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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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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用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强制性。(2)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3)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2.土地征用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即构成此项违法;

  (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非法征用使用土地可产生四项法律后果:

  (1)批准文件无效;

  (2)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3)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土地征用的程序

  一、审批部门

  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审批。

  二、审批权限

  1、国务院;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

  三、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者提出申请;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审查和批准

  (1)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

  (2)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告和登记

  4、征地补偿

  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

4.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行公路建设需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1、费用内容

  (1)土地补偿费;指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等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租用土地费,耕地占用税,用地图编制费及勘界费,征地管理费等。

  (2)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指征用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补助费。

  (3)拆迁补偿费;指被征用或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用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拆迁管理费等。

  (4)复耕费;指临时占用的耕地、渔塘等,待工程竣工后将其恢复到原有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5)耕地开垦费;指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负责补充耕地所发生的费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6)森林植被恢复费;指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计算方法;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根据审批单位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面积及其附着物的情况,以及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根据审批单位批准的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类型及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与原有的电力电讯设施、水利工程、铁路及铁路设施互相干扰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商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补偿金额,也可由这些部门按规定编制费用以确定补偿金额。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有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也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1]

5.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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