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营业税
1.应交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出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公式中的营业额是指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应交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一般账务处理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的营业税,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企业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例1:甲公司(工业企业)对外提供运输劳务,收入100000元,营业税税率3%。企业结转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营业税=100000×3%=3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
二、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不动产如厂房、建筑物等,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营业税。企业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的营业税,应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例2:甲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一栋厂房,厂房原价9500000元,已提折旧5500000元。出售所得收入6600000元已存入银行,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40000元,厂房清理完毕,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这项经济业务,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销售厂房应交的营业税=6600000×5%=330000(元)
1、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0
累计折旧 5500000
贷:固定资产 9500000
2、借:固定资产清理 37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30000
3、借:银行存款6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600000
4、借:固定资产清理 223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230000
三、出售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规定需要交纳营业税。按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例3:甲公司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180000元已存入银行。该专利权的摊余价值为12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2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出售专利权应交的营业税=180000×5%=9000(元)
借:银行存款 18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00
营业外收入53000
企业以银行存款上交应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如,甲公司交纳上述3个安全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共计342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42000
贷:银行存款342000
3.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使用权,二是转让其所有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即无形资产出租,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主要表现为出售无形资产,此外,也包括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等。用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其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不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纳营业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由于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一)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属于与转让有关的支出,因而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如:A公司与H企业于2002年底达成协议,A公司允许H企业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标,H企业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0000元。则A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每月月初收到商标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同时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0×5%),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2500
贷:应交税金——交营业税 2500
(二)出售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不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出售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由于出售企业不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注销所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己计提减值准备),出售无形资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则作为相应营业外收入的减少或营业外支出的增加。
例如:B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300 000元,应交的营业税为15 000元。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230 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 000元,则B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 000
贷:无形资产230 000
营业外收入65 000
应交税金——交营业税 15 000
(三)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这里所转让的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当注销用以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按照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债务,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例如 C公司欠K企业购货款500000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货款。经协商,2003年8月15日达成协议,K企业同意C公司立即以一项专利权清偿债务。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425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这项专利权转让应交营业税25000元(即500 000×5%),则C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00 000
贷:无形资产 425 000
应交税金——交营业税 25 000
资本公积 50000
(四)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这里所转让的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当注销所换出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如:D公司以其一项专利权与M企业的一台设备(该设备无需安装)交换。D公司的该项专利权账面余额 450 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 000元,公允价值为400 000元。M企业的该台设备账面原价为500 000元,已计提折旧 100 000,公允价值为400 000元。D公司换入的设备作为自用固定资产。这里,专利权与设备交换的这项交易,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也不涉及补价,因此属于非货币性交易。D公司换出专利权应交营业税20 000元(即400 000×5%) 换入的设备应按换出专利权的账面价值350 000元(即450 000-100 000)加上应交营业税20 000元作为入账价值。则D公司相关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37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 000
贷:无形资产 450 000
应交税金——交营业税20 000
4.金融保险业“应交营业税”科目的设置分析
国税发(1997)5号文件《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民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个央财政收入。第七条规定,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附征的收入仍归地方财政收入。第八条规定,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现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金、保险企业营业税,改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共同征收。其中按原5%税率计征部份,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按提高3%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这一调整两年多来企业按金融会计制度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国税、地税征收营业税一并计入,而且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检查“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一下分不清已交国税、地税各多少税额。如有余额到底是国税的还是地税的。
例:借: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国税)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地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地税)
其它应付款-应交教育附加
这样就可以清楚地分清应交国税多少、地税多少,便于检查和核算。
5.施工企业“应交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 3种:1.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建造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显然,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举例说明如下:
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程已于2002年7月3日开工,到2003年12月10日完工。该合同在2002年末预计总成本为80万元,2002年末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0万元,双方实际按工程进度分段结算工程价款,2002年结算金额共计1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 1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教育费附加等税金)。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2002年: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200000
2.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150000
贷:工程结算 150000
3.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
4.计算完工进度=20÷80×100%=25%;2002年确认的收入=100×25%=25(万元);2002年确认的毛利=(100-80)×25%=5(万元);2002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5-5=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
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15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金额为双方结算的工程结算款,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应为0.45万元(15×3%),此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为贷方余额0.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
贷:银行存款4500
2003年:
实际发生的成本为60万元,结算价款为8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85万元。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600000
贷:应付工资、原材料等 600000
2.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850000
贷:工程结算 850000
3.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 850000
贷:应收账款850000
4.2003年完工进度=80÷80×100%=100%;2003年确认的收入=100×100%-25=75(万元);2003年确认的毛利=(100-80)-5=15(万元);2003年确认的合同费用=75-15=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工程施工——毛利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2500
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85万元,此时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应为2.55万元(85×3%)。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500
贷:银行存款25500
5.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0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 200000
工程施工800000
由此可见,企业在计算与缴纳营业税时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在工程完工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借贷方发生额最终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