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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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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所有权取得[1]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2.所有权的取得的内容[2]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所有人最初地、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权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权。例如,农民收获自己合法种植的农作物。由于原始取得是第一次取得所有权,因此也叫做“最初取得”。它有五种主要的方式:

①先占

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是事实行为。

先占的构成要件包括:

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指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识。

先占能够取得动产所有权

②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采取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因而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不论拾得人采取何种行为,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物应归还原主,失主不明的收归国家所有。从这种意义上说,拾得遗失物,只是国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而已。

③发现埋藏物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所以在我国,发现埋藏物也只是国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④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该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需具备以下要件:

A.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财产。

B.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发生的前提。这里所谓的占有,不以对物直接占有为必要,只要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同时让与人须无权处分该占有物,否则也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C.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必须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而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而取得财产占有,则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D.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主观方面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没有让与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善意取得发生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变动:

A.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其所有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终局性、确定性。而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则归于消灭。

B.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发生债权关系。由于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因而其转让动产的行为非法。原所有人受有损害时,可以选择以下权利:

第一,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如果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则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让与人处分原所有人的动产为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侵权行为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让与人有偿处分原所有人动产,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不当得利制度向让与人请求返还。

⑤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合成物。因此,添附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种类型:

A.附合。附合分为动产附合与不动产附合。动产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太高时,发生的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B.混合。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费用太高,从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混合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为动产和劫产的混合。第二,须动产所有人不同。第三,须不能识别或费用太高。混合的物权效果,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照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但是混合后的动产中有可以视为主物的,该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如咖啡与糖混合,咖啡可视为主物,由咖啡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C.加工。加工指就他人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做成新物,从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包括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凡是因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继受取得的,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凡是因继承遗产、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的,必须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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