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主体
1.税法主体的概述
税法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和运行的前提和载体。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税收征纳关系,主要是通过确立相关税收关系参加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主体资格,赋予其从事征纳税活动必需的权力(利),并设定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来进行的。因此,认真研究税法主体问题,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法主体制度,明确税收征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和规范征税主体依法行使国家专属的征税权力,防止征税权的不当使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由于税法主体是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上共通的要素,所以对税法主体问题的研究还有助于建构完整的税法要素理论。
2.税法主体的界定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认定和理解这一概念,应注意几个问题:
(1)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参加到税收法律关系中来才能成为税法主体,换言之,税收关系只有被税法调整时,其参加人才能成为税法上的主体。
(2)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作为税法主体,必须要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因此,征税人员、征税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税务代理人等,不是税法主体。
(3)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政法和程序法学上,当事人一般是指为了实现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确定的内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和程序活动,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并能引起法律活动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根据对当事人概念的这一通常界定,税法上的当事人是指为了实现税收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收征纳活动,旨在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法定的正当权益,并能引起税收征纳活动的启动、发展和终结的组织和个人。据此,税法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征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而征税机关委托的人和纳税人的税务代理人、协税义务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征纳程序参与人不是税收活动的当事人,因而他们也就不能成为税法的主体。实际上,他们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参加人。另外,狭义上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征纳关系,具有具体性、微观性的特征。因此,不仅税收立法活动中的立法机关不属于税法主体,而且作为潜在意义上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和人民也不是税法主体,或者说它们是广义上的税法主体。
3.税法主体的类别
4.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税法主体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例如,纳税主体违反其依法纳税的义务,从事偷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纳税人违反有关税务管理方面的义务时,应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又如,征税主体违反其依法征税的义务,违法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应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改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征税,并由该征税机关主体的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如果征税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具体责任承担,体现在税法,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之中。为了优化税法的实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的实现,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体现税法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