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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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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贸易联合[1]

贸易联合指竞争双方或多方,基于发展和获取更多利益的考虑,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实行贸易要素的合理组合,实行各种形式的贸易联合,实现资源共享下的双赢或多赢。

2.贸易联合的内容[2]

贸易联合为了保护或促进合法的贸易利益,以增加商人在市场上的份额而进行的商业联合。贸易联合的基础是贸易联合的基本协议,贸易各方依照协议活动,进行各种合作。贸易联合可以加强竞争能力,并且提高经营效益,增强经营能力,减少摩擦,应用非常广泛。各国对贸易联合都有法律调整,严格禁止不正当的贸易联合。如果联合者主要目的不是促进合法的贸易联合,而是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诸如签订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统统构成不合理的联合,应被禁止。不合理的贸易联合构成违法,在英国,这被认为是侵权行为。贸易联合应注册登记。例如在德国,1957年制订《卡特尔法》,取缔限制竞争的任何企业间协议,所有卡特尔都要在联邦卡特尔局申请登记。

3.贸易联合的联合组织[1]

通常,贸易联合可以是以大型贸易企业为骨干,联合若干个规模不同的各类企业,形成一个企业群体;也可以是大型贸易企业通过自我增值、自我积累裂变出一批企业群,从而形成联合;还可以是中小企业之间、小型企业之间实行连锁经营而形成的联合。联合的内容,既可以是资本方面的联合,也可以是商品资源、营业设施、信息促销手段等方面的联合;既可以在生产环节联合,也可在物流等环节联合;既可以是单项商品的产销一体化的联合,也可以是多种商品的经营联合。无论哪种联合,都需要通过组成一定的联合组织来实现。

联合组织的形式有三种。

一是法人式联合,亦称紧密型联合,是企业之间通过共同出资或参股、合并等方式,联合形成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新的企业法人。通常,这种联合组织对其成员单位实行人、财、物和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参加联合的企业原有的法人资格已消失,而成为联合组织内部的经营单位

二是合作式联合,亦称半紧密联合,是指联合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组织,或者联合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某一项目。这种联合形式下,联合各方依然是企业法人,彼此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合同式联合,亦称松散式联合,是指联合各方按照协议和合同规定的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方面相互提供优惠、便利和协作的联合。这种联合形式下,联合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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