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帐户
1.什么是往来帐户
往来帐户是单位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相互之间发生的预付、多付、末付、少付的货币资金,在财务会计核算申的科目主要以"应付货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货款"、"其他应 收款"、"预付款"、"预收款"等表现形式。
2.往来帐户的性质[1]
往来帐户是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不立即结清,而为定期的计算,互相抵销,只在最后支付计算的差额。其期间可以由当事人互相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的惯例,一般为一个月。
但是,往来帐户不是供客户用作付入、付出资金的金库,不论客户付入往来帐户时使用的是现金、支票还是其他票据,都是客户贷给银行的款项。因此,贷记客户帐户的金额就转变为银行欠客户的债务。在往来帐户的报表中,贷方金额表示的是客户对银行的债权,借方金额表示的是客户对银行的债务。银行并没有义务调查客户付入银行帐户资金的来源,第三人也不得主张对这笔资金拥有所有权。
以此来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时刻记住,在民法上,金钱是一种代替物(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页 157- 15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一旦转移占有,其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原所有人相应只拥有对金钱的债权。所以在银行的帐户中,记录的只是客户与银行相互的债权,并不是所谓的真实资金。因此,最高院解释说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对方当事人即取得了该款项的所有权,这是不准确的。客户在此时对该款项只拥有请求银行支付的债权。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我们也许会看得更清楚一些。如果该款项在进入帐户后和客户使用它之前,该银行 忽然宣布破产,那么该客户显然只能对银行申报破产债权,无法以所有人的身份对该款项行使物的追索权。
最高院的第二点解释也是不准确的。付款人并不是在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以后,才丧失了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其实,在付款人将款项交给其开户银行由其代为转帐付款时,付款人已经丧失了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只拥有对该付款银行的债权。理由与上相同。
往来帐户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消极与积极两种,试分别言之。
(一)消极效力
消极效力方面是指对于记入往来帐户的各项债权、债务在计算期间内不能予以个别的处分,台湾学者称之为“计算不可分原则”。主要表现在:
1、对于应记入往来帐户中的债权和债务,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但一旦决定后,在此范围内的债权和债务都必须记入帐户,没有对方的同意,不能从帐户中消除。例如,对于客户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只能专款专用,对于在此使用范围内的所有支出与收付,都必须记入此帐户。而一旦记入后,就不能因其对价没有履行而主张从帐户中将此笔记录消除,如不能因为对方没有发货,就向银行要求将已付出货款的纪录从帐户中消除。但台湾民法规定了一条例外:如果关于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流通证券的的债权债务在记入后,如果证券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当事人可以将该记入之项目除去。
2、记入帐户的债权和债务都暂时停止作用。对于记入帐户的每一笔资金,当事人双方都受帐户合同的约束,不能立刻要求对方履行,例如在我们上面所谈的最高院解释中,客户不能要求银行单独支付当天帐户中记入的这笔预付货款,虽然它已经记入帐户,形成了客户对银行的债权。必须等到双方约定的计算期间到来之时,双方才可就差额要求履行。所以,在此期间,债权的时效也停止计算,如约定以半年为计算时间,则这半年并不记入债权的两年时效期间。
3、债权人对已记入往来帐户的债权,不能再将它与其他债务相抵销,也不能让与,不能以它为质权的标的。例如,客户当天收入了一笔货款,记入帐户后,客户不能将其单独作为对第三人的担保,因为这笔款项已经记入帐户,按照往来帐户的担保机制,已经自动地为借方项目提供了担保,不能在其上再设立另一重担保。
4、虽然帐户中的各债权债务不可个别处分,但并没有因此发生更改,附着于其上的担保及利息仍然生效,未附利息的,可以约定自记入时起计算利息。
(二)积极效力
往来帐户合同的积极效力是指,当约定的计算期间届满时,在此期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互为抵销,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计算后得出的差额。因为往来帐户合同是一种计算上的方便,所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届满时,债权和债务当然按照事先的约定发生抵销,当事人所应该做的就是计算的确定与差额的支付。
1、 计算的确定
在银行与客户的交往中,客户帐户由银行会计进行纪录,对每笔业务都进行即刻的结算。我国银行的做法一般是每月底进行对帐,银行将一份对帐单发给客户,让客户与其自己的业务纪录进行核对。每半年银行对客户的帐户计息,将所有临时余额的总和相加,计算利息,并将所得利息记入客户帐户的贷方。
可见,在我国,按照台湾的“交互计算”理论,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对帐户每月结算一次,就双方债权和债务进行抵销。但对于如何抵销,法学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有学者称应为各个项目分别抵销,然“交互计算”的目的在于方便计算,各个抵销有悖于“交互计算”的宗旨。所以,一般学理认为,应该双方就债权和债务的各项目合并计算,然后就其 总额,互为抵销。
对帐单有确定计算差额的作用。如果客户在接受对帐单后没有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客户已经接受了银行计算出来的差额,因为在我国帐户一般是贷方余额,所以客户的承认就是对其拥有的银行债权数额的承认。但如果银行的帐户报表中有纪录错误,怎么办呢?
