是对等合并。正是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性,使它在为实现社会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有效机制。而企业兼并的竞争性又与市场环境分不开。兼并需要市场为其提供各种信息,提供众多的选择机会,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离开了市场环境,兼并可供选择的范围必然十分狭小,其竞争性将受到抑制,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合理程度将十分有限。
中国企业兼并的发展初期,企业之间实现的兼并,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引导、牵线搭桥促成的,带有一定行政性色彩,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缺少可供选择的机会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兼并应有作用的发挥。近两年,随着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通过市场实现的兼并逐渐增多,表明中国的企业兼并正在由行政性兼并逐步转向市场兼并的轨道。目前,一些省市、地方正对如何强化兼并中竞争机制进行探索,如郑州市在产权交易市场上,积极倡导公开竞争。该市规定,凡是要求拍卖和被兼并的企业,在审批之前一律登报公布,标明拍卖底价和兼并条件,以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
8.兼并成功的条件
一、兼并方的条件
兼并是否成功,即兼并行为发生后能否达到预料的良好宏观效果和微观效果,与兼并方有很大的关系。兼并主必须具备一这的条件,才能使兼并行为正常,兼并效果良好。具体说,兼并方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条:
1.产品具有竞争能力
产品有广阔的市场,企业有发展前途,这不仅仅意味着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错,各项经济效益指标较好,而主要是指兼并方之产品生产领域符合消费需求变化的要求,在未来一段时期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中尚不属衰退、淘汰之领域或产品,或者这些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较小,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必须一直消费的产品。例如在我国,诸如小轿车、电子计算机、办公设备、精密仪器、必备日用品等等。都是有良好前景的生产领域,因为它们是代表我国产业结构演变中的趋势性变化方向的。作为兼并方企业,并非要求其一定是小汽车制造企业,电子计算机企业等才行,实际上,兼并方只要是上述这种产品的生产环节,零部件生产者等便可,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投入产出经济联系,所以,从事这些领域的兼并方的前景依然是十分良好的。
2.生产技术先进
生产技术先进是一相对的概念,既可以相对于世界一般水平,也可以相对国内一般水平,这里所要求的,是兼并方生产技术水平至少在国内是属于先进的。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在企业的投入产出活动中,生产技术先进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投入产出的转换率。比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是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基本保证。当兼并行为发生之后,被兼并方的资产及其以实物表示的种类生产要素就被收入兼并方,并由兼并方将其与本企业资产进行一体化重组。很显然,这样一种重组,只有在比被兼并方更先进的生产技术基础上进行才有意义,才能对微观(包括企业本身)、宏观经济直到良好的作用。因此,兼并方应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水平,这一条件是合理和必要的。
如果仅仅看一下兼并方有那些众所周知的先进设备,就认为其有了生产技术先进这一条件,则大错特错了。生产技术先进固然首先要看其是否有较先进的设备,而更重要的是看其如何运用这些设备及技术人员以取得较高的产品质量,较多的技术创新,较强的新产品研制开发能力。
3.管理水平较高
一个企业若要运作良好,一定离不开良好的管理,因为,有效的管理是按照事物本来的运行法则,将各个部门、要素有计划有比例地优化组合在一起,使事务有序地进行。企业是一个生产要素组合的场所,通过优化组合,要使投入之后能够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或劳务。优化组合进程就是管理过程,优化组合水平高,实际上就是管理水平高。通过管理可以把生产要素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
4.偿债能力强
兼并方企业作为兼并企业的收购者,除了上述条件外,在收购当时还应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因为许多兼并并不是完全由兼并方拿出现金来购买,而是通过一大部分商业贷款进行的,这样,从银行的角度和从保证兼并之后能获得理想效果的角度看,都需要兼并方企业有较强的偿债能力。那么,怎样判断兼并企业的偿债能力呢?主要是分析兼并方的负债比率。
负债比率是计算企业资产或净值与负债间的比率,以确定万一企业经营发生困难,需要清算、偿还债务时,对债权人的保障有多大。具体有四个指标可以用来测算:
第一,总资产负债率。总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中长期负债)与资产总额之比:
总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
这一比率是求出负债占总资产的比率,以便知道万一需要清算时,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在以这个比例为计算标准时,要把资产的变现能力考虑进去。无形资产如商业信誉等,一般都不包括在总资产之内,这个比率愈小,对债权的保障就愈大。
第二,净值负债率。净值负债率在于限制负债总值不得超出企业所有人即股东所有的净值全部,因为经营的风险应该由企业所有者承担,如负债超出了股权净值,也就是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超出了企业所有者,则企业承担的外来风险太大。除非是在特殊情形下,偿债风险太大,将导致企业股权价值跌落。
净值负债=负债总额 / 股东净值
一般来说,各行各业的净值负债率都有不同,此一比率应与同行业比较方才具有意义,因为和同行比较可以确定该公司的资信程度和财务风险的情形。
第三,资本长期负债率。资本指的是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包括长期负债、股本(包括优先股和普通股)以及保留盈余组成的股东净值。这个比率表明了由债权人提供的长期负债融资,在整个结构中占的比例:
资本长期负债比率=长期负债 / 资本(长期负债+股东净值)
资本应被视为整个企业的投资资产,因此,透过这个比率,我们能了解企业资产结构,同时还可以测度其财务风险和长期财务经营的方向。
第四,固定资产长期负债比率。这一比率一般适用于那些长期负债与固定资产间关系密切的行业,如公用事。因为,在固定资产中长期负债所占的比例高低,常常是债权人及股东所关心的。
固定资产长期负债比率=长期负债 / 固定资产总额
二、各方面的条件
企业兼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成功除了兼并交易双方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各方面的条件。
其一,要有良好的外部条件。包括
(1) 当地对外地企业投资的政策开放度;
(2)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
(3) 被兼并企业领导干部和员工的观念和素质。
其二,要有良好的内部条件。为了发挥企业重组优势,重视购并后内部的整合是保证购并成功的必要条件。为此,即要把外延型的改革和创新优势转化为内涵型的优势;将激活微观的机制优势转变为加强宏观调控的优势;把资本经营和规模扩张的优势转变为市场的优势。
其三,要有健全的市场机制。当前,国企普遍存在的债务和冗员问题,由于缺少如托管、中介公开招标等市场手段,使国企的两大积弊成了兼并中的最大障碍。这一方面与社会保障这个市场经济的基建工程建设严重滞后有密切关联,另一方面与中央到地方的条块利益分配制度也相关联。
三、兼并成功的要素
从收购与被收购公司管理者的眼光看,导致收购成功或失败的共同思路和判定因素,可划分为环境因素与买方行为因素。按参加收购的管理者的认识,环境因素的重要性见表1。对收购的成功有或大或小的贡献的行为因素的分析,见表2。
表1 收购成功的环境决定因素
表2 收购成功的买方行为决定因素
收购经验并不是绝对地关键,重要的是经验的质量,而不是重复干傻事的次数。的确,一个闪电式的收购策略不允许对以前的收购经验巩固消化,并从中学习。
目标的规模大小以及收购的态度(即恶意的还是友善的)都是很有关系的。一个小的目标可使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慷慨大方,但它也可能导致高高在上的恩赐态度和麻木不仁。收购者也可能对小的收购目标公司的创值逻辑不甚注重,因为对于小宗收购,它觉得无关大体。在恶意的收购中,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可能是战斗的首批牺牲者,但是一个敏感的收购者可以用新的激励机制和对被收购公司更美好的未来描绘,来赢得剩余员工的忠诚。
缺乏明确的实施计划对于收购结果影响不大。一意孤行、坚信收购前的计划是正确的,而无视目标公司的现实,常常有害于良好的整合。而另一方面,虚心学习则有助于良好的整合。对于不少成功的收购者,也许缺乏明确的计划才导致了这种虚心学习的态度。
两个关键的因素--收购者的审查和目标公司的健康状况- -是相互关联的。审查质量不高也许因为收购决策过程一发难收。忽视人力资源审查看起来也会造成失败。此项调查的一个有趣的结果是,向来被认为对于成功的收购很关键的一些因素,如收购前的筹划,实际上则并非如此。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收购者对于某些环境因素了解上的薄弱之处,在谈判与整合阶段的行为之中得到了补偿。这些行为因素以下将要讨论。
这些行为因素基本上是不言自明的,诚实、敏感、能干以及愿意与目标公司的员工分享收购的益处,对于成功有重要作用。诚实(truth )不应当成为收购的第一个牺牲品。对于结合面(interface )的良好管理也在调查中得到了体现。
收购者给目标公司带来的任何变革,都必须把它对人的影响考虑在内。我们再次看到,诚实的交易以及对人的关注,对于确保心甘情愿的合作与投入是必要的。一宗收购案无论按照财务还是商业标准来看有哪些益处,使所有这些得以发生的是人。
四、被兼并方的条件
一般来说,兼并要想成功,被兼并企业应处于如下的情形中:
1.资不抵债,接近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经济活动的失败,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指负债超过资产,因“资不低债”而不能清偿债务,这叫做事实上破产,或称为真正的破产。另一种是指债务虽仍未超过资产,但不能够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必须以部分固定资产变卖为现金才能清偿,倘若如此,其经营活动则无法维持下去,因此而被宣告破产,称为法律上的破产。当企业经济活动失败时,宣布破产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以使债务人得以摆脱经济困境,但对企业当事人、职工、股东等来说并非好事,他们要承受一些损失,有时甚至是很重的损失,同时,对社会来讲也非好事,因为失业等会增加社会福利开支,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相反,若在接近破产而未宣布破产时,若将此企业兼并,并承担了其一切债务,则使债权人利益得到完全保障,股东、职工等权益也有了保障,这对经济,对社会都有好处。所以,当那些接近破产的企业行将破产时,不应先断然宣布破产,进行清盘,而是要极力争取其他实力雄厚企业将其兼并。
2.管理不善,营运无方
鉴于目前我国主要骨干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且一些企业多年来一直由于管理不善,营运无方而处于亏损状况,年年吃国家财政补贴,长此以往,十分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而且还起了一个坏的示范效应。为此有一些市,曾设立黄红牌警告制度,试图通过警告、限令的压力迫使其好转。用心良苦,但实效不佳,因为没有破产的压力,警告仍不过是假的,厂长最多换个地方再当。因此,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将那些管理不善,运营无方,长期亏损的企业由优势企业兼并掉,在兼并后,对原企业的那些管理人员只能量才使用,而绝不能官复原位,或调到其他企业再做官。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对于国有企业,除了产权明晰之外,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应有一套监测企业经营状况的办法和制度,对于经营不良的投资企业让其他优秀企业兼并之,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和获利,不断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处于没有发展前途行业及过分竞争行业
对于那些处于没有发展前途待业的企业应推动其被兼并,使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转移到更为需要的以及有发展前途的生产领域中去,从而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率,同时,又顺利地将这些企业从该待业中解脱出来,最终无大震动地取消衰退行业。对于那些处于过份竞争的生产领域的企业,要引导它们互相兼并,提高生产集中度,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以上,只是些原则性的界定。我国在企业兼并的实践中,有的城市还对被兼并方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成都市规定:凡是市属经营性亏损或长期处于亏损边缘,法人代表在短期内无力扭亏的企业;签定了承包、租赁合同,又无法完成合同指标的企业;产品无销路,又一时找不到出路的企业;能耗大,污染严重,又无法改造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在“扶优限劣”政策下不能自拔的企业;在落实承包责任制中讨价还价,不原签定承包合同的企业;国家有重大经济政策出台,适应不了,找不到生存和发展出路的企业等等,原则上要由资产所有者决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标,进行转让。
9.兼并中介
- 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企业兼并业务的重要中介,从事企业兼并的投资银行及相关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专门的财务顾问公司、商业银行的企业兼并收购部门、大型且提供全面服务的投资银行、综合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与投资银行一样,也是兼并交易中介的重要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在兼并的审计评估阶段负责兼并兼并稽核,若发现与兼并协议书签订前的情况有很大出入,买方可修改兼并收购所支付的金额。
- 律师事务所
迅速而成功的兼并,有赖于专业律师的协助。律师在企业兼并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为商业谈判制订基础,使谈判中的各项重要内容都能符合法律的规定;
2.协调、参考所有相关的调查报告及分析结果,并把他们反映在合同条款中;
3.将商业谈判的最后结果纳入契约中。
-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企业财务服务、股票中介、基金管理和证券买卖。企业财务服务包括评估公司和业务,以及为交易安排资金。
在跨国、跨行业兼并收购中,买方如为了避免经营策略失当,不妨求助于财务顾问公司,一般来讲,财务顾问公司的功能在于替企业拟定或评估经营策略,考察目标公司是否符合买方公司的经营策略。因此,一旦兼并交易进入协商阶段,财务顾问公司就退居幕后,接下来的工作一般会由投资银行接手。
但是,财务顾问公司也不是丝毫都不涉及兼并交易本身,有时为了规划最佳的经营策略,也会参与收购公司过程中的一些活动,如审查评估阶段,进行商业审查,管理可行性分析,甚至协助买方拟定兼并收购后的整合计划等。
