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息
1.什么是税收信息
税收信息是有关税收经济行为、状态、效果的各种资料、数据、消息和情报的统称。
2.税收信息的来源及管理流程[1]
税收信息的来源主要有税务系统内部和外部两种途径。来自于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不断产生的各种数据、资料,此外,还包括总局的文件、法规、计划、实施办法等政策性信息。税务系统外部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相关部门和纳税人。
各种来源的税收信息汇聚到税务系统后要对税收信息进行管理,其全部流程包括采集、整理、存储、传输和反馈。税收信息的采集是对信息进行聚合和集中,是管理的源头。不同来源的信息采集的方式也不同,系统内部的信息和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主要是在上下级或部门之间传递和交流,而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是通过他们的申报纳税和其它办税活动直接被税务机关和相关系统所接收。
税收信息的整理是将采集到的涉税信息筛选、分类、排序、统计以及进行各种数学运算,以获得各种有用的信息和报表。税收信息的存储是指将整理后的信息记录在相应的信息载体上,并把这些载体组织成为可供人们查阅的信息集合体。税收信息的传输是指将信息通过磁盘、电话、网络等媒介及时地传送到信息使用者手中供其使用。税收信息的反馈即由信息输人到输出,再由被控对象作用后反馈至原输人点,这样根据源源不断的税收信息的传输和反馈就能及时发现计划和决策在执行中的偏差,从而加以调节和修正。
3.税收信息的非对称性[2]
一、税收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
我们知道,现代税收信息的形成离不开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一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适法环境、税收信息特点就成为税收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结合我国实际,具体表现如下:
(一)相对于各税收主体的需要,税收信息具有供给不足的趋势。
这是由于一方面提供税收信息的一方供给不足(包括税收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税收信息的使用者能够通过税收信息提供者之外的渠道搜寻税收信息的不足。因而,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制度(其实质是对纳税主体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披露税收信息制度),是一种较为理想地减少税收成本的措施。它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来确保税收信息的数量以及税收信息的真实性。虽然这种努力的结果并不能实质性地改变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之间的地位,但它的确能改进和提高税收效率。同时,我们可以确定地说,如果没有纳税申报制度将导致更为严重的低效率。这是由于纳税主体是由分散、经营类别不同的众多的经营者所组成,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其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纳税主体可采用的、便捷的手段就是通过提供虚假的税收信息,以达到规避税法,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单一的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逐个去搜寻税收信息,在事实上表现为不现实,即就是退一步而言,这也必将导致税收成本的急剧增加。由此可见,纳税申报制度作为一种集中的税收信息搜寻机制,能够减少因税收资源不当配置而造成的社会税收资源的浪费。
与纳税申报制度相关的另一问题在于:很难为税收订立合同。一般而言,征税主体不可能事先知道纳税主体所提供的税收信息的真实完备程度。因此,纳税申报的价值只有在纳税主体实际纳税之后才能得以确定。尽管征税主体作为税收信息的使用者愿意为其提供者支付报酬(在税法约束下,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但这种事后由征税主体给予纳税主体的报酬,肯定会低于纳税主体所期望的报酬,并且这种报酬往往并不是以相应的税收抵免形式给付,大多表现为税收信息提供者信用的提高。
综上所述,由于各税收主体自身的局限,使税收信息的供给相对于各税收主体对税收信息的需要而言,具有供给不足的趋势,从而导致各税收主体之间税收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
税收立法的不确定性在我国有多方面的表现,例如我国在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制度等方面的频繁调整。我们以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为例进行分析,固然我国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不确定性与我国新税制改革以及加入WTO之后因履行承诺有关,但除此之外,在实践中税率的不确定性也与公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例如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银行业,其税率就一直很不确定,在我国新税制改革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本应执行33% 的比例税率,但却一直执行55% 的比例税率;其营业税税率依法规定为5% ,但却在实际执行中将其直接调高为8% ,其后,从2001年起,通过“部门规定”的形式,对其又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直至恢复到5%为止。在我国向这种不经过立法程序而直接改变税率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加之在我国的税收立法中,由权力机关颁行的法律较少,大多是由政府以“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形式颁行的,并且这些行政法规在具体实旅过程中往往又是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通知“、 复”等形式来实现的。所有这些,其实都是对税法确定性的最大的反向影响,同时也造成了纳税主体对税法的不了解,加深了税收信息不对称性程度。
(三)在税法适用上,税法主体不同,其税收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同。
就征税主体而言,国际上通行的体制是由税务机关和海关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我国也概莫能外。而这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两类机关在代表国家征税时分别适用不同的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这样就会造成纳税主体在适用税法办理纳税申报时的困难;同时我们知道税法的适用是与具体税种相联系的,而各不同税种对于具体纳税主体在适用税法上也是有区别的,即就是对某一具体税种而言,在税法的适用上,也因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而有区别,例如增值税法中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中因经营范围不同而分为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和商业经营性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居民和非居民,它们在税法上的地位和待遇都是不同的。所有这些,必然会进一步增大纳税主体对税法的不确定预期。
(四)电子商务造成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信息的不对称。