银行如果发现帐户报表中有错误时,它一般直接在客户的往来帐户中作相反的记入。但如果在对帐单发出并得到客户承认之后,客户很有可能会对银行的更改提出异议,但这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客户只有证明其依赖于银行的错误纪录而为了一定行为,银行的事后更改使他因此蒙受了损失,他才可能获得赔偿。
而如果客户在一定的期间内没有仔细阅读对帐单,事后才发现帐户报表中存在错误时,客户是否可以要求银行修改帐户报表呢?这涉及到客户是否有必须仔细核对对帐单的义务。我国对此没有规定,但在各银行对开户的规定中,往往会写上这一条,可以将其视为契约条款,这样,客户如果没有在一定期限内阅读对帐单,在事后发现的错误就无法援用往来帐户合同来要求银行修改纪录,只有通过诉讼请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
2、 差额的支付
如果客户对对帐单没有异议,就是承认了计算的差额。台湾民法上认为差额的承认是独立的债务发生原因,具有创设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基于此差额直接起诉,不用再对各个债权债务予以证明。差额自计算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在差额确定之后,如果客户和银行还继续往来帐户合同的话,差额可以当然记入其后的帐户报表中继续生效。如果客户要终止往来帐户的话,可以要求银行支付差额。
3.往来帐户的检查[2]
1、应付货款、其他应付款、预收款的检查。有此单位财务人员将单位收入款虚列"应付"、"预收"款项的帐目。日后把此 款付出进行贪污。核对帐目时,耍对"应付"类会计科目的贷方 发生额认真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真实、无误,同时,查看借 方发生额的付款情况,看转帐、汇款的收款单位是否与单位有经 济业务往来;收款单位 (人)和"应付"对象是否一致,特别是 以大额现金支付的耍重点进行审查,若有疑点可到对方单位 (人)进行核对,便可水落石出,发现其贪污行为。
2、应收货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的检查。对此类帐户进行 审查时,对那些长期挂帐末还的款项要进行重点审查,看对方单位 (人)与本单位是否有经济业务往来,防止有些财务人员为了挪用公款假借他单位 (人)之名,虚列"应收款"以达到掩盖其使用公款的目的;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交财务或者先挪用后交财 务之现象经常发生,查帐时要与对万单位 (人)核对帐目,审查 收款情况,从申发现是否存在业务人员收回货款后没有上交财务;对大额的现金结算,要注意与销售时间、结算时间、上交财务时间是否吻合,便可发现业务人员" 先挪后交"的行为。
3、坏帐准备的检查。坏帐准各是企业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坏帐准备金。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 2%;其它企业为3‰,对《企业财务通则》中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而对什么情况下为"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没有详尽具体的规定。这就给企业及财务人员留下了很大的随意性,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坏帐准备帐户的检查主要是针对其帐户减少的款项进行审查,一是帐龄分析,看是否达到核销年限;二是真实性分析,看是否有对万单位财务状况证明、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法院宣告破产文书等调查记录,对核销应收帐款的凭据是否真实、客观、全面;三是与对万单位进行帐务核对,可调也可派人去对方单位查证。利用坏帐损失实施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在做帐务核销时,伪造事实真象,出据模糊的证明及说明等,可掩盖其贪污、贿赂、读职等犯罪行为,通常的犯罪情形有如下几种:
(一)贪污情形。企业清收货款一般由供销业务人员经手回收,财务人员负责帐务处理,二者若共同伪造虚假事实便可将己收回的货款做坏帐损失,而后将此款贪污私分。这种情况有两种贪污一方式:一是先收回货款,后做坏帐损失;二是先做坏帐损失,后收回货款。
(二)贿赂形。当今经济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企业为了争取某项经济业务获取更大的利益,便向利害关系人行贿,而事后又没有合规的发票入帐核销,便虚列应收帐款从坏帐损失中核销,企业便可掩盖行贿的行为,又可偷逃税收,因为会计核算中,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利润就可少交或不交所得税。
(三)读职情形。有些单位领导好大喜功,不经周密考察随便投入巨资进行投资,草草签立合同,事后造成巨额损失,为掩
盖真相,便可从坏帐损失中核销。
4、上下级拨款、缴款的检查。拔款、缴款经常在财政、机关 或事业单位内部发生,如:下属单位向上级单位借款时,上级单位财务人员在帐务处理时将借款做成拔款,时机成熟便把下属借 款以现金收回不记帐;或者是虚开发票在下属单位报销,下属单 位做帐以代付费用的名义归还上级借款而进行贪污。同理,下属单位将借给上级单位的借款作为缴款做帐,而后将借款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记帐进行贪污。针对这种情况在查帐时,对上下级拔款、缴款的事由、付款万式、双方帐项是否一致等要全面进行审查核对。
4.往来帐户资金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3]
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往来帐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但从审计实践中看到,有些单位“往来帐户”资金余额大,挂帐时间长,没有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财务规则进行及时清理,产生很多弊端,甚至发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1、不能真实反映单位财政、财务状况。如某乡镇经费帐户2001年末暂存款余额180万元,暂付款余额91 万元,结余-79 万元。其中:“暂存款——财政所拨款 ”余额105万元,没有根据财政所所拨资金的用途,该结转的及时结转,该归还原渠道资金的及时归还,导致会计报表不能如实披露单位真实的财政、财务状况。
2、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如某单位2001年末暂存、暂付款有的明细科目出现红字(负数),致使暂存、暂付款科目不能反映该科目的真实情况。又如该单位以前年度基建办公楼预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2 万元,该大楼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因无钱支付工程余款而末办理结算手续,造成支付的工程款长期挂在“暂付款”中,不能如实披露政府的资产、负债规模。
3、将上级拨给的专款长期挂在“暂存款”中,不及时拨给有关项目单位,不利于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暂付款”中,个人借款占很大比例,借款时间长,给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隐患。
