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1.什么是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法是有关规范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重要法律,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
2.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
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产生的政府采购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
1.政府采购管理关系即指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国库)因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政府采购合同关系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
3.政府采购监督关系即指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形成于18世纪末,最早可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尽管政府支出中的政府采购行为一直存在,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各预算单位各自分散采购,弊端很多,而且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起步很晚,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财政拨款的设备购置实行集中采购,拉开了我国政府采购试点的序幕。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级政府不同程度地开始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在此期间,各试点地区一般都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导致政府采购的规定差异很大,认识不一,采购方式单一,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也难以与国际惯例接轨。1999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要素作了统一规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3.政府采购法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因其遵循“三公”原则、竞争原则和购买支出所达到的规模效益,使其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而辐射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产生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政府采购制度楔人了市场机理、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把追求物有所值、支出效益最大化作为其基本目标,因此规范化、法制化的政府采购制度,特别有利于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督,一定程度上防止或遏制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寻租”行为和“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的产生。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一整套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之下,严格约束财政部门、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的行为,形成了刚性的法律机制;财政部门与采购实体相互制约,形成了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的信息、法规等定期公布,形成了社会监督机制。这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使得财政部门、采购实体和供应商三者之间难以达到合谋,有效地从体制上减少腐败机会,提高有限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效调节经济运行。通过政府采购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实现总供求平衡;可以贯彻国际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保护民族产业,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能够激励技术进步,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4.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加入WTO的现实,尽管我国还尚未签字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但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已是为期不远的必然选择,因此,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于开拓我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充分利用WTO《政府采购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对国内民族工业的保护以及便于我国从国际市场上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是一个很好的事先演练、适应和积累经验的过程。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是支出效益最大化、物有所值,即以最有利的价格条件购买到质量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务。因此也就决定了政府采购法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竞争原则即规定政府通过众多的供应商展开竞争,选定能以最有利的条件满足政府要求的供应商,以确保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和廉政。
2.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所有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采购项目合同的条件、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标准等都要事先公布。政府采购必须公开运作,不能暗箱操作,要让有能力赢得合同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争,使得政府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并尽可能使得参与者公平、公正和有效地竞争。
3.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活动是依托于采购合同进行的,因此,依然应当坚持民商经济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
4.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5.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也纳入了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但我国国情是国有企业数量较多且情况复杂,为了保证国企自主经营和经营机制转换,防止行政干预在国企的复归,在较长时期内,不宜将其纳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的定义来看,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不同于私法中“采购”的涵义。私法中的采购仅指转让所有权的采购。
从采购对象来看,包括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从政府采购的主体来看,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并符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①。采购代理机构,即指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如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