10.兼并收购顾问的选择
兼并收购顾问的选择标准有以下几条:
1.成功的兼并经验
2.行销导向而非销售导向
买卖双方各有作为其代表的投资银行,买方委托的投资银行必须建立在买方的观点,了解其策略发展的方向,以提供兼并收购的机会,如此兼并收购才较容易成功,投资银行与买方之间的关系才会长久。对于仅以低费率抢占市场的买方投资银行,或是推销员式的卖方投资银行,买方应特别提防。
3.对买方的了解
这包括对买方产业、公司要有深入了解,能够帮助买方找到非常好且未被其它买方接触过的目标公司。
4.财务融资能力
投资银行不仅要能提供买方有关兼并收购后的最佳融资方案,而且当买方资金不足时,投资银行有能力以自己的资金、桥梁贷款、协助买方私人募股等方式,促使兼并方案顺利进行。
5.对卖方成分了解
投资银行不仅应对卖方所处的产业,甚至包括卖方公司本身,都应有深入的了解,如此才可能使买方不致买错了或因出价太低以至错失良机。因此,投资银行的产业研究分析能力便是最基本的要件,专业的投资银行应公允地评估目标公司价值。
6.同卖方的管理阶层有良好的沟通
兼并虽然由买方经营阶层作决策,但兼并收购后是否能成功经营,与卖方管理阶层是否愿意配合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投资银行也应说服卖方的管理者,避免其对于兼并方案的抗拒,甚至争取他们予以积极的支持。如果投资银行同时具有接管卖方公司的能力,更可使买方无后顾之忧了。
7.投资银行提供的其它服务
11.兼并契约
兼并契约是指并购公司所订的契约,必须对买方有相当程度的保障,但是同时风险也是难免的,毕竟过多契约上的保护,可能导致卖方不同意。但是,买方还是应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寻求更多的法律保障。按照并购工作的整个过程,一般而言,并购契约应有以下的类型。
买卖双方开始洽商后,如果达成初步协议,会签署所谓的“意愿书”或“备忘录”,就双方所达成的合意,作为继续进行磋商的基础,同时可依此作进一步的审查作业。意愿书是否对对方未来的行为,构成有效的约束力,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意愿书内予以约定。一般而言,意愿书中的若干条款,往往是会具有约束力,如保密条款、费用分摊条款、不准再与他人洽商并购条款,而其他条款则不具约束力。
通常意愿书只是提供正式并购契约的框架,因此签订意愿书后,双方即有一个具体的洽商方案,买方除了继续深入对卖方的资产、负债、营运状况作审查,也同时和卖方洽谈正式的并购契约内容。
在并购全部股权时,买卖双方须签订“股份购买契约”或“股份转让契约”,若是只并购一部分股权,则常须再签订“股东协议书”(或合资契约)。至于并购资产,则只签订“资产购买契约”即可。
签订股份并购契约时,也常同时签订很多互有关联而必须同时洽商而定案的契约,如在完全股权并购下的人员留任契约或竟业禁止契约。甚至包括在形成合资企业下的技术授权、供应或销售契约。但是,在资产的并购契约中,则一般重在各项财产的详细说明,并将其列为附件。
一、股份收购契约
有关股份收购契约的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①陈述与保证
-般股份收购契约之所以很冗长,即在于卖方的“陈述与保证”。它站在买方立场上,要求卖方对公司中的任何一件事物作“陈述与保证”。收购股份的契约,在性质上属于买卖契约,故表明双方已就标的物、价格及其支付方式达成协议的条款,是收购股份契约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契约上应表明买方是“依契约约定的条件及出卖人的陈述及保证下,而同意购买该股份”的意旨。依此,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帐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尤其关于公司负债状况,买方应要求出卖人就公司人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清单,并保证除该清单上所列债务外,对其他人不负任何债务。双方收购协商的主要时间,一般花在磋上,如果卖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时,卖方应如何赔偿买方。
②履行契约期间的义务
收购契约签订后可即时履行,亦即卖方交付标的物(如股票),而买方交付价金。但是可能基于某些理由,而使收购契约签订后而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价金。其理由可能是因为须等待政府有关机关核准,或者此项股权移转需债权人同意方有效,或者根本买方还须再作一番审查后才交割。此外,也可能须取得供应商、客户、房东的同意,因为其与该公司的契约中规定,如公司控制权若有变更需其同意,方得延续卖方与该第三人原有的合约,否则可终止契约。事实上,在磋商契约的拟定过程中,买方仍继续其审查工作,以便更了解目标公司状况,发现现存或潜在的问题。
收购股份契约的签订,是整修交易行为的开始,而在交割日,双方移转股份及交付价金时,则为交易行为的终结。这一期间是双方一个敏感的过渡时期。对买方而言,因股份尚未正式移转,未能取得股东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就卖方而言,其可能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在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自愿于契约中明确订立双方当事人于此一期间的义务。
在此期间,双方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双方应尽快取得本项交易所需的一切应有的第三者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将于此期间内妥善经营该公司的义务。
