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1.什么是财产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2.财产的基本含义[1]
从哲学上讲,所谓客体是主体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作为被认识和被实践的对象,客体必须是客观的现实存在,它一经表现出来就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只能为主体所反映。主体根据自己的实践能力、思维能力以及不断变化的需要,有目的的把活动指向现实的客体。因此,客体是被历史地规定着的。在静态的原初法律关系上,同主体相对应的只能是各种形式的财产,只有财产才是主体对应的客体。但是,由于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在普遍存在的动态的法律关系中,法律不仅规范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还规范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法律所指向的客体就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主体的行为。在现实法律和主体行为的影响之下,纯粹的、静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被赋予了动态的、社会历史的意义,成为法理意义上的“财产”。
财产的法律含义较为复杂。首先,财产必须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当人们说“这是我的财产”时,所指向的必然是实实在在的独立客体。其次,财产这一概念又必须包含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客体为特定主体或全体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如果仅仅说“这是财产”而不强调其归属,那么这种表达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意义的。事实上,任何人都不享有权利的客体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是财产。脱离了财产的关系内涵,脱离了主体基于财产而取得的权利,财产这一概念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法律上构成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客体条件,它必须是独立于或相对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二是财产的主体条件,它必须是主体享有财产权的客体。
财产的双重内涵决定了在法治条件下财产的成立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财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很多产生于法律存在之前。没有法律的存在,财产的纯客体内涵,即“物”、“智力成果”之类,并不会自然消亡。但是,当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联系,成为表达和证明社会关系、调节和保护社会秩序的最主要手段之后,客观存在的财产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只有作为客体的财产得到法律认可,财产的关系内涵才能得到法律保障,特定主体对财产的控制也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现实。财产法正是确认和保障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控制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财产法调整人们因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任何社会中,由于人类结群而居,并为控制和使用相对稀缺的资源而竞争,这些关系的发生也就势所必然。”
法律对于经其认可的财产关系保护的最基本方式是赋予财产控制者一种法定权利,我们通常称之为财产权。允许财产控制者享有和主张这种权利构成了对财产的法律保护,而财产权的权能则说明了这种法律保护的范围与程度。财产的概念与财产权的概念相辅相成,须臾不可分离。没有了财产权,所谓的“财产”只不过是不为任何人控制的“死物”;而没有了财产,财产权就失去了其行使权利的对象,财产权本身也就不可能得以成立。财产权本身只是一种表达“关系”而非表达“事物”的概念,它的双重性在于既表明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表明了主体与主体之问的关系。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看,财产权表明了主体对客体的控制和利用程度。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看,财产权表明了法律对稀缺性客体的分配机制和对基于这种分配机制形成的分配结果的保护。
3.财产的基本类型[1]
人类需要的满足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财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类需要的多样性,需要满足手段的多元性,以及最大限度满足人类需要这一目标的决定性,财产的类型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在法律上进行财产类型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总结不同财产的特征,并依据这些特征为满足人类的不同需要,制定出相应的一般性的和抽象性的财产规则,以节约交易成本并为人类生活提供便利。“财产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在这种需要和便利之间谋求调和。”按照财产是否具有实际的客体,可以将财产分为客观财产和主观财产;按照客体本身是否具有物质形态,可以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按照这些财产本身的具体形成依据不同,可以将财产分为原生财产和衍生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