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法
1.什么是资产负债法
资产负债法是指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由于在多数情况下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故又称为债务法(liability method)。
在这种方法下,先根据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出本期应付所得税,然后根据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上述两者之和为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账户更富有意义。此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代表未应付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代表未来应收(即可节省)的所得税,具有应付应收的性质,符合资产负债表定义,故又称为资产负债表法。此法为美财务准则委员会第96号和第109 号公告规定采用的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两种方法。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通常划分为流动项目和非流动项目,在负债表上列示。对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流动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应相互抵消,非流动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也应相互抵消,仅列示其净额;但流动项目与非流动项目不得相互抵消,不同纳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也不得相互抵消。
在具体确定某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流动项目还是非流动项目时,通常按下列程序加以分析:
(1)与特定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则按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分类划分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如资产或负债养活会造成暂时性差异转回,则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即与该资产或负债相关。
(2)与特定资产或负债无关的,则按预计转回期间的长短加以分类。凡下一年度转回的,列为流动项目;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作为划分流动项目与非流动项目的标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也以此作为划分标准。
(3)将列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分别加总,再计算出流动项目净额,如流动项目净额为资产,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流动资产;如为负债,则列在流动负债项下。
(4)将列为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分别加总,再计算出非流动项目净额:如非流动项目净额为资产,则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中“其他资产”项目下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以净额列示的。
2.负债法的特点
资产负债法的特点在于:
一、本期的时间性差额预计对所得税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因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在采用资产负债法时,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以及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均应以现行税率计算确定。
3.资产负债法的分类
资产负债法又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法核算递延所得税的概念依据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法则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因此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形成与转回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差异。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导致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差异。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暂时性差异本质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收入或费用因会计与税法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异外,还包括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两者核算结果不同、递延所得税余额性质不同。
4.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的差异
“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常用的方法。对企业来说,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资产负债法”,都是因为时间性差异而产生会计所得的提前实现和挪后实现,结果本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账务处理不同。在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采用“递延法”时不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而采用“资产负债法”时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二、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资产负债法”下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因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而调整,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资产负债法”下,由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情况已在递延税款余额上作了相应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这一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反映的所得税费用不同。在“递延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逆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在“资产负债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则包括三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按照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余额;为了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资产负债法”往往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看,企业采用“递延法”时,递延的税款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作调整;而采用“资产负债法”时,则将递延的税款余额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动或新税的开征作相应的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在实际操作上,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报表来看,“递延法”采用损益表,“资产负债法”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虚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实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损益表反映更科学。
5.举例分析所得税率变化时递延法与资产负债法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这两种方法对永久性差异以及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方法相同,而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两种方法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递延法下,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各年,均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计入“递延税款”,而当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时,则要按照转回前各年采用的税率顺次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可见,在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会计处理的重点;而采用资产负债法,关注的重点则应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税率变更当年除要对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变更后的税率计算确认递延税款之外,还要将现行税率减原税率之差与截至变动前累计暂时性差异的乘积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并直接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递延法下,若将所得税税率看作单价,暂时性差异看作数量,则其处理思路类似于发出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法”;而资产负债法的处理思路类似于“市价法”。
[例]假设会计和税法由于折旧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并假设1991年、1992年所得税税率为33%,1993起年改为30%,至1996年再次发生变动,变为24%。
(1)递延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从表1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1995年,因此此前的1991年至1994年应采用当年适用的税率,即1991年与1992年采用 33%、1993年与1994年采用30%分别乘以各年的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认“递延税款”,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为简化起见,将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借方的金额用正号表示,记人贷方的金额用负号表示,各年“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1年:-12042×33%=-3973.86(元)
1992年:-8188×33%=-270204(元)
1993年:4335×30%=-1300.50(元)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是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年,因此从1995年起,直至1998年,应首先采用1991年与1992年33%的税率予以转回,待 1991年与1992年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之后,再采用自1993年开始的30%的税率予以转回,并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5年:3372×33%=1112.76(元)
1996年:7225×33%=2384.25(元)
1997年:7225×33%=2384.25(元)
1998年:2408×33%+(7225-2408)×30%=2239.74(元)
其中,2408=(12042+8188)-(3372+7225+7225)
上述计算结果通过“T”字型账户汇总如下:
通过“T”字型账户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表明暂时性差异原始产生总数与之后转回总数相等;相应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 2239.74,即产生与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也相等。这两个等量关系在资产负债法下仍成立。
可见,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上述各年递延税款的计算结果不变,即从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的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年度有关,与当期的税率无关。
(2)资产负债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资产负债法下重点是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递延税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变动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二是截至税率变动之前累计暂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金额。其他年份直接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当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可。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3年:-4335×30%+(-12042-8188)×(30%-33%)=-693.60(元)
1996年,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动,所以需对1996年之前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作调整。由于在1993年已将税率调整至30%,故本年度仅需对30%与24%的差额部分进行调整,而非33%与24%的差额部分,其计算结果为7225×24%+[(-12042-8188-4335-482) +3372]×(24%-30%)=3034.50元。
其他各年直接以当年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乘以30%得出,具体结果如下:
1991年、1992年计算结果同递延法,分别为-3973.86元和-2702.04元。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3372×30%=1011.60(元)
1997年:7225×24%=1734(元)
1998年同1997年。
可见,与递延法不同,资产负债法下若1995年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则在变化当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对变更当年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至现行税率。
另外,当所得税税率连续多次发生变动时,递延法下只需关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变动,转回之后的变动对其计算无影响;而资产负债法下,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每一次变动都应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递延法下“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采用资产负债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资产负债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并且资产负债法下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变化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做出调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暂时性差异产生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乘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即可,处理思路更加简单,因此,新准则采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明确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资产负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