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附加费
1.什么是邮电附加费
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邮电通信企业应在收费单据上注明邮电附加费的征收金额。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邮电附加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2.邮电附加费核算
一、 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邮政收入”、“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均增设“邮电附加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邮电附加费”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国家财政的邮电附加费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增设“国家拨入邮电附加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国家拨入的邮电附加费。
二、 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账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
邮电附加费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邮电附加费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国家拨入的邮电附加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三、 在损益表中,邮电附加费收入应包括在“通信业务收入”项目中反映,并同在“市话初装基金收入转出”项目(第4行)下增列“邮电附加费收入转出”项目(第5行)。
“邮电附加费收入转出”项目,反映企业转出的应交国家财政的邮电附加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 农村电信企业收取的属于农村电话部分的邮电附加费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邮电附加费政策[1]
时间 | 文件 | 目的及内容 |
1996年3月7日 | 《邮电部关于集资发 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 费产权问题的批复》 | 邮电附加费是按照中央及国务院有关 指示精神,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 意,由各省政府批准确定具体标准, 由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 只能用于邮电通信建设,其形成的固 定资产计入通信企业权益,在1993 年清产核资时已界定为中央国有通信 企业资产。 |
1996年6月17日 | 《邮电部关于邮电附 加费有关问题意见 的函》 | 各地省以下人民政府加收的邮电附加 费要立即停止收取。对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邮电附加费,经地方省级政府 批准收取的邮电附加费可以继续保留。 |
1996年11月28日 | 《国家汁委、财政 部、邮电部关于电 话初装费、附加费 等政策的通知的内 部传真电报》 | 对邮电附加费进行清理整顿。取消省 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 费,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国际 电信业务上加收的附加费。符合规定 予以保留的附加费,原则上不得超过 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30%,超过的 要降到30%以内。 |
1997年1月17日 | 《财政部关于颁发 <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邮电附 加费征收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 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 府性基金。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 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 邮电附加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 理,专款专用。 |
1999年2月5日 |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 整部分邮政电信资 费的通知》 | 取消本地网营业区间的电话附力口费, 将长途电话附加费收取标准由不超过 基本资费的30%降为不超过20%, 目前低于20%的不得提高。 |
2001年7月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 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 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1]44号) | 自2001年7月1日起,现行所有附 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 律取消,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 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 |
邮电附加费与初装费性质相同,是在电信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弥补电信资金短缺的一项措施。
(1)1996年3月7日,在《邮电部关于集资发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费产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邮电附加费(包括集资发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费等)是按照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省政府批准确定具体标准,由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
邮电附加费只能用于邮电通信建设,其形成的固定资产计入通信企业权益,在1993年清产核资时已界定为中央国有通信企业资产。
(2)1996年6月17日,在《邮电部关于邮电附加费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中指出:
各地省以下人民政府加收的邮电附加费要立即停止收取。
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我部建议仍按国务院领导同志1992年6月的批示精神办理,即:经地方省级政府批准收取的邮电附加费可以继续保留。目前,各地征收的邮电附加费已经成为地方通信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取消,势必严重影响地方邮电事业的发展。
(3)1996年11月28日,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邮电部关于电话初装费、附加费等政策的通知的内部传真电报》中再次提及了清理整顿电话初装费的问题。电报中指出: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对邮电附加费进行清理整顿。取消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国际电信业务上加收的附加费。其他省级政府过去已经批准的邮电附加费,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规模要从严控制,项目不得增加,范围不得扩大,标准不能提高,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符合规定予以保留的附加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30%,超过的要降到30%以内。
(4)1997年1月17日,《财政部关于颁发{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
1.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2.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邮电通信企业应在收费单据上注明邮电附加费的征收金额。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3.邮电附加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4.邮电附加费在邮电通信企业业务收入中单独核算。
5.邮电附加费拨款作为邮电附加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收入。
6.邮电附加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
7.邮电附加费应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8.邮电附加费用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9.邮电附加费的征收、汇交、拨付、使用、节约等情况应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10.由地方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应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本省邮电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财政部、邮电部备案。
(5)1999年2月5日,《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
取消本地网营业区间的电话附加费,将长途电话附加费收取标准由不超过基本资费的30%降为不超过20%,目前低于20%的不得提高。
(6)2001年7月,根据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44号)的文件规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
根据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各电信企业不得再收取市话初装费、农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以及附加在电话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帮困基金等政府性基金(追缴欠费除外),同时要认真做好取消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宣传解释工作。
至此,电信业务附加费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