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道德风险
1.什么是企业道德风险
企业道德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道德风险涉及范围较广,涵盖企业作为群体或法人的道德风险和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等诸多方面;狭义的企业道德风险特指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引发委托代理关系,道德风险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必然产物。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什么行动,委托人相应地应向代理人支付多少报酬。每当人们按他人要求行动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营运情况时,代理人很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也随之产生。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事后的信息和行动不对称,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可能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动。而企业道德风险,是由于企业员工和企业的业务往来客户(含顾客)的不道德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信誉的损失。
2.企业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
易珉(2008)认为,企业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经济学都给出了许多解释,但综合起来主要是来自主体利益的不一致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全性。我们认为其主要根源是代理人的利己性和委托人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的同时存在。一方面,根据“经济人假说”,经济人是“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由此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与此相适应的是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兴起。由于所有者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导致所有者于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正是因为如此,代理人对委托人利益的侵害动机就始终存在,从而使道德风险不可避免。
3.企业道德风险表现[1]
企业道德风险表现多样并具有更强的蒙蔽性和欺骗性根据企业道德风险的行为表现及其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我国的企业道德风险大体有如下情形:
1.政策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谋求某些特殊权利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并主要表现为:
(1)权钱交易。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法律要求企业活动应受政策规定的制约,企业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而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一些政府部门又掌握有资源分配的权力。为逃避政府监管或获取某些不当的资源分配机会,某些掌握权力的部门或人物就成为企业关注的对象,赞助费、好处费以及其他各种名目或根本不为人所知的形式就应运而生了。
(2)逃税漏税现象的盛行。税收会导致企业利润的直接减少.因而企业用尽做假账、虚开发票、虚开扣除项目等多种方式来逃避税收。更甚者一些经营者采取不注册,无照经营或使用假执照经营等方式逃避监管,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3)生产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技术过时或是对自然环境有害、对人民身体健康有害的产品,如许多高毒性的农药,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产品。但由于这些产品仍有一定的市场,许多企业就在利润驱使下贸然生产,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4)视劳动法为一纸空文,肆意践踏劳动者权益等。企业中不执行劳动法的现象极为普遍,任意辞退职工,工作时间过长,环境过于恶劣,福利与薪酬得不到保障等现象比比皆是。
2.市场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最大化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是:(1)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仅在2005年,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 011件,占全国工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2)不守信用,肆意毁约不遵,合同欺诈行为严重。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3.2万件,涉案合同金额34.06亿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35件;查处涉农合同违法案件4 865件,涉案金额3.31亿多元。(3)千方百计转嫁责任和经营风险,逃避债务等。企业一方面是采用多种手段骗取巨额贷款;另一方面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等方法,千方百计逃废债务,严重损害银行等债权人利益。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杨文开介绍,在改制企业中,四大国有银行中的贷款本息为5 295亿元,逃废本息达2 522亿元,逃废占比为47.65% 。有关部门统计,各大银行在企业改制中被逃废的债务,工商银行占49% ,农业银行占48% ,中国银行占57% ,建设银行占47%,交通银行占59%,平均占到一半左右。
3.公益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公共利益,从事危害自然环境,妨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风险突出地表现在对社会公德或自然环境的破坏上,如乱采滥伐,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大量排放废物,制造环境污染等。福建省仙游县尾电池冶炼厂投产l3年来,在没有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向大气排放危险废物,导致该厂周围农作物生产受影响和203名群众血铅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人民币100多万元。
4.企业道德风险的危害
1.道德风险的存在,助长了各种投机取巧行为,造成了诚信危机。一方面,为人们以权谋私、追求短期利益、牟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物质利益与个人私欲的驱动下,一些经营者们利用制度、体制的漏洞大干违法乱纪、背信弃义、损人利己之事,致使欺诈腐败泛滥。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现象不仅进一步影响人们依靠投机取巧等手段来达到其目的,而且从根本上瓦解人们的道德信念。无论在企业内部和外部都会造成猜忌、不信任感和隔膜,践踏了人们的道德信仰,导致市场失灵,社会失控。
2.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家都知道,分工和专业化对经济发展非常的重要,但“市场范围局限着社会分工”,而市场范围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交换所覆盖的范围。交易费用是影响交换范围扩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没有零交易费用,交换的空间扩展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存在道德风险,交易费用便会提高,从而抑制市场范围的延伸,阻碍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以欺骗和违背法律为基本准则的企业道德风险,是和以法治和诚信为基本内容的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的背离,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企业问的恶性竞争,危害到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从而导致市场低效率运行。
3.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了社会经济利益损失。利益损失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这直接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出现了相关的管理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审计署,分别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监管还有加强税务征收的税务稽查、充当经济警察的民间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5.企业道德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激励和监督机制
1.激励机制
