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模仿
1.什么是制度模仿
制度模仿是指模仿者以率先创新者的创新思路和创新行为为榜样,以其高效制度为示范,充分吸取率先者成功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率先创新进行改进和完善,进一步创造出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效制度方式的一种渐进性创新活动。
可以说,制度模仿对于处于劣势或落后的国家、地区、组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变革之初,制度模仿有利于打破原来的路径依赖,并且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变革的效率。同时,人们在进行制度创新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能充分掌握完备的信息以及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等,往往无法确定哪种制度创新方案是更为有效的,或者是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中的方案并不能满足本组织的需求。而制度模仿由于在制度变迁的具体内容等方面有较为明确的选择,所以可以减少制度变迁过程中时间滞的影响。虽然制度模仿对于后发国、地区、组织而言存在以上种种优势,但是应该明确的一点即是制度模仿并非简单移植,而是在模仿的基础上促使制度本土化,构建其发展的源动力。毫无疑问,由于制度结构的关联性,制度的模仿必须关照内在制度要素之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影响作用。要使得所移植制度发挥预想的作用,就必须在制度模仿过程中处理好这些关系,从而实现从模仿到创新的发展路径。
2.制度模仿的必要性[1]
- 1、后发国与先发国之间制度差距的存在
制度可分为有效率的制度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制度,后发国与先发国的制度差距主要体现为制度效率的差距。有种观点认为,制度安排之间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将保证有效制度的出现。这暗含的意思是说经济中现存的制度安排一定是有效率的制度。实际的情形是,制度并非总是“有效率”的。制度僵化和惰性会长期存在甚至会长期阻碍制度相对于环境变化的调整,并导致制度无效。由于有效制度可能不为人知,或者即使为人所知,也可能被社会的历史禀赋的特征所剔除,所以没有理由相信制度都是有效的这样一个假设是普遍正确的。而且,一些现存制度的无效率可能为其社会成员所熟知,但是这些成员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来进行变革,甚至当制度变迁的利益足够大,或至少是有巨大的潜在利益时,也不意味着他们必须这么做。因为,他们会受到下列因素的阻碍:一是在所有可能的补偿方案中鉴别和达成最佳契约的困难。二是与社会习俗发生任何可能的冲突。三是评估潜在的成本收益及其分布的困难。
后发国的低效率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存在制度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原因。从制度供给角度看,一是既得利益集团作为旧有低效率制度的获益者,阻碍旧有制度的改革,使低效率的旧有制度大量存在。二是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的对比。由于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的差异,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对某一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值是不一样的。三是实际制度供给与意愿制度供给的不一致。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是建立在一致同意基础之上的,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地方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权力中心的意愿制度供给与下级、企业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可能并不一致,下级往往会对新制度规则作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理解,以机会主义、实用主义的态度实施新规则。从制度需求角度看,过剩的、低效的制度之所以长期存在,一些特殊的团体总能将有利于他们的制度强加给大众,是因为一方面对既得利益者而言,制度供给过剩是相对于公众而言的,对于制度的受益者则不存在过剩问题,他们会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积极地维护这些制度;另一方面对公众而言,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公众要达成一致的行动,有两个制约因素,即一致同意的费用很高或者说难度很大,以及集体行动很难解决搭便车的问题。集体行动的困境使公众对过剩的、低效的制度无能为力。这种过剩制度的退出,要么基于内在的压力,如垄断行业用垄断高价维持自己的超额利润或掩盖自己的亏损,引起消费者的广泛不满从而引发社会矛盾,要么迫于外部压力,如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要求,国际接轨的要求,以及社会科学家的努力等。
- 2、后发国的制度短缺
后发国的制度短缺,是由于在开放经济中人们的制度需求远远大于实际制度供给所形成的。与制度需求相比,制度供给活动较难发生,制度供给通常滞后于制度需求。这是因为制度需求的变动反映着人们对新制度的愿望与要求,不存在实际发生的成本与代价,在开放经济中面对不同的制度效率后发国对先进制度的需求是急剧增长的。而制度供给却意味着规则、习惯的重新确立,必然伴随着成本和风险,对后发国而言由于受到各种制约而变化缓慢。因此,制度供给作为对制度需求的滞后反应,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迟滞。戴维斯和诺思把这种时滞分为:从辨识外部利润到组织最新创新团体所需的时间;从各种可选安排中选出一个最能满足创新利润最大化的安排所需的时间;从可选择的最佳安排到实际经营之间所需的时间。制度变迁过程中,当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时滞被持久延续并成为大量存在的现象时,制度短缺便出现了。制度短缺作为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时滞持久延续的常态,普遍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对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后发国而言,制度短缺现象更为明显。
对后发国而言,制度短缺还表现为制度供给“过剩”,即相对于制度需求,有些制度是多余的,或者一些过时的无效的制度仍在发挥作用。尤其重要的是,这些无效或低效的制度阻碍了新的有效制度的供给和实施。制度供给“过剩”同样会带来危害。一是我们大量地引进了西方的一些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与我国的文化、价值体会观及传统还存在诸多的矛盾。二是存在制度“泛化”的现象,并导致了部分领域制度供给过剩。三是强调了正式约束(规则)的建立,忽视了非正式约束以及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关系。四是重视制度的设置,忽视了与此相配套的制度实施机制的建立。人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差别就在于规则的权威性。
- 3、制度之间、制度与技术之间的关联性
