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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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1]。
2.存货的分类
存货分类为:在途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等七大类。
3.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
4.存货核算方法
1、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发出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存货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的成本。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以所生产的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5.存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7.存货发出的计价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周转材料等存货,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8.存货的期末计量
1、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1)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3)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9.存货取得的计价及会计处理
(一).存货取得的计价
存货的计价应遵循原始成本原则。所谓原始成本,也称历史成本、实际成本,是指取得存货的全部支出。
存货取得时以其成本入账,取得渠道不同的存货,其成本的构成也不相同。
1)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备耗用或出售的存货,其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一般纳税人所支付的存货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费结算单所列运费(不含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计入存货的成本。
2)自产的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以及委托加工物资等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4)盘盈的存货,其成本按公价值确定。
2.存货取得的核算
取得外购存货
1)发票单已到且存货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票单已到但存货未入库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存货已入库但发票单未到,应于月末办理暂估价入库手续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货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并于下月1日冲销,以红字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货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1.外购存货
(1.)买价。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
(2)运杂费。指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和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指运输途中的定额内损耗。但是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非合理的损耗,能确定由过失人员负责的,应向有关人员索赔,不计入购货成本中;如果由于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损失,其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计入购货成本。
(4)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指购入的存货在进入原料仓库前进行挑选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残次料成本等。
(5)税金。如进口货物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6)其他费用。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如市内零星的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等。
2.自制存货
实际成本的构成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即生产这些存货的制造成本。
3.委托加工存货
实际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加工费用、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保险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等。
(二)存货取得的会计处理
1.外购存货
(1).存货与发票账单同时到达企业
企业收到存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同时根据供应商开来的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2).存货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未到企业
在月末对入库的原材料按估计价格入账,下月初再用红字冲销,待收到发票账单后按正常方法处理。
(3).购货发票及账单已经收到,但存货尚未运到企业或未验收入库
当所购货物的发票和账单已经收到,但货物尚未收到时,应设置“在途物资”科目记录存货的实际成本,待货物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原材料”科目。
2.自制存货
自制的存货是由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制造的,与制造产品一样,应设置“生产成本”账户来计算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原料、人工费和其他费用。
10.存货发出的计价与会计处理
- (一)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1.个别认定法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 (期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期购入存货的总成本)/(期初结存存货的数量+本期购入存货的总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本期发出存货的数量×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期末结存存货的数量×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
3.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上次结存存货的成本+本次购入存货的成本)/(上次结存存货的数量+本次购入存货的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 = 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结存存货的单位成本
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期末结存存货的数量×期末存货的单位成本
4.先进先出法
5.后进先出法
各种存货计价方法所确定的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可能不同,并影响到本期销售成本和期末存货的金额,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和资产。
- (三)计划成本法
1.账户设置:“原材料”账户, “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材料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购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购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成本差异 = 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实际成本=计划成本 + 材料成本差异
11.期末存货的计量与计价
(一)存货数量的确定方法
期初存货结存数量 + 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 本期发出存货数量 + 期末结存存货数量
1.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
期末存货结存成本=期末结存存货数量×单位成本
本期发出或销售存货的成本 = 期初结存存货成本+ 本期购入存货成本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
2.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
(二)存货盘点盈亏的处理
12.期末存货的计价
(一)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按短期投资的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是存货的计价方法之一。对历史成本原则在运用时的修正,最明显地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其具体含义是指:存货的成本低于市价时按成本计价;存货的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市价计价。这一计价方法要求将存货因市价下跌而形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存货因市价上涨而形成的收益不予预计。
(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实际应用
(1)单项比较法
(2)分类比较法
(3)总额比较法
13.期末存货成本的估计方法
(一)毛利率法
其中:销售净额 = 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
销售毛利 = 销售净额×毛利率
可供销售商品的总成本 = 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1-销售毛利率)
期末存货=可供销售商品的总成本-销售成本
(二)零售价格法
销售成本率=(期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期进货成本)/ (期初结存存货售价+本期进货售价)
期末存货售价 = 期初存货售价+本期进货售价-本期销售存货售价
期末存货成本 = 期末存货售价×售价成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