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担保物权
1.什么是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担保物权是指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担保物权。这类担保物权是海事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协议取得的,并以与债的发生有关的船舶为主要标的的物权。建立以船舶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2.船舶担保物权的分类
同时,根据《海商法》,船舶担保物权可分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 1.船舶优先权的设定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请求,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了债权人的权益,《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船员工资等费用给付、营运中人身伤亡赔偿、吨位税等规费缴付、救助款项的给付和营运中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五项海事请求具有法定船舶优先权,而第二款将具有强制保险或财务担保证明的油污损害、一般货运合同损失等海事请求排除在船舶优先权项目之外内。
- 2.船舶留置权的设定
依《海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 3.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下列五种情形,设定船舶抵押权应注意其特殊规定:
1)建造中船舶。海商法对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作了明确规定。建造船舶是一种承揽行为,如果合同规定,承揽人在交付船舶之前承担船舶损害风险的,承揽人拥有对船舶的所有权,可以成为抵押人;如果合同约定,订做人承担建造船舶风险的,订做人拥有对船舶的所有权,也可以成为抵押人。
2)被留置船舶。船舶被留置,船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船舶所有人仍可对船舶作出处分行为,仍可为偿还债务和留置费用、融资等设立船舶抵押权。
3)光船租赁船舶。租赁期间,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所以,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4)共有船舶。《海商法》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抵押船舶。依《海商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船舶抵押后,只能以其余额再设定抵押,且担保债权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船舶担保物权的竞存,有船舶优先权之间、船舶留置权之间、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也有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间相互交叉或共同竞存的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