社会所有制度集合依循一定规律组成的基本框架就是制度结构。由于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嵌在”制度结构中,它必定内在地联结着制度结构中的其他制度安排,因而每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程度。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孤立地讨论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效率是没有意义的,必须了解该制度安排在制度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制度结构的整体性和制度安排的嵌人性意味着制度变迁最终必须实现制度结构的整体变迁,从特定制度及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到均衡。只对具体制度而不对与其联系的其它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制度环境加以创新,新制度将因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而处于失衡状态,新制度将难以生存。
制度结构及其互补性是直接对制度变迁绩效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因素,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某项制度变迁是以其原来所属的制度结构为条件的,如果变迁过程中不能与其他制度安排相容和互补,则理论上净收益最大化受到制约而不能实现。另一方面,制度变迁往往从局部开始,其他制度安排做出反应存在一个时滞,反应与变化的难度也不相同,变迁绩效呈现边际递减趋势。制度间的互补性既体现于正式制度之间的互补,又体现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间的互补,非正式制度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意识形态,为人们提供了对现实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对正式制度的变迁有着重大影响。制度结构及其互补性,要求制度变迁的整体性、协调性,决定了不可能在一个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和结构中,只模仿其中的单个或一部分制度,而放弃制度体系和结构中其它制度的模仿。这样的制度模仿不可能有效率,已模仿的制度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制度间的关联性和制度模仿的整体性,并不要求制度模仿一次完成,它允许并承认制度模仿必须有先有后,它强调的是由缺少关联性的制度(如新旧制度混杂)组成的制度集合(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作体系或结构)是低效率的,其效率甚至有可能低于旧有的低效率的制度体系,这种缺少关联性的制度集合只可作为制度先后模仿的过渡阶段而不能作为目标存在。制度变迁还受其它因素的制约,整体的制度变迁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行的,就正式制度而言,同时推动所有正式制度的变迁,要求变迁主体在短期内付出难以承受的巨大变迁成本;就非正式制度而言,其变迁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都决定了整体一次性的制度变迁一般而言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特别是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变迁起始阶段。
制度的统一性、协调性本身就意味着制度处于均衡状态。虽然均衡并不意味着最优,但与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制度集合而言,制度的统一性本身就意味着效率。如在国际贸易中,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磨合。若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小,其磨合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就较低。这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互相之间的贸易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当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大时,其制度磨合成本或运行成本就较高,例如,当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模式及政治法律制度不相容时,就会导致制度歧视。制度运行成本的高昂可能严重抑制甚至完全中断相互之间的贸易,如中美贸易摩擦就包含了较多的制度摩擦因素。当不同国家的市场制度存在差异时,就会放大信息的不完全性与对称性,增加信息搜寻成本。当产权安排、企业制度、商业习惯等制度因素难以兼容时,就会导致高额的交易费用。国际化制度安排如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与现在的世贸组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构建一个全球性的制度框架,使成员的制度部分内部化,从而降低成员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的运行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当一个国家游离于这种国际化制度安排之外时,其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的运行成本将高于其他成员。
制度模仿与技术模仿之间存在着高度关联性。技术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在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没有发生技术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创新亦能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具体到某一特定国家和特定的历史时期,技术和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上却存在着某些差异,有时表现为技术因素更为重要,有时表现为制度因素更为重要,但总体而言,不能将技术与制度分割开来,技术与制度是相互关联的、相互作用甚至相互决定的,技术决定论、制度决定论或技术制度先后发展论都是偏颇的。
- 4、打破路径依赖
诺思把前人关于技术演变过程中的自我增强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变迁方面来,认为在制度的自发演进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自我增强与路径依赖的机制,使制度演进一旦走上某一路径,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也可能顺着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下。“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的政策意义在于,已有的制度的改变只能靠外在的力量与方式实现,领先内在因素自然演进的方式难以使制度变迁脱离既有的路径,正如诺思所言,既有方向的扭转,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特定制度建立后,其各种转置成本和退出成本高昂,出现自我强化机制,使制度变迁往往陷入既定轨迹而难以变更”。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一方面,初始的体制选择会提供强化现存体制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的体制变化路径和既定方向往前走,总比另辟蹊径来得方便一些。另一方面,一种体制形成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哪怕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接受了进一步变革,他们也会力求使变革有利于巩固和扩大他们的既得利益,使改革变形、异化,初始的改革倾向为后续的改革划定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