3.为维持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公司股东的身分,变相从公司获取其他利益,减少公司资产价值,卖方在此期间内,不得分派股利或红利,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移转、质押或作其他处理。此外,非经买方同意,亦不得与第三人有任何对目标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4.双方对于收购契约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以免节外生枝,并确保双方权益。
③契约履行的条件
收购股份的契约,常将契约的签署与股票及价金的交付日期分开。因为契约签署之日,就表示双方就收购股份一事已达成一致,然而,须待双方已依契约履行一定义务及有关要件具备后,才开始互相转移股票与支付价金。
因此,契约履行的条件就是指,如果一方没有达成预定的条件(condition),另一方有抗辩的权利,可以在对方尚未履行预定的条件前,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完成交易)。譬如一方要求他方须获得股东会与董事会必要的同意。此项条款是保障买方在卖方不完成其应作之事时,买方不须受任何处罚。
契约履行的义务及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
1.至交割日时,双方于本次交易行为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及保证均属实。
2.双方均已依收购契约所订的条款履行其义务。例如卖方已依约提供有关报表,以供买方审查。
3.此案已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4.双方均已取得本项收购股份行为的一切同意及授权,尤其是各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行为的决议。
5.待一切条件及义务履行后,双方始互负转让股份所有权及支付价金的义务;卖方应于交割日将股份转移的一切有关文件交付买方,同时,买方亦应依约支付价金给卖方。
至于交割日的确定,在签署收购契约之时,双方若难以预测交割要件于何时能够具备,即无法确定交割日。因此一般作法可于契约中约定,于交割条件具备时,以书面通知卖方指定交割日。但双方必须在契约中规定交割的期限,逾期仍无法交割者,除非双方另有延长的协议,此契约即失去其效力,以免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④股票及价金的提存
股份购买契约签署的目的,乃当约定的条件及义务履行后,双方均能依约移转股票及支付价金。而在跨国性的收购活动中,若双方并无足够的信赖关系,为确保双方均能诚信履约,在收购契约签署的同时,亦可约定将股票与价金提存第三人(通常为银行或律师)。提存的意义,系指双方将尚未移转户的股票及价金,提存在双方所同意的第三人保管,除经双方指定授权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自保管人处取回股票或价金。
⑤交割后公司的经营管理
假如收购者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则对该公司自然可以取得绝对的控制权。日后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自主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制定。如果仅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投资人(买方)与未转让股份股东形同合资,如果另有合资契约的约定,自应视取得股份的比例,就有关经营管理的权限,作明确约定。此外,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雇主与从业人员间常订有雇用合约,因此在收购合约上,应言明如果内部雇用人员续效无法维持某一既定标准,或无法达到某一预订的成长率时,有权加以更换。
⑥损害赔偿条款
在收购协商中,损害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常是最不易取得妥协项目之一。如果某方违反契约规定,另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譬如,如果卖方“陈述及保证”其拥有某项资产,结果发现并没有,则买方可对此资产的价值,要求赔偿。买方常要求将部分价金寄放在第三者,如果卖方违反保证而须偿付买方时,可直接用以偿付损失。此外,有鉴于“损害额”认定上的困难,常另有“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定。
⑦其他常见的条款,如:此项交易所发生的赋税及费用由哪方负担。
二、风险分担的协商
收购股权的风险极高,买卖双方若能达成协议,签订收购契约,则契约上的许多条款必然表现出双方在各项风险分担的共识。一方对无法接受的风险往往试图用这些条款,将风险转嫁给对方,因此这些条款的协商,往往是协商的重点。
卖方为限制本身由于未知晓而承担过多风险,故希望在契约上以“就卖方所知”作陈述,因此双方可对knowledge下定义,譬如卖方从目标公司内部人员所知的范围。
对于损害赔偿,卖方亦常要求交割后某期间内发现不实才予赔偿,譬如一年。但是,买方会要求更长的保证期间,甚至依不同的“陈述与保证”及发现不实的困难性,分别制定不同的保证期间。此外,卖方也常要求订出赔偿金额不可超过某一金额,或者赔偿金额须达某一金额才赔偿,若只是一点点轻微损失即不必追究。买方则常希望保留些价金以备交割后,若发现资产不足或负债增加时加以抵销。但也可获得卖方承诺,以本身的资产作为担保,保证负责此项损害赔偿。
