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外债

百科 > 外债 > 外债

1.外债概述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任何特定的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负债,不包括直接投资和企业资本。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定义,外债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外债与外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作为外资的一部分,与直接投资又有本质的区别。直接投资是以利润分配形式偿还,并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共担经营风险,外债则由举债国使用并按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外债的作用

一国对外举债通常有两种目的:①筹措资金,用于投资,以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或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在经济开放条件下,一国的总投资应等于国内积累与利用国外资金,当国内积累不能满足其投资需要时,就有必要借用国外资金。因而,外债是由国内积累、国内储蓄与投资的差额引起的。②弥补暂时的外汇短缺。当一国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如出现经常项目逆差时,在不动用其储备的情况下,就可以利用外资来弥补,使其国际收支重新达到平衡。一般说来,适度的外债规模可以加速一国的经济增长,而超出国力承受极限的外债则可能对一国的经济产生很大的压力,这不仅表现在外债的还本付息可能会减少一国今后所能动用的资源,从而影响到经济的增长;而且外债增长过快也将影响到一国的进出口及国际收支的平衡。

3.外债的适度标准

衡量外债是否适度的指标主要有:

①偿债率,即年还本付息额与年商品及劳务出口所创外汇收入总额的百分比;

债务率,指一国外债余额占年出口外汇收入的百分比例;

负债率,指一国外债余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偿息率,指年利息支付总额与出口所创外汇收入的百分比。

4.外债的计量

世界债务报告系统有两种:

①债务人报告系统,即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数据而形成的世界债务表,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采用这一报告系统;

债权人报告系统,即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数据而形成的世界债务表,如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都采用这一报告系统。

由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因而数据就可能有些差距,前者通常有比较精确的关于各国政府的或由政府担保的长期债务数字,但对那些私人部分的债务和短期债务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测;而对于私人部分的债务和短期债务,以债权人为基础的数据就能弥补以债务人为基础的数据。中国的外债统计是以债务人为基础的。就广义而言,外债一般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从狭义的角度讲,外债是指国家对外国举借的债,其中包括国家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向其他国家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及商业银行的借款,因此,在这一定义内,政府直接向国外借款是外债的主要形式。外债的主要对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补偿贸易中需直接用现汇偿还的债务、延期付款及其他债务。

5.外债的分类[1]

按债务人,可分为国家债务与非国家债务,也称为主权债务与非主权债务;

按时间,可分为长期债务短期债务

按贷款者,可分为政府贷款(又称双边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又称多边贷款)、外国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外国证券投资者;

按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与浮动利率贷款。

此外,还可按借款者利益、币种等分类。

6.外债的经济成本[1]

从经济理论上讲,经济收益的获得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或代价,举借外债在给债务国带来许多经济收益的同时,债务国也同样要付出如下成本:

(1)偿还债务的本金与利息。为偿还本息,债务国必须放弃一定数量的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按市场利率借人的国际商业贷款,会具有较高的借债成本;如果出现偿债高峰,容易导致债务国清偿困难,甚至发生债务危机,这样会严重损害债务国的国际信誉,降低其国际融资能力。

(2)附加条件的外债。往往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具有一定的附加条件,附加条件可视为借款的附加成本,如政府贷款一般要求债务国急需进口的。又如,国际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以债务国实行经济制度“改革”为条件,干预债务国的经济活动。

(3)外资供应的不确定性。国际经济和金融动荡的许多复杂因素会影响债务国的资本流入,如债权国的严重经济衰退、通货膨胀预算赤字,其政府、商业银行可能会减少或削减对债务国的贷款,甚至还会停止提供新的贷款。外资供应的不确定性往往是造成债务国清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4)对外债的依赖性。如果外债使用不当,不能带来足以还本付息的外汇,债务国不得不继续举借新债来偿还旧债,使债务国对外债产生依赖性。债务国对债务的依赖性越大,其对国际金融市场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冲击的抵抗力就越弱。

7.我国外债情况

中国政府对外举债源于50年代初期苏联的实物援助。但较大规模的对外举债是在1979年以后。中国的外债主要分为:统借统还外债、统借自还外债及自借自还外债。中国政府借款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门进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政府贷款,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及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公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部负责国际农发基金组织贷款。这些部门的外债称为国家统借外债1989年底,中国外债余额413亿美元,其中政府贷款约70亿美元。中国坚持在自力更生为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利用外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筹借资金,坚持到期偿还或提前偿还,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债信。

8.外债规模的监测指标

外债规模的监测指标主要分为三类:

(一)外债的总量指标

它是对外债承受能力的估计,反映外债余额与国民经济实力的关系。主要有:(1)负债率,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一般不得高于10%;(2)借债率,亦称债务率,指外债余额占当年出口商品、劳务的外汇收入额的比率,一般不得超过100%。

(二)外债负担的指标

它是对外偿债能力的估计,反映当年还本付息额与经济实力的关系。主要有:(1)偿债率,指一年内外债还本付息额与出口商品、劳务的外汇收入额的比率,一般参照系数是20%;(2)当年外债还本付息额与当年财政支出的比率,一般不得高于10%。

(三)外债结构指标

它是在既定的外债规模条件下,衡量外债本身内部品质的指标。主要通过债务内部各种对比关系反映举债成本。并预示偿还时间和偿还能力,旨在降低借款成本,调整债务结构,分散债务风险。主要指标有种类结构、利率结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等。

利用上述指标对一国外债负担进行分析,可看出其是否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如果超过上述警戒线或安全线,就表明该国发生了债务危机

9.外债举借、担保和使用[2]

1.外债的举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贷款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2)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3)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4)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5)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

(6)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白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2.外债的担保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3.外债的使用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在外债的使用途径方面,国家对不同种类的外债的使用作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外债结构调整;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做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查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10.外债的偿还与风险的监管[2]

外债的偿还实行的是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偿还,非主权外债自行偿还的原则。主权外债资金是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非主权外债的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评论  |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