4、存在着利用“往来帐户”隐瞒应交财政收入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的情况。将应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挂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如某乡镇2000年将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收入挂在企业站帐内“暂存款”中,隐瞒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
5、造成大量的帐外资产。利用“暂存款”、“暂付款”列支购置的电脑、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容易造成不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形成帐外资产,给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隐患。
6、存在着贪污或者挪用公款的可能。如某单位“暂付款”中的个人借款,有的已经调出该单位好几年了,有2人已经死亡。据称这些借款已经偿还,而单位帐上却末收到此款项,如果属实,那么这些款项极有可能被有关当事人挪用甚至据为已有。
二、针对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应对“往来帐户”进行清理。
1、建立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组织人员组成清理、催收小组,该收回的催收,对长期欠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以及运用法律手段收回,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员造成的损失应视情节责令其赔偿。
2、工程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结清债权债务,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能够反映本单位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必须健全有关制度,防范于末然。
1、收入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登记与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发现差异,及时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3、资金管理制度。对个人的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和福利性的借款,严格审批手续,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对暂付款,仅限于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临时借款及预订货款,严禁随意对外借款和支付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预付款。
4、加强现金、票据、银行账户管理等制度。对收回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银行,杜绝坐收坐支现金。同时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避免多头开户造成错账、串账。
5.往来帐户与存款帐户[1]
往来帐户是一种合同,当事人约定对他们相互之间的金钱债权使用定期结算的机制,即把这些金钱债权记入帐户报表,在一定期间后对其进行结算,仅支付结算后的差额。在往来帐户中,客户可以使用帐户进行结算,开出各种支票对他人付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例如银行可以在客户的委托下,向客户所指定的人付款。这时,因为客户存入银行帐户的金钱,已经融入银行的资产之中,所以银行支付使用的是银行资金,这也就形成了银行对客户的债权,然后银行在客户的帐户上借记此金额,获得清偿,换句话说,在往来帐户中,由于客户可以使用帐户进行结算,所以银行与客户之间互有金钱债权的产生,在帐户报表上就表现为在借贷两种项目上均有记载,如果银行和客户之间还有透支协议的话,甚至还会出现借方余额。正是因为银行和客户之间互有债权的产生,所以为了方便起见,银行与客户约定,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进行定期的结算,而不用每次结清。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会发生此种事情,例如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有交易的进行,为了节省时间,双方约定每半年结算一次,而不是每次都结算清楚,使得一方必须支付欠款之后才会有下一次交易,因为很可能,这次是乙方欠甲方的钱,而在下一次就变成了甲方欠乙方,于是这两种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如果一定每次都结清的话,就会多出许多不必要的资金流动,浪费许多人财物,也会增加交易风险。这种结算方式,我国台湾民法上形象地称为“交互计算”,是台湾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同时,法学理论上认为,往来帐户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机制中内含了担保的功能:由于 贷方项目和借方项目的抵销,帐户的债权得到了担保。
存款帐户一般只是客户将款项放入银行,并不能利用它进行结算,所以尽管在存款帐户的报表中,也有借贷两个项目,但借方项目的记录,表示的只是客户从银行提取存款,是客户对自己债权的行使,而并不是银行对客户的债权,在这里银行对客户只有债务,没有债权,并不发生双方相互的债务、债权关系,也就不用双方约定定期结算了,其每次表示出的余额都很明确的是客户对银行的债权。但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现在许多国家容许客户可以使用存款帐户进行结算业务,容许储户对存款帐户开支票,所以在许多国家,这两种帐户在事实上的区别越来越不明显。往来帐户记录的是出纳业务和信贷业务,而存款帐户则只记载出纳业务。同时由于存款帐户只有贷方余额而不可能产生借方余额,所以存款帐户并没有担保的功能。银行的一般作法是对个人开立存款帐户,对企业或商人开立往来帐户,但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个人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在实践中,银行极少为个人开立往来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以后,可以从银行领取各种重要的空白凭证,对此帐户开出支票,并用此帐户收取其他人对企业的付款。可见,在我国,基本存款帐户就是企业的往来帐户,只是名称有所差异。但《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其后,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等业务以外,客户在银行的基本存款帐户必须是贷方余额,这也许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在我国,银行对客户的信贷业务受到严格地控制,客户从银行取得的贷款由银行使用内部转帐支票转入客户帐户,变为贷方余额,没有采用直接借记客户帐户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