在股份收购的契约,买方最关切的是是否有负债的承担。有的负债包括股权收购前,卖方公司因公司车辆出车祸、客户在公司营业场所跌倒等正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不良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使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非卖方故意不揭露或自己也搞不清的负债,而是发生损失的机率未定或赔偿金额未定的潜在负债。
因此,买方所争取的是“与卖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如果有负债完全归于卖方。此外,收购后若发现有任何以前卖方未披露的负债,不管是故意或过失,均由卖方负责。但是仍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的移转并不影响债权人求偿的对象,买方收购目标公司后,仍须先清偿该债务,要依“股份购买契约”向卖方求偿,但是卖方届时是否具清偿能力,尤应注意。
总之,买方对目标公司真实状况的“无知”,必须获得卖方的保证,但是否卖方愿在契约上答应给予保证,实视双方协商时的谈判力量及价格上的调整。在某种低价上,买方会同意放弃一切保护,在某种高价上,卖方也会同意一切保证。事实上,买方对风险的控制,除了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与损害赔偿条款上明确约定外,尚可通过“支付价金”的妥善安排,来达到目的。
资产收购合同与股权收购合同相类似,但在购买目标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的收购契约中的重点,在于资产的转让,而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直接关联,在收购资产的契约内容方面,除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约定外,一般与收购股权契约大同小异;由于收购资产契约的重点,应在于目标公司资产的移转,故特别注意有关资产的盘点交割,并要求卖方将目标公司的一切有形、无形资产开列清单,以资凭据。在资产收购契约中,陈述及保证条款为最重要条款。买方也可要求卖方(系公司)里的个人(主要经营者或股东)作此项保证。
在风险的承担方面,虽买方不承受债务,但在美国许多法令上仍由买方继受债务,值得注意。这些买方继受项目如下:
1.卖方的欠税。
2.在同一处所继续使用同一资产,则对卖方原未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仍应负责。
3.对卖方原所雇员工有若干义务。
4.对卖方原产品若有暇疵,可能亦须负责。
5.须以合理及相当的对价取得资产,否则可能被撤销其让渡行为,而必须返还资产。
因此我国企业到美国收购资产时,应注意前述法定责任,可在订约时适当地要求减低我方的风险。此外,应注意各类不同形式资产的法定移转方式、移转时间等。
12.在我国兼并交易的注意事项
兼并是一项高技术内涵的经营手段,如果操作得当,所能获得的收益是十分巨大的,但高收益的东西永远伴随着高风险。为了保证投资和收益的安全,降低其伴随的风险,在兼并造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信息错误。这是在我国实施兼并的最大陷阱。在中国,信息的取得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就算千方百计得到了信息,里面也有惊人的错误。因为,有时连一个企业的老总也搞不清有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况且,卖方在兼并前不讲实话是常有的事。其他关键信息错误如交易主体无资格,产权交易客体不明确,交易程序违法等。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费用千万不要吝啬。在中国,兼并的利润通常远远大于其他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但一定要请懂行的专家才行。
二、经营不善。包括不能象管理原来的企业那样管理新的兼并后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开展随后的计划,因为总有意想不到的开销,如被购企业的种种或然负债等;不了解将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对手,尤其是外资兼并时不仅仅是要了解中国对手,还要了解已经或将要进入该市场的外国对手,以及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原先经营计划的冲击;不能解决企业和地区文化差异问题;被购企业的职员将有关技术和市场的商业秘密外泻;被购企业的卫星厂或未并部门同行竞业瓜分市场等。
买方所购买的是一个能够运转的整体业务,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资产总和。不了解具体情况的经营者是不可能获得兼并成功的。找当地的专家会对兼并者有所帮助。听从专家的意见,在重要岗位设置你的管理人才,建立有效制度,进行管理重组,精简机构,增强科研实力以符合知识经济的要求。如果不是现金宽裕,在兼并方法的选择上注意采用现金流量少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对市场进行专项调研和提供管理咨询。
