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体制
1.什么是金融管理体制[1]
金融管理体制可以规范为从事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价证券买卖等有关一切金融活动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金融组织体系、货币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制度、保险制度以及金融市场管理制度等。
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管理体制要与整个经济体制相适应,保证整个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一种合理的金融管理体制能够灵活地调节信用规模和信用结构,也能够使信用规模和信用结构与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保持大体的一致。
2.金融管理体制类型[2]
金融管理体制是各个国家对金融实施管理的制度。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以及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各国政府普遍都规定对金融业的经营和市场金融活动实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一般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组织进行。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管理体制有以下几种不同类型。
(1)两级多元的金融管理体制
两级多元的金融管理体制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几家金融管理组织共同进行监督管理。这种体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是由联邦储备体系、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州银行管理部门、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全国信用联合社管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联邦及州两级金融管理组织,分别对金融业的有关业务和市场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美国的这些金融管理组织虽然有所分工和进行协作,但也出现了监督管理工作上的重叠、漏洞和矛盾。在这种体制下,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受到几家组织的监督管理,而没有一家是最后负责者;同时,一家管理组织往往监督管理几家不同类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时也会出现管理上的疏忽。几个联邦级和50个州级金融管理机构各自根据不同的法律实行管理,两级管理权限又往往划分不清,不断地出现各种矛盾和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的效力。
实行这种金融管理体制的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的金融监督管理是由联邦和省两级,根据各项银行法案也由几个部门进行,但由于每个组织各自监督管理确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互相间不存在着重复现象。相比而言,好于美国。
(2)一级多元的金融管理体制
一级多元金融管理体制是由中央一级几家金融管理组织共同进行监督管理。这种体制以法国为代表。法国的银行管理体制是由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和法兰西银行等共同组成。国家信贷委员会是政府制定贷币信用政策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金融体系的业务活动,并有权对它们发布监督管理的指示;批准金融机构的注册和撤销,审定金融机构间的合并;对注册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制定规章。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的货币信用法规;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发布业务经营规定;对违反银行法规的进行制止或制裁;协同法兰西银行检查和监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银行规章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方针和法规制定信贷机构的一般性规定,包括资本和股份额、分支机构规模、经营原则和会计制度等。法兰西银行是法国的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参与制定和贯彻执行国家的货币信用政策,对银行的信贷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法兰西银行总裁是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的副主席和银行委员会主席,实际上,法兰西银行在所有金融管理组织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财政部的政府监察员也负责监督各信贷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的规章条例。此外,法兰西银行协会和金融机构同业公会在监督银行和金融机构上也发挥一定的作用。
德国和日本等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也属这种类型。德国主要是联邦信贷监督局和联邦银行对银行业和市场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联邦银行收集并评估各银行送交的业务报告,联邦信贷监督局按照这些业务报告的状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督管理。日本是以大藏省为主,日本银行参与监督管理。大藏省根据日本银行法,批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建立,并对它们的业务活动、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日本银行主要是通过“窗口指导”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地位有所改善。
(3)单一金融管理体制
单一金融管理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单一金融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金融管理体制。
采取这种体制的西方国家以英国为代表。英国的英格兰银行作为典型的中央银行负责对银行业务和市场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根据英国的银行法案,一切吸收存款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在内都必须向英格兰银行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才能开业。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银行要向该行提交业务报告。英格兰银行有权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情况,并且测定它们的资本与负债比例、风险比例和抵御汇率风险变化能力。虽然英国的财政部也有时插手金融管理,但基本上是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另外,英格兰银行是英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代表。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证券市场交易条例,批准和接纳新会员,讨论和处理证券交易中的重大问题。
其他国家象荷兰、印度、埃及、巴西和菲律宾等国也都由中央银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市场金融活动。
(4)中国金融分业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l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对金融机构进人市场、业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程度、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全面监管,防止发生重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奠定了中国金融分业管理的制度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由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特殊企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鉴于金融业的特殊作用和特殊性质,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可以加强对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保持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保持适当的清偿能力,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因此,该法在总则中即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在第五章中把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稽核、检查、监督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完善了监管的法律手段,大大提高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为今后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
长期以来,关于金融制度采用分业管理还是全能银行制度一直是有所争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从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当前我国银行与信托业、保险业及证券业分业管理的格局。
各国的银行业与证券业不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有其现实和历史背景,并且其选择分业还是合业的理论依据不同。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风险,二是效率。从风险角度看,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银行业与证券业如果混业经营,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剧烈动荡或银行操作失误时,银行的信用将受到严重威胁,银行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使银行破产风险增加,损害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
也有人从多样化可以分散风险的角度,认为银行全面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可分散风险,稳定收益,使银行和整个金融制度更加稳定。当然,如果有完善、严格的风险监管体系和控制手段,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风险也会控制在可容忍范围之内,如德国的银行一直从事证券业务,但其完备的监管体系使银行的安全性仍比较高。
从效率角度来看,金融市场中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效率,银行业与证券业在各自的领域内发展,促进本行业业务的纵深开拓,以专业经营来提高效率。
从西方分业或融合的历史经验来看,分业经营的风险较少,分业管理也比较容易,易于控制,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两业融合的综合效率较高,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比较困难,不易控制风险。从理论上讲,分业管理是金融业发展初期的合理模式。
从中国国情出发,目前金融业正处于逐步成长发展阶段,尚缺乏两业融合的条件,现阶段必须采取分业管理。
第一,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尚在建立之中。我国宏观调控体系虽然逐步向以经济手段为主迈进,如公开市场业务的试运行等等,但仍不能摆脱行政手段的参与。现阶段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管理,可保证经济的稳定,并且较易进行监管。
第二,金融市场有待完善。目前中国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之中,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体制和市场秩序并未完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虽已确定了两业分离的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但是规范证券业行为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还未出台,缺乏两业融合的法律法规环境。
第三、中国的资本市场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的投机气氛浓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其波动幅度大,人为操纵成分多,消息市特征明显,更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实施严格的监管。
第四,中国现阶段的金融体制和银行制度处于完善之中。经济高速增长的要求和资源投入的约束促使货币信用有潜在的膨胀倾向,大量资金有可能流向证券、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通过有效的分业管理,可以合理地配置资金,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不断扩大,在促进竞争、改善服务、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助长了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活动,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1993年与1994年,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进入证券市场、信托机构和房地产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很大影响,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中国现阶段实行金融分业管理,可以加强对银行、保险、信托及证券业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中国金融机构规范、稳健地经营,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可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有利环境。
3.中国的金融管理体制[3]
金融管理体制是指金融机构的设立、法律地位、职责、管理权限及彼此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新中国金融管理体制从建立到目前共经历了复合型中央银行体制、混合式中央银行体制和单一式中央银行体制3种形态。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几经变动和改革,已经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制。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也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管理金融货币事务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是管理金融货币事务的国家机关,是中央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前身是专业银行。它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设立的,以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的银行。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
(2)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
(3)城乡合作银行,它们均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有:根据金融业务的基本规章,制定具体业务制度、办法;按照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决定对企业的贷款;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利率浮动;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实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按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工资资金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管理国有企业流动资金;按照规定拥有和支配利润留成资金;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及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并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从专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由国家直接管理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我国目前的政策性银行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大政策性银行。
(四)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和金融活动的经济实体,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城乡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典当行等。
其他金融机构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权力,进行业务活动,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职责,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