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
1.什么是劳动力
劳动力是指具有能够被雇佣潜力的社会人群。他们包括已经有工作以及暂时失业但是在寻求工作的人群。(注意经济学中的失业是指在社会经济中劳动者处于无工作的状态,这些人有工作能力而且愿意工作,却没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如果一个人虽然没有工作,但不愿意工作或不去寻找工作,就不是失业者。一个社会的劳动力就是就业者和失业者之和。 那些失业但是不寻求工作的人群被称为非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
2.劳动力的双重性质[1]
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内容
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内容,应从以下两点进行论述:
1、从劳动者的生产和消费的属性看,劳动力具有商品和非商品双重性质。
这里,首要的前提是必须弄清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及其属性。也就是说,必须联系劳动力的载体来考察劳动力的性质。
第一,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就是它的劳动者本身。劳动力是存在于人体中的并在生产时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是社会生产中的决定性因素。在人们结成的一定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只有与劳动力相结合,才能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劳动产品来。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劳动力的载体。因此,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就是它的劳动者本身。劳动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身份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是平等的联合劳动者。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两位一体的,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一些学者认为经济学上的劳动力就是劳动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二,劳动者的属性。作为劳动力载体的劳动者,他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具有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同一性。一方面,作为生产者、劳动者的生产过程,就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消费过程,即劳动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了主体和客体的双重消费。马克思把这称之为“生产直接是消费”。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劳动者的消费过程,就是劳动者消费生活资料再生产出劳动力的过程,即劳动力的补偿过程,“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因此,劳动者的消费过程,也就是他的劳动力的生产过程。马克思把这称之为“消费直接是生产”。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有二个不同范畴的“生产”概念。即劳动者的生产与劳动力的生产,我们要注意二者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劳动力的属性。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的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同一属性,决定了他的劳动力也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劳动力的生产属性和劳动力的消费属性。劳动力的生产属性,是由劳动者的消费性决定的。劳动者的消费不仅仅是物质资料的消费,而更为重要的还是劳动力的生产。因此,劳动力的生产是具有最高价值的人的需要和人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劳动力的这一属性,就是要重视它的载体劳动者本身,重视劳动者的各种需要,重视劳动者作为人的价值和作为人的地位。劳动力的消费的属性,是由劳动者的生产性决定的。劳动力的消费是劳动者生产的起点,也是企业生产过程的开始。劳动力与资本一起,构成了企业生产性投入的主体,从而对企业生产性产出起着决定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劳动力的这一属性,就是要重视劳动力的使用效率,重视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力争以尽可能低的劳动成本,获得尽可能高的效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同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劳动力作为生产性要素,作为一种社会性要素,作为具有最高价值人的体现,不具有商品性;一方面,劳动力作为一种消费性要素,作为企业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商品性。
2、从劳动者在劳权关系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看,劳动力具有商品和非商品双重性质。
第一,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劳权关系是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的简称,指劳动者对自身劳动能力的占有,支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劳权关系表现为一定的意志关系和法律关系。不管在何种制度之下,劳动者始终是自身劳动力的载体或主体。因此,劳动力总是首先表现为劳动者的个人占有和支配。劳动者凭借这种劳权关系来实现自己的基本权能,即支配权能和收益权能。劳动者的私有劳权关系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私人资本占有、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消除,劳动成为基本谋生手段,按劳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以宏观社会经济制度为前提的私有劳权关系。这种私有劳权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私有劳权关系有本质的区别,但同时又采取了类似的表现形式——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差异,默认劳动力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这样,在公有制企业中,具有独立人格或法人地位的经营者为了对全体劳动者集中行使一定的劳动力支配权,就需与劳动者和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过渡。与此相适应,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则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市场机制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换言之,就是国家通过体制手段,把劳动力作为商品来看待,使劳动力披上商品的外壳。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没有自身劳动力的投向自主权、企业无权根据需要灵活对劳动力进行选择的弊端,能有效地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向选择”,避免劳动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
第二,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
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真正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表现在:一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平等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二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民主和组织形式,对生产资料有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由此出发,对企业有管理权,对企业经营者有监督直至罢免权。三是劳动者对消费资料享有分配权和享有权。只要公有制的形式不改变,劳动者的这种主体地位就是客观存在的。劳动者的这种主体地位决定了他不是雇佣劳动者,因而劳动力又具有非商品性。
在这里,必须纠正“劳动力是商品”绝对论者的几种观点:绝对论者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宜提“工人是企业主人”的口号。在他们看来,工人只是企业的雇员,企业经营者才是企业的主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公有制企业是以厂长或经理为中心的经济实体,厂长或经理是劳动者群众选举出来的生产组织者和指挥者。因此,他们必须集中广大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职工行使正当的权力,而企业的最终管理权应该在广大职工群众手中,如果厂长或经理不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凌驾于职工之上,甚至采取资本家的高压手段对待劳动者,那么,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就会变为水火关系,企业的活力就无从谈起。
绝对论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是一种“虚所有制”,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是抽象的、虚无的,并由引得出这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这种观点否认了公有制中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者的事实。在经济生活中,判断谁是所有制者,最根本的是看所有物按照谁的意志、愿望去支配和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废除了资本主义的雇佣生产关系,这就决定了要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去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服务。所以,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实占有,而非虚占有。
