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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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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公司资本的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 为法定资本制所奉行的保障公司资本稳健的立法原则。

2.公司资本概述

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包括:

(1)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认缴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公司,其信用基础在于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样才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上述两类公司资本的有关规定均反映了大陆法上“资本三原则”的要求。

3.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1]

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4.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目前对内资公司灵活地适用该原则,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1]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认购500万元股本作为注册资本。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资本维持原则的意图,一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作用;二是为了防止股东对公司盈余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本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

  •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 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为防止造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后果,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这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5.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的经济学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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