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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性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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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隐蔽性失业

隐蔽性失业,也叫隐形失业,是指劳动者表面上就业而实际上从事与其教育水平或能力不相符的工作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经济衰退等原因,熟练工人被迫去做半熟练的工作,或半熟练的工人被迫去做无需任何技能的工作,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找不到相应的工作的情况更为常见。不发达国家的隐蔽性失业现象要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

2.隐蔽性失业的提出

隐蔽性失业,这一概念是西方经济学家琼·罗宾逊针对发达国家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大批熟练工人不得不从事非熟练工作,其生产率远低于潜在的生产率,因而存在着一个隐蔽的劳动潜力这一现象而首先提出来的。后来发展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把劳动和劳动力区别开来,他认为隐蔽性失业的产生,“并不是在生产过程中花费了太多的劳动,而是使用了太多的劳动力。隐蔽性失业通常采取每人工作较短时间的形式”,“是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在一个相当大范围内为零”。

3.中国隐蔽性失业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而经济又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加上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包下来”的“铁饭碗”就业制度,给隐蔽性失业的产生留下十分肥沃的土壤。据估算,全国隐蔽性失业量要大大超过2.3亿人。如此严重的隐蔽性失业状况,的确是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极大浪费。

4.隐性失业的基本特征[1]

(1)劳动力名义就业而实际就业不足,即劳动者在就业岗位上存在着劳动时间和劳动技能上的闲置。

(2)总体上的劳动效率低下和边际劳动所对应的边际效率近于零。即在消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或劳动技能上的闲置后,可剔除一部分多余的劳动力,劳动的产出可能不会因此而减少,甚至会有所提高。

(3)就业不足的劳动者收益相对微薄,但相对于他们的劳动量而言,似乎又是成比例的甚至是超比例的。

5.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转变

所谓变隐性失业为显性失业,是指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劳动就业过程,通过优化组合剔出企业中的富余人员,经过企业自我 " 消化 " 之后,把冗员从企业逐步抛向社会,由隐蔽的 " 在职失业 " 变为公开的社会失业。这是劳动制度改革中的一条风险之路,但它又确是一条必由之路。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怕造成庞大的失业队伍,影响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二是怕失业人员生活无着落,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走这条路的风险程度和可能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预先制定相应的应变、防范措施。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走这条路也有不少可行性因素。

第一,我国的失业带有结构性特征,“有人无事干”与“有事无人干”并存,显性失业会为劳动力的全社会自由流动,有效组合提供条件,可以冗补缺(有些人要经过培训 ) ,所以,不会形成过大的劳动力失业队伍。

第二, 18 年改革使多种经济形式得到了发展,涌现出许多新的产业或行业,为就业提供了更多机会。如果失业职工进入社会,弃掉 " 全民工 " 或 " 集体工 " 的身份,做为 " 社会公民 " ,更便于在其他经济组织或不同行业中就业。

第三,即使一些失业职工一时找不到工作,他们生活也是可以通过社会提供保险基金而得到适当安排的。关于建立社会保险问题,下文尚要专门论及。

第四,为了稳妥地实现隐性失业到显性失业转换过程,可以采取一些过渡办法。比如,由在职失业经过优化组合,先转为厂内待业,过一段时间再转为社会失业。这样,可能使失业职工在心理承受、安排生活、寻找工作等方面有个缓冲、适应过程。

第五,就是排出冗员正是深化企业改革提出的客观要求。通过裁减冗员,吸纳急需劳动力 ( 如科技管理人才 ) 进入企业,唤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从而为社会积累更多的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就业,这样便会形成 " 扩大生产一一充分就业 " 的良性循环。

改革我国传统的劳动管理体制,引入失业机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要有一个较长的转换过程。尤其有一系列的配套工作要做,这里仅就建立社会化保险制度做点探讨。

建立我国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转换的必备前提,直接关系到我国劳动制度深层改革的得失成败。因此,实现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的转换,必须同步实现传统保险制度向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转换。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与市场化就业和合同化劳动管理相适应。它将实现保障主体社会化,保险范围广泛化,保险支出货币化,保险制度和保险过程规范化、民主化。在这种新的保险制度下,不再象过去仅以企业或部门为保障主体,而是要实现企业、个人、国家等保障主体多元化、社会化;不再以劳动者的身份来享受社会保险,而是凡参加保险的劳动者均可按相应规定享受保险;社会保险的项目设立和实施都要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有关法令、法规,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充分反映广大社会成员的意愿和要求,为广大社会成员所接受。

其中,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险做为一个重大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各项庞大而复杂的开支,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基金制度作保证。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总是担心我国经济基础薄弱,保险基金无可靠来源,社会保障制度不易建立,因而对显性失业的路能否走得通持怀疑甚至反对的态度。我认为,这种观点未免有点过于悲观。实际上,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这笔钱我们还是有的。首先,据劳动人事部门在前些年估算,全国企业“在职失业”职工若按每人每年 2,000 元的工资及劳保福利费用支出计算,总额可达 500 亿元之巨,将近占全部企业一年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另据有关资料统计, 1995 年整个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 1100 亿元,可是它们为冗员支付的工资额已达 1000 亿元,为离退休职工支付的保险福利费达 600 多亿元,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达 1000 亿元左右。若将这几笔巨款由工资、福利费用转为保险基金,无须再额外增加多少钱,只不过是重构或转换下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的问题。若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多元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公有制之外的其他经济单位,劳动者个人都可拿出部分钱来参加保险,建立保险基金。据统计,截止目前劳动者个人手中的消费基金累计已达三万亿元,这也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

6.农村隐性失业的成因与危害[2]

农村隐性失业现象的成因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可以归纳到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