绝对论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消费资料分配权是厂长或经理的权限,职工无权参与企业的分配和奖惩。这种观点完全否认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按劳分配”对每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平等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那么一些人,利用手中的特权,随意占有和侵蚀别人的劳动成果。因此,为了保证真正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劳动者应该参与制订劳动分配的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重要的方案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样,才能解决企业分配透明度低和分配不公的问题。
总之,一方面,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经营者为获取和行使必要的劳动力统一支配权,需要与劳动者个人和集体订立契约来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获取和行使也受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影响,致使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性质。一方面,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劳动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并没有让渡自己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使自己重新变为被雇佣者,致使劳动力又不具有商品的性质。
劳动力的双重性质可以兼容
由于社会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劳动形态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劳动力的商品性质与资本主义劳动力的商品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本质的区别充分反映了公有制中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兼容性。
首先,从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与经营者的劳动关系确立看,在目前普遍实行的是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让渡和经营者对劳动力的统一使用和调配。这种合同制类似于商品买卖关系,但它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买卖契约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本质上不是买卖契约,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动者参加某一单位联合劳动的契约。在公有制条件下,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让渡,是以劳动者的劳权关系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劳动者是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参加联合劳动,不存在什么客观条件强迫劳动者成为雇佣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制反映了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兼容性,它没有改变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从企业生产过程看,劳动者的劳动也表现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也有本质的不同。劳动者“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生产力与生产资料的这种结合情况下,必要劳动作为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劳动,他们的劳动力的再生产不再是为别人提供无偿劳动,不再是当作“奴隶”,当作被剥削的材料来再生产,而是当作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主人,当作社会的主人来再生产,当作具有最高价值的人来再生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归根到底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以不断扩大的必要劳动为条件,就必然更加主动积极地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而不是在皮鞭的强迫下为剥削者提供剩余劳动。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为自己劳动和为社会劳动相统一相兼容的过程。
第三,从劳动成果的享用看,也表现为劳动者劳动以后企业给劳动者以劳动的工资,但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相比,也有本质的不同。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劳动成果也完全归劳动者所有,再没有任何人能够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剥削别人。因而,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已不仅仅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已不含任何剥削的意义,而表现为每个劳动者和企业共享企业利润。因为劳动者在消费资料的享受数量上,它已不限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把劳动者必须的消费资料的数量界限“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所以,在公有制中,劳动及其劳动成果成为了劳动者自我发展的手段,劳动及其劳动成果的性质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第四,从企业的管理看,公有制企业中实行的是职工民主管理形式,这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后完全排斥在企业的管理之外有本质的不同。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形式把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让渡给企业经营者统一使用,但他并没有因此而让渡自己对企业的管理权利而成为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有权通过自己的代表大会(如职代会)和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企业法》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五项职权,这五项职权是职工群众通过职代会这种制度来行使的权利,企业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职工对企业的管理权利,而不能象资本家一样,对劳动者实行管、卡、压,剥夺劳动者管理企业的权利。
总之,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的双重性质是可以兼容的。确认劳动力的双重性,既有利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维护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又有利于劳动者当家作主,而不损害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既有利于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实现,又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3.劳动力的价值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商品的生产过程,有其特殊性,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体之中,其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也就是维持劳动者生存、繁衍后代和劳动者知识与技能不断强化的过程。
劳动力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
第一,为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满足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维持劳动者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用以延续后代,保持劳动力源源不断地供给;
第三,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这是劳动者为适应机器大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所必需的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费用。
4.劳动力的使用价值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能力,它的使用或消费过程就是工人的劳动过程。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一般商品价值的源泉。劳动力的使用不仅能够创造新价值,而且还能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看中的正是劳动力商品的这种特殊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就是新价值的形成过程,而且新形成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的价值更大。普通商品经过消费和使用过程之后,使用价值就消失了,而价值或逐渐消失,或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中,成为新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则不同,其消费或使用的过程也就是劳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劳动力不仅能创造产品,把生产资料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而且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由于被消费而逐渐丧失的同时,还能创造出新的价值。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大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超过的部分就是剩余价值。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就是因为它有这种特殊的使用价值。
(2)劳动力的实际的使用价值只有在它消费之后才能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才能从卖者手中转到买者手中。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之前,劳动力只是作为一种能力而存在,作为劳动的可能性而出卖。只有当它让渡给购买者之后,在进行具体的、现实的劳动过程时,这种能力才真正表现出来。在这里,使用价值在形式上的让渡同它的实际转让是分开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