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条件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①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③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
(2)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可拒绝受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予以更换。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7)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答辩权、申请回避权以及辩论权。
2、委托权。
3、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4、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权。
5、对已经生效的复议裁决,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6、经过复议机关允许,查阅案卷的权利。
义务
1、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举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3、遵守复议法律,维护复议秩序的义务。
4、服从并履行复议裁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