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城乡隔离政策使农村劳动力无法随着工业化进程向具有较高生产力的产业部门自由转移,因此,巨量的农业劳动力长期滞留在生产率低下的农业部门。同时,在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被强行中断以后,农业日益被政府视为可以无限容纳劳动力就业的经济部门,当城市因各种原因出现过多劳动力时,政府就将过多的城市人口下放到农村,从而使农业部门狭小的耕地承受加倍的农业劳动力。而当前,一方面乡镇企业由于要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而不得不加快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的进程,用资本和技术代替劳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从而对农业劳动力的吸收能力明显减弱;另一方面,城镇本身的就业压力就非常大,客观上阻碍了农业隐性失业者向城镇非农产业的转移。

2.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的体制性分割(李萍,1999)。劳动力市场分割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设置了诸多制度障碍,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进程,迫使一些富裕劳动力仍然滞留农村形成隐性失业。更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劳动力的就业,采取了限制外来人员就业的措施,目前,各地对农民工进城就业限制的主要形式有:①设置“经济门坎”,提高使用民工的成本,迫使各单位、部门不吸纳或少吸纳民工;②按不同工种限制外来工的吸纳比例;③城市各部门、单位招用外来民工都要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否则要清退、罚款。应当说,对劳动力市场的种种行政性限制或许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却有极大的弊端,这种限制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会提高劳动力流动的成本,甚至产生劳动力黑市

3.农业劳动力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结构变动。

经济结构始终处于一个变动过程,这一过程中,农业劳动力不断被排挤和释放,但是这些劳动力由于素质低下,并不能迅速适应结构变动而转向其他的产业,在既有的农业政策框架下,他们成为隐性失业者。

4.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产品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对劳动力需求减少,城市可提供给农民工的工作岗位减少,也加剧了农村隐性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近两年,不少的农民已经体会到“城市工作难找”,于是重新返回农村。

与中国农村隐性失业相关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劳动力有效供给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但主要的是上述四个(尤其是前两个)因素。农村隐性失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庞大的农村人口和农业隐性失业大军已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重要障碍之一,也是农村不稳定的重要隐患之一。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既是中国农业实现新的飞跃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极富挑战性的难题。国民经济的稳定和结构调整,越来越依赖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化。因此,使农村隐性失业显性化并加以治理,是中国农业发展和就业治理政策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7.农村隐性失业显性化的政策措施[2]

1.建立开放统一的全国性劳动力市场。

这是使隐性失业显性化和解决农村隐性失业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也是市场的主体,他们完全有理由选择自己所适合的职业。对于日益增多的进城农民,不能简单地采取堵、卡、驱等限制性措施,而要认真研究农民流动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找到新的解决办法。解决农村隐性失业必须通过劳动力流动机制来完成,必须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就业歧视制度。其中最根本的措施是消除歧视,加快培育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

①首先要进一步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向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转变。在现阶段,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城镇化,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要阵地是小城镇,因此要放开小城镇户口,为农民进镇落户创造条件,允许农民在城镇拥有第二住宅,允许农民进城镇落户后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②实行身份证管理,建立新的劳动就业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接轨。现在许多城市对务工农民要求证件繁多、手续复杂,都加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门槛”。

2.提高非农产业的增长速度

这是加速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关键。解决规模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必须采取“多渠道分流,多种形式转移”的战略,依靠一、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全方位开拓就业门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为了防止大量农村人口过度涌入城市,诱发“城市病”,应该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使农业有效地充当起过剩劳动力的 “蓄水池”。同时,应积极开拓国际劳务输出市场。但这两条渠道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今后,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根本途径在于非农化和城镇化,发展乡镇企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目前乡镇企业吸纳了农村1/4的劳动力,但是它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正在减弱,近期内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强力遏制乡镇企业发展速度的滑坡;从中长期看,乡镇企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深化改革,再塑新机制,再创新优势,从适应性调整转为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此外,要加大城市化推进力度,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流动。

3.农业产业化

这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能够突破小农户瓶颈约束,排除传统体制障碍,增强市场农业发展动力,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推广农业产业化,一是要根据资源情况制订规划,加强宏观指导。二是采取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各种中介服务组织投身农业,充当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三是扶持龙头企业,培植区域性主导产业,适度推进生产基地的规模化经营。

4.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劳动力。

目前的农业劳动力利用不充分是农村就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农业劳动力的大量闲置是经济资源的最大浪费,因此充分利用现有农业劳动力也是十分紧迫的任务,可以采取以下思路:通过农业部门的结构调整,提高农业多样化指数,从以种植业为主向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多种经营方向转变,既可以提高农业劳动力投入量,又可以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复种指数,增加单位耕地面积的农业劳动投入;利用农业劳动力大规模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路筑桥,疏浚河道,政府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动员当地农民开展上述工程,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劳动力,又可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5.着力培养坚实的农业基础,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可靠条件。

在实现了二元经济向现代一体化经济转换的国家和地区中,发达的农业对完成这种转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仅靠现代城市产业的自行扩张,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在我国城乡经济差异自然拉大的趋势下,振兴农业的办法只能是实行向农业适度倾斜的政策。政府应以政策导向促使生产资料流向农村,推动农村本身的发展,加强农业经济的综合开发和深层次开发,提高农业效益。一方面,鼓励千千万万的农业大军搞好农业的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增加农业内部的就业容量;另一方面,要从改革农业生产方式和改善生产组织形式入手,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逐步打破社会管理和部门管理的界限和束缚,促进农村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同时要增加对农业的多元投资,采取有力措施理顺主要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关系,缩小工农业产品之间业已存在的剪刀差,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防止农业剩余资金继续流入工业而自身经常处于“失血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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