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
1.国际能源机构的简介
国际能源机构是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成立于1974年。由16个工业国发起,主要是工业国针对OPEC而建立的能源组织,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现在已拥有26个成员国,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2.国际能源机构的主要活动
(1)在出现石油短缺时,该机构在成员间实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即当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7%或以上时,该机构理事会可作出决定是否执行石油分享计划。该机构各成员国根据相互协议分享石油库存,限制原油消耗,向市场抛售库存等措施。
(2)该机构还要求各成员国保持一定数量的石油库存,即不低于其90天石油进口量的石油存量。
(3)在加强长期合作计划方面,该机构采取了加强能源供应的安全;促进全球能源市场稳定;在能源库存上合作;加速替代能源的发展;建立新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改革各国在能源供应方面立法上和行政上的障碍等措施。
(4)开展石油市场情报和协商制度,以便使石油市场贸易稳定并对石油市场未来发展有较好的信心,以及加强与产油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
(5)对能源与环境的关系采取应有的行动,如限制汽车、工厂和燃煤的火力发电厂的排放,对较干净的燃料进行研究。
(6)该机构定期对世界能源前景做出预测,供全世界参考。但是,IEA自其成立后,在国际石油市场上未能发挥很多作用,主要是由于出现了油价下跌和石油供过于求的局面。另外,IEA国家在何时使用石油储备以及如何分享石油储备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也缺乏具体的措施。IEA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战略石油储备的概念,此后各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本国的石油储备,这对于切断IEA国家石油供应的企图,具有威慑力。
3.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
根据取得成员资格程序上的不同,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可以分为签署国和加入国。
(1)签署国。国际能源机构有16个签署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 加拿大、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这些国家要么出席了1974年2月的“华盛顿能源会议”, 要么参加了布鲁塞尔“能源协调小组”,或者都参与了《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决定的起草工作。每个国家在签署11月18日《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前,也参与了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的决定。上述16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签署国集团,之后的成员只适用于加入程序而不适用于签署程序。在《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正式生效之前,该协议暂时适用于所有签署国。
(2)加入国。理事会应依多数决定任何加入申请。”迄今,已有10国通过加入的方式成为了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如新西兰(1976年)、希腊(1977年)、澳大利亚(1979年)、葡萄牙(1981年)、芬兰和法国(1992年)、匈牙利(1997年)、韩国和捷克(2001年)等。
4.国际能源机构的特点
国际能源署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结构中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负责通过决议,每一个成员国的能源部门都在理事会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级官员担任。一些重要的问题常常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能源机构的代表团讨论,代表团的成员是这些国家对外政策和能源部门的代表。业务管理则由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收集、分析信息,评估成员国的能源政策,编制预测报告,进行研究,并就能源领域的一些特别问题向成员国政府提供建议。秘书处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执行总裁领导,现任的执行总裁是法国人克劳德·曼德尔。
常设部门和专门委员会有长期合作与政策研究部、能源研究和技术委员会、紧急情况部、石油市场部和非成员国办公室。这些部门由成员国能源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进行活动。
国际能源机构实际活动的特点是,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下的集体能源安全体系中,跨政府的调节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能源安全被理解为“与合理价格相应的能源供给”。国际能源机构集体能源安全体系建立在国家间相互协调的原则基础上。1974年关于《国际能源纲要》的协议对这些原则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这些原则,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必须拥有不少于90天石油净进口额的石油储备;此外,必须限制消费,在出现大规模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必须动用储备,与其他成员国分享石油储备。依据《国际能源纲要》中所规定的义务,每一个国家制定本国的石油储备和管理制度,本国公司和国际公司参与这些机制的运行。欧盟在自身的框架内也建立了应对供应中断的反应体系,这一体系不但规定建立原油储备,而且还要求建立90天的主要石油产品储备。许多国家实际上拥有超过90天的储备。
紧急情况部门检查并加强应对紧急情况的反应机制。此外,工业咨询委员会由大石油公司的石油供应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参加能源安全体系的工作。
当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并且供给不足超过普通消费的7%时,可以启动国际能源机构石油储备再分配体系。根据义务,现有的石油储备按照一定的方案在承受损失的国家间重新分配。除了从储备体系中供应石油以外,还规定要降低石油消费水平,并定量分配石油消费。
如果出现更大规模供应中断的威胁,石油再分配应由国际能源机构执行总裁加以管制,执行总裁在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和工业供应协商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活动。国际能源机构每一个成员国都有专门的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石油储备再分配进行内部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