三、第三方攻击。兼并方之外的其他方方面面如法院、行政、和职工等围攻兼并后的新企业,因为一般来说兼并后企业相比原来有钱,而原先不出现的债权人和职工一看到好不容易来了个有钱的主,自然不肯放过了。在政府方面,由于情况的变化,会有不同程度的干扰,原来讲好的,现在都不作数了,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行政机关的规费和税收都冒了出来,加上企业原来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可能帐上都没有的)也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与当地政府的合作好坏是成功兼并的关键。
四、在兼并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十分重要的。保证条款是买卖双方从法律上界定被购企业资产的最主要内容,也是卖方违约时买方权利的最主要保障,兼并合同中应用最直接、合理、科学、专业和没有歧义的语言使买卖双方达成共识,以减少今后的纠纷、误解和矛盾。保证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合法性,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法律主体成立性,对公司股权所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公司对其帐册上注明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合法拥有的权利范围及其限制(条件)的反映。
3. 保证公司的重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反映。
4. 对公司或然负债的说明、法律状态的维持。
5. 最低损害数额。
6.合理的保证期限(如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和税务违法的追诉期、政府的批准期限等)。
7. 买方的及时违约通知条款和合理的补救措施条款。
8.(可选)卖方应赔偿买方负责事由,卖方的总责任不超过收购合同的总价条款。
9.(可选)多个卖方的连带责任条款
五、其他。兼并专业人员做专项法律和地区、部门性调查。现在中国还没有反垄断法,因此总的来说该风险不大。但要密切注意同业竞争者的反应。不要盲目为了多元化去兼并,首先要计算有没有利润,也不要盲目求大,二要首先计算成本;调查一下兼并的目标企业“有技术吗”“有市场份额吗”,看准时机,把握规模与成本,规模与效率,规模与风险,规模与力量,规模与竞争力的关系;同时把握能有效地输出成功的企业文化。
13.企业兼并协议(范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双方当事人。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4.兼并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其他事项。
二、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厂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省市路号
乙方:××厂
住址:省市路号
鉴于:
(1)甲方为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企业。双方目前均合法存续。
(2)甲、乙以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兼并乙方。
……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3.1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
4.兼并方(即甲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即乙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附则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厂的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省市路号
乙方:××市经济贸易局
住址:省市路号
鉴于:
(1)甲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兼并乙方下属的厂。
(2)厂为乙方所属的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产权关系。
(3)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兼并乙方下属的厂。
(4)本兼并事项已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次兼并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厂:是指乙方所属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权关系,其住所为省市路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
1.2资产评估报告:是指为了实施资本兼并,由双方共同选订的具有相关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厂的资产评估报告。
1.3有关资产:是指依本协议书甲方所接收的厂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其详细资料请见《资产评估报告》。
1.4有关合同:是指厂签订的,并由甲方所认可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种生产经营合同。
1.5有关业务:是指厂依法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准。
