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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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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治理的概念[1]

知识治理是由意大利学者Anna Grandori最早提出来的。Anna Grandori于1997年和2001年提出知识治理的概念是在企业的范围内来探讨知识治理的,后来Shaker A.Zahra、Cristiano Antonelli、JakkiJ.Mohr和我国的任志安等也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企业的知识治理。在我们目前所能查到的资料中,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知识治理只有一篇,那就是AJiKa.zancigil发表在《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155期上的《治理和科学:管理社会和产生的知识的市场模式》一文。该文没有明确提出知识治理的概念,但实质上进行了探讨。可见,从目前所能查到的文献来看,知识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管理这一块,往往是公司治理的研究者转换视角开展这方面研究的。但知识治理侧重对知识过程的治理,知识存在于社会上的各个角落,企业只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正如知识管理有政府知识管理、企业知识管理等分支,知识治理同样可以涉及政府知识治理、企业知识治理、社会知识治理、公共知识治理等分支。因此,虽然目前对于知识治理的研究范围相对狭窄,但从将来发展来看,可从企业的层面扩展到政府、社会等多个层面。可以说,只要知识存在的地方,知识治理机制就是需要的。按照这种理解,知识治理和前文中我们提到的公共治理、全球治理、公司治理、图书馆治理等理论存在着研究范围上的交叉现象,公共治理等涉及某一领域的知识机制和结构,而知识治理则是对各个领域中知识过程的治理机制和结构的研究。

2.知识治理主体和客体

知识治理的主体是作为知识所有者的个人、组织、一家企业、一个图书馆、各级政府、各种民间组织等都可以成为知识治理的主体。知识治理的客体是知识和承担知识生产知识组织知识转移知识创新等知识过程的人和组织。相对于知识管理,知识治理强调从更高的层次对知识过程中各种利益相关人如知识转移者、知识利用者的利益关系,通过设计一个组织或整个社会的知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协调,保证知识过程的顺畅和具体知识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不涉及具体的对知识进行生产、组织、转移等活动,因此,知识治理是在更高层次上对知识管理理论的补充,是知识管理理论的新发展。知识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关系协调充分开发利用知识,实现知识价值的最大化。综上所述,相对以往的公共治理、全球治理、公司治理、图书馆治理等概念,知识治理将治理的概念引入知识管理领域,强调组织或社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对知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以实现知识价值的最大化。

3.知识治理的发展

知识治理概念产生不过短短的五年时间,可以说还处于初步研究阶段。如知识治理的具体机制,在目前所能搜集到的文献中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和系统,如AnnaGrandori提出的知识治理机制包括知识的自由交换和相互共享机制、实践社团机制、专利与知识定价机制、公司问的合同机制、公司的风险、责任与盈利共享机制;ChongJuChoi等提出知识治理的机制分为交换机制、授权机制和馈赠机制;我国学者任志安提出企业知识共享网络的治理机制包括正式的组织机制(治理结构、激励计划、契约安排等)和非正式的组织机制(组织习惯、组织文化、互惠交易等)。对于通用的知识治理模型、各类组织中各需要什么样的知识治理机制等研究还有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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