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则喜欢代理人多劳动,而他少支付报酬,而代理人则喜欢小劳动而得到更高的薪酬,显而易见双方是有矛盾的,但经过代理人和委托人双方的磨合,最后总能达成一个报酬的支付价格,如果代理人期望得到更多的报酬,他就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同样对委托人来讲,若期望代理人多付出努力,委托人就必须向代理人多支付薪酬。因此,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只需对采取的行动和支付的价格进行协商,就可以达成最佳的契约。但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会有什么样的具体行动,所以代理人为了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完全可能先承诺他的行动,而在实施时却偏离了这个行动。因为不对称信息具有价值,所以代理人不可能在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情愿地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散播出来,这就使得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信任关系变得很有局限性。这种局限的信任关系也使得通过双方对所采取的行动和支付的条款进行讨价还价来达成最佳契约是不可能的。
2.监督机制
委托人托付给代理人的行动总起来说是私有信息,但并不是说代理人努力的信息委托人就一点也看不到了。现实中还有一些与代理人采取行动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都会显示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和所付出的努力;比如,产出结果和某些监督的信号这些信息通常对委托人和代理人两者都可以无成本地观测到。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均可以观测到产出与监督信号,无须通过契约的协商来确定,所以,可以将报酬合同设计为产出与监督信号的函数。虽然监督手段不是在任何一种情形中都能做出完全的信息统计,但总能给出代理人努力的附加信息。这些附加信息有助于有助于减少代理成本和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委托人在不能以准确和直接的方式观测到代理人行动的情况下,委托人可根据产出结果和某些监督信号提供的信息,制定一套可行的支付方案,然后提供给代理人,使得代理人在符合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做出选择。这样做的目的既达到了实现委托人设计合同的目标要求又可避免代理人发生偷懒现象,因为若代理人在实现他的报酬时依赖于产出结果与某些监督信号提供的信息,且这些信息又与他所采取的行动有关,则他所作出的决策实际上受到了委托人所提供方案的支配。由上可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冲突降到最低,就把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纳入报酬契约的设计中。
二、法律与信誉机制
(一)法律是防止企业道德风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1.法律制度有助于缩小企业机会主义空间
从行为主体来看,道德风险的存在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现代行为学理论告诉我们,如果不是出于某种根深蒂固的信仰和精神寄托,或者不是处在某种极大的强制和威胁之下,或者人们天然地会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好的制度,可以引导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朝积极方向发展,诱导和迫使企业通过正当经营和诚实劳动来为自己增加利益,一方面可以改变人们为其偏好所付出的代价,改变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的权衡,进而使理想、职业精神等非财富价值在个人选择中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对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惩罚和对诚信行为的鼓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并在客观上降低交易成本,使整体交易量增加,从而增进社会财富。
2.法律有助于弥合诚信缺失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还有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未来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契约是难以拘束到未来事项的,契约有漏洞、考虑不周、估计不足、有空子可钻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道德风险的产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且仅仅从契约的完备性出发是不可能找到规避企业道德风险的根本路径的。此时,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必要。非正式制度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它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我国法律一直致力于商业道德在人们交易中重要作用的强化,将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订立、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种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道德推广,其教化作用显然要强于社会舆论。另外,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鲜明地昭示法律对合法经营的肯定及对作奸犯科的否定,从而给企业提供识别是非的判断标准,有益于引导企业自律,并通过法律自身的规范及协调、指引、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和制度环境,促进企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养成,最终达到道德理想的实现,消除企业道德风险产生的内因。
(二)信誉机制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现在,法律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关注,但对信誉的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不够。事实上,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信誉就是资本,信誉资本构成社会学意义的“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信誉资源已被证明是一种可以转化的特殊社会资本。一般认为,信誉资本蕴含着比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更大而且更明显的价值。信誉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获取社会资源支持的能力,并对企业规模和效率具有提升作用。信誉是企业规模、绩效乃至市场发育程度的递增函数。信誉资本提升公司价值。但是,企业信誉资本的获取和维持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企业信誉机制。张维迎教授(2002)将信誉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概括为四点:
①博弈必须是重复的,或者说,交易关系必须有足够高的概率持续下去;
②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耐心,一个只重眼前利益而不考虑长远的人是不值得信赖的;
③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地观察到,这需要有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
④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
在现实中,最不完备的条件可能是后两个,也就是信誉机制的信息基础和法律基础。当道德机制失灵时,由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合作”和“合谋”提供的“内幕”信息,即使“公开”也很难“公平、公正”。根据这样的信息,是难以及时观察到高管层的败德行为的。因此,我们建议:。
1.建立健全信息传输机制
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通过这一机制让有欺骗行为的信息在市场中传播,所付出的代价是非常高的,使失信者不仅要为此次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而且在今后也将失去更多的交易机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资信评估和建立资信的传播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2.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监管越多,赋予政府权力越大,滋生的腐败越多,企业的未来预期也越不确定。只有政府的审批才能办,无疑会产生过多的寻租机会;而拿到政府审批的企业也就会获得垄断权力;企业一旦得到垄断租金,自然不会在乎企业信誉。
普遍来看,垄断越强的行业信誉越差。规范的政府行为能够提供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人们形成稳定的预期。赋予政府太大的责任并不是好事,在市场中应该让行为者承担责任,而不是让政府承担太多的责任。政府逐渐减少对企业的干预,政策的透明度将会更高,也将为我国信誉机制的建立创造更好的环境,对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
3.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
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人们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在许多情况下,严格的法律制裁可以使人们更讲信誉,形成一种制度信任。这也是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人与人之间更信任的重要原因。根据世界各征信国家的经验,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的出现,改善市场秩序,最终重建社会信任。所以,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尤其应建立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如此,才能不断提高行业的自律能力,才能使不讲信用的企业轻者蒙羞、重者难以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