1.6有关职工:是指与被兼并的经营性资产相对应的厂的所有在册职工。
2.兼并方式
2.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厂,即甲方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当日厂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所应支付的对价作为本次兼并的价格。
2.2本次兼并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有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3甲方在兼并厂后,其有关业务由甲方经营管理,并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3.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兼并厂后,其相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4.有关合同的处理
4.1甲方在兼并厂后,其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均由甲方继受。
4.2上述合同主体需要变更进,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5.兼并事宜
5.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办理厂有关资产、业务及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
5.2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应给予甲方以必要的协助。
5.3厂的有关业务,在被甲方兼并以后,甲方可以继续从事此有业务。
6.承诺
6.1乙方与厂的承诺。
6.1.1乙方与厂有权处置厂的资产,且该等资产合法、有效、真实。
6.1.2乙方与厂保证在本协方书签订之日起至兼并完成前,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进行而且不得擅自调进、调出有关职工。
6.2甲方的承诺
6.2.1甲方保证及时接收厂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并承担其有关债权、债务。
6.2.2甲方保证接收厂的有关职工。
6.3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作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甲方的权利
7.1.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接收厂的资产,并在兼并完成后有权处置其资产。
7.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与厂经营性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各种帐目、帐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7.2甲方的义务
7.2.1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有关对价的义务。
7.2.2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的权利
8.1.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有关对价。
8.1.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活动中是否损害乙方厂及其职工的利益。乙方还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后的活动是否损害厂职工的利益。
8.2乙方的义务
8.2.1乙方有义务与厂一起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根据本协议并移交给甲方。
8.2.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本次兼并的手续。
9.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额。
9.2因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有关立法、产业政策的调整,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书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纠纷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10.2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开始20日后还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附则
11.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书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的生效。
11.3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省市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