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款
1.什么是301条款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仅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
(一)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
(二)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三)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2.301条款的历史演变[1]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依据“超级301”,确立了一项“国家贸易评估”,以表明外国对美国贸易的障碍以及其代价。美国贸易代表依此为依据,调查有持续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如果调查发现这些做法是“不合理的”或“不公正”的,那么贸易代表就应该设法使这些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这些做法。如果这些做法还在延续,那么美国总统就必须对该国相应价值的商品实施报复。但总统有两种也可以不实施报复。第一种是报复会对美国的经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二种是报复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伤害。“超级301”是针对整个国家的,而不是针对特定产品的,他通过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总统的权利,他使报复成为强制性的,除非报复有损于美国。
3.301条款的法律实质[1]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I-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独立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4.301条款的实质性要件[2]
1.301条款自1974年产生以来,就一直被应用于外国限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美国海外投资等方面。
2.违反301条款的公平标准。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一旦确认以下情况,就应采取报复行动:美国依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正在遭到否定,即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贸易协定不一致,否定了美国依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利益,或者是不公正的,从而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
3.301条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取任意性报复行动: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并且美国的行动是适当的。
5.3Ol条款的启动程序[2]
1.因申请而发起。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45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必须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取证。
2.贸易代表白行发起。
①“特别301”: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确定那些否定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有效保护的重点国家名单。
②“超级301”:是指一个特殊的调查发起“3Ol条款”的启动程序程序。美国代表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总统提交“市场参人障碍报告”,据此确定美国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3.对外国贸易做法的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发起调查,它可以在90天内代表美国请求与有关外国政府磋商。
6.3Ol条款和WTO机制的差异[2]
301条款,是由美国贸易代表展开工作,在一定期限内发起调查.还有权对其他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报复行动。3Ol条款和WTO机制两者并非“形似”,以至于在美国国内有一种论调认为:WTO机制是“301条款的国际化。但同时两者也有本质上的区别。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争端。即在不违背协定规定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能为争端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解决途径。其次,建议撤除违背有关协议规定的措施。最后,在上述途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考虑使用补偿性的办法。这种补偿性的办法一般是在DSB授权下,争端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中止关税或停止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就是由美国单方面来决定什么是公平,其实质是美国利益至上。美国以301条款作为威胁来处理解决贸易争端,同时也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信任与不屑。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的结果,该组织的各成员国都有义务遵守美国是WTO的成员,因此,也应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解决贸易纷争。但是,美国总想凭借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霸主地位为所欲为,其所谓的单方面制裁措施无非是要根据是否对美国有利来决定是否接受一个国际组织的裁决,要由美国来确定什么是“不公平”。美国始终不肯放弃301条款等单方面制裁措施,其用心恐怕就是:别的国家遵守WTO的义务,美国可以不遵守,不利时就不遵守,而动用。301条款”来达到目的
要在世界范围内创造真正的公平的贸易环境,要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公平合理,像301条款这样凌驾于国际公约之上的霸权主义的单方面制裁措施理应被早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