由于电子商务是通过现代计算机互联网通讯技术支持的商务活动,其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交易虚拟化、无纸化特征,从而使商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交易的数量、品类等与纳税有关的税收信息具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税收信息的不对称,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二、治理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一)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以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为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在税法宣传上既要具有普遍性,也要具有针对性。就普遍性而言,既要体现在税法知识普及对象上具有普遍性(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也要反映在税法知识范围上的普遍性。就针对性而言,其要求在税法知识宣传时要针对税收执法以及适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或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例如对征税主体进行税法知识普及,以增强他们的护法意识及其自觉性,提高其执法水平,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法知识宣传,以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法,增加税法的透明度。税法的完善包括对原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废止、修改和补充以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创立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其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应严格按照立法的要求,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凡是立法时机成熟的,能由权力机关创制的税收法律,应由权力机关立法,即就是暂时由立法机关立法有困难的,也应按法律规定,基于法律授权由被授权机关进行立法;另一方面应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内容,税法内容的完善以维护税法的确定性为前提,税法的确定性既是税法适用的基础,也是增加税法透明度的要求。它是治理税收信息不对称的手段。
(三)为治理税收信息不对称,应设立税收信息搜寻中介机构。结合税收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就我国税法规定看,我们认为除征税主体外,还应设立一个税收信息搜寻中介机构。这个机构运用自己的网络资源将所搜寻到的税收信息,一方面为征税主体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为纳税主体提供税收咨询、筹划服务。这种由中介机构从各税收主体之外的渠道搜寻的税收信息,无疑会增加税收信息的供给,以满足各税收主体对税收信息的需要。特别是在中介机构对纳税主体提供税收咨询、筹划服务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主体纳税申报行为的改进具有积极作用。
4.税收信息存在的问题[1]
(一)信息源发出信息失真
税收信息来源广泛,不可避免会出现发出的信息失真的情况。一般来讲,来自税务系统内部的政策性信息和来自税务系统内部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信息以及来自外部的政府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相对而言较准确,可以用于辅助日常管理工作。最难控制的是纳税人通过他们申报纳税和其它办税活动的涉税信息。纳税人作为理性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涉及税收时力图少交税,因此,在提供涉税信息时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如假凭证、假账簿、假会计报表等,进行虚假申报,这直接影响了税收信息的准确性。
(二)税务系统对数据、信息集中整理、加工能力差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对涉税信息的管理较分散,集中程度也较低,目前仅以市级税务局为单位实现信息集中处理。我国税务系统五级机构有计算机征收中心近3万个,这些机构掌握大量的税收信息,但难以得到集中处理。一些发达国家在信息集中处理方面做得很好,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4个税收征收中心,新西兰从2001年初起将3个征收中心合并为i个,而且其税收信息的高度集中依托于多元化的网络、电话、邮寄申报,注重加强对各种来源的信息处理,缩短和淡化了地理上的距离,节约了办税场所、人力、网络设备等方面的成本,提高了信息集中处理能力。
(三)数据、信息存储质量差
由于我国税务部门层次多,证收中心数量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同时还存在许多历史数据,而存储这些数据、信息的数据库规模较小,只限于以地市级为单位集中处理的数据库,这样难以将数据、信息大规模集中以便整理、分析,从而对税收决策和经济决策起指导作用。同时,我国已建立的税收信息库缺乏对各种信息的分门别类,各类税收信息难以综合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一套完整的数据库系统。
(四)税收信息使用效率低
我们采集、整理、存储、传输税收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税收信息为日常征管工作和税收、经济决策起指导作用是我们重视税收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而我们目前对税收信息的使用效率较低,相当一部分计算机应用还局限在传统业务的替代上,虽然有大量的数据,但缺乏利用统计学、数学方法建立的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因此很难实现决策智能化,这是我国目前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工作的重点。
5.改善税收信息管理的措施[1]
(一)宣传诚信纳税,并采取奖罚分明的机制,促使纳税人讲真话,从税收信息源头保证税收信息质量
利用税法宣传月、网络宣传以及税务人员到基层等方式正面宣传,强调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与光荣感,要求纳税人讲真话,在纳税上提供真实信息。在宣传的同时建立一种激励机制,鼓励纳税人诚实提供税收信息。例如,在政府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稽查过程中,在征纳双方建立一种“特别解决方式”或“合约”,对于诚信纳税人被审查而无差错时,不能仅仅不受惩罚,而应受奖励或者对其因受审查而产生的额外效率损失予以补偿。相反对不讲真话、不讲诚信、提供虚假税收信息的偷漏逃骗税者予以惩罚。建立奖罚分明的对称机制是为了政府对纳税人信息的获取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从而提高信息的质量。
(二)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按区域集中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
首先按区域集中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考虑到人力、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可以先以省为单位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依靠计算机、网络等工具将各基层征收中心所采集的信息(如纳税人基础资料、发票管理、征收信息等各种涉税信息)集中到处理中心进行集中整理、存储,由处理中心对上级即国家税务总局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和监控数据,对下级单位提供综合性税收数据。提高税收信息的集中度不仅能节约资源、提高效率,而且提高共享程度,为信息的高效使用创造条件。
(三)建立大型的分类税收信息数据仓库
经过信息处理中心加工、整理后的税收信息要分类建立大型信息数据仓库。信息数据库是税收信息管理的基础和核心,若没有各种信息数据库,各类税收信息将难以发挥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状况,着手建立省级乃至全国大型数据信息仓库,其中包含各类税收信息子数据库,主要包括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库、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库、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库、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库、纳税业户基础数据信息库、税收征收管理数据信息库等。
(四)建立税收信息分析决策系统,提高税收信息系统的决策智能化程度
利用已建立的数据仓库,将存储的各类税收信息进行整合,运用边际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数学方法和统计学知识,构建多维数据分析。利用统计分析技术,通过分析数据仓库中的数据,构建模型提供给用户,作为各项决策活动的依据。比如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纳税人信用度评估模型,基于统计学方法的税收弹性分析和税收收人预测模型等,用户也可以根据经验和需求自行构建模型进行分析。建立税收信息分析决策系统,利用数学原理对经济与税收发展、税收征管数据等进行定量分析,不仅提高信息的使用度,而且使税收管理的组织、指挥、控制、调节等环节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