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
1.什么是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而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学理研究中,学者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公司资本制度这一词语。
2.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
由于公司资本对公司中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业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三种。
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Capital System)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对于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优劣,一般认为:法定资本制具有确保公司资本真定、可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优点;但比较僵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效益。授权资本制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容易造成公司滥设和公司资本虚空;同时,将新股发行权赋予董事会,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欠缺周全。折衷资本制吸收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弊端,被看作是一种更具优越性的资本制度,并且被认为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趋势。
3.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价值
1.安全
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首要的价值功能,安全意味着法律必须为主体提供某种稳定的秩序,当人们在该法律秩序下从事活动时,其合法的利益不会招致损害,因而可以产生预期的安全感。相反,动荡的社会环境、无序的经济行为、易变的法律政策,不可能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所有民商事法律都应该一马当先地担负起使社会交易风险最小化、安全保障最大化的重任。资本经营是一项极具流动性,风险性极高的事业,安全性标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变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司资本制度的安全性是指公众在特定资本制度的法律指导下与公司开展业务往来的活动中,其权利的保障情况,即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情况。作为公司制度核心内容之一的公司资本制度应在确保公司资本真实,降低信用风险,为公司交易相对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方面发挥其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2.公平
公平是自古以来法律孜孜追求的理念和目标,公司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平主义哲学观的体现。有限责任自产生以来,虽然在历史上起到了鼓励投资、促进资本积累、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作用,但其存在价值和合理性一直受到质疑,其中遭非议最多的是它对债权人的不公正性,把本应由股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社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矫正有限责任的不足,公司法随之创制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以实现公平、正义的市民法理念。另一方面,随着股权的分散和所有与控制的高度分离,股东会日益成为公司的象征性机关,现代公司实际上为一小部分并不享有财产权的人所掌握,股东已难以或无力决定公司及自己出资财产的命运,所以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这也是公正观念的逻辑推理。公司资本制度所确立的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及公开让渡制度无疑为股东利益的有效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效率
公司法作为商法之中受社会经济秩序变更影响最大的分科之一,其效率价值功能不可忽视。促进和刺激投资,减少投资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的增值,推动社会的发展,是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现代公司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本制度,不仅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公平的重任,而且在如何降低筹资成本,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等方面也应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事实上,在法律实务中,公平、安全与效率时常存在着不协调甚至冲突。当法律过分强调交易安全时,往往就会提高公司的运作成本,而影响其运作效率;反之,如果法律过分偏重为投资者或公司提供便利条件,过分强调效率功能的发挥,则有可能削弱法律的安全保障机制。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资本总是追逐盈利最大化,效率自然也就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离开效率,安全就失去任何实际意义,没有效率,公平也无从谈起。各国公司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只有建立在效率优先,兼顾安全、公平基础上的公司制度才是最有生命力的公司制度。
4.公司资本制度之法理念
- 一、两大法系公司资本之性质比较
公司的本质是公司法理念的核心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人们根据本国商事法律的规定,将公司的本质概括为社团法人。按照传统公司法理念,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突出地表现为公司股东人数的复数性。考察公司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早先的各国公司立法几乎没有不强调公司成员的复数性的,这也是公司作为团体区别于其他的个人商业组织的基本结构特征。在公司产生之初,由于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集资功能之要求强烈以及法技术条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专业分工的愈益细化,具有更大灵活性和现实适应性的中小企业大量出现,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首先承认了中小公司的合法地位,即中小企业享有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成为有限责任公司。随之,大量的家族企业和大型企业单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使一人公司在事实上得到合法存在。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修改立法,开始承认一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者对作为公司本质的社团性提出质疑。
公司资本的性质取决于不同法系对公司性质的定位。从人文主义的视角出发,一切物体都同人一样具有灵性与人性,久而久之,物也变成了人,应该让它发挥作用,获得尊重;从物文主义的视角出发,一切具有灵性、神性的个人都不过是一种物质,久而久之,人就成了一堆污浊的碳水化合物,必须加以改造和管制。
从人文主义的视角出发,英美法系将公司资本定位为股东人格的外化反映,资本具有股东的人性和灵性,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体系,不可以硬性规制与捆绑。
从物文主义的视角出发,大陆法系将公司资本定位为股东交给公司的出资,物质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不加规制,原有的物质形态就会发生变化,公司法必须限制股东的人性和灵性,以减缓股东变化对公司资本的冲击。
由于两大法系两种视角的不同,对于公司资本的定位有了不同,由于定性有了差异,于是产生了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构造的差异。这是我们理解两大法系,尤其是对中国法律依然产生极大影响的大陆法系各学说,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的差异的金钥匙,也是理解公司资本制度变化的金钥匙。
-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比较
两大法系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大陆法系以多视角看待世界,常常以物的视角与理论冲击
人的存在,因此大陆法系的多视角产生了两个目标的冲突:即股东与为债权人的冲突。这两个冲突在大陆法系的扩散性思维中,最终会演变为股东与社会的冲突,小与大的冲突,最后的处理措施当然是舍小家就大家,为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所谓的社会利益,限制股东的权利,管制资本的变化。大陆法系的这种思维模式是我们理解“资本三原则” 的异常重要的钥匙。
英美法系只有一个视角,任何体系与理论只有对人有用才能被视为真理。因此英美法系只有一个目标:人的目标。其他目标为实现股东的价值与公司的价值服务,股东、公司、债权人、社会之间没有冲突,承认股东的权利,为股东松绑,是实现其他价值的第一步。而在大陆法系,规制资本、捆绑股东是实现其他价值的第一步。从人文主义的视角出发,设立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主要有:1、拓展投资者的各项自由,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2、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与人力,推动公司各种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3、完善资本流通渠道,方便股东进入或退出具体运作;4、不断修改资本制度,及时降低资本制度的成本。
- 三、公司资本制度立法价值之比较
效率与安全始终是各国公司立法所追求的两大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二者之间既相互关联,又有一定的对立与冲突。在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直接取决于立法者的认识和态度。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设立来说,应遵从安全与效率相统一,以效率为先的原则。因为效率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资本制度规范对象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如果为了安全而动摇了公司存在的客观基础,那么,这样的资本制度也很难有自身的存在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大都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精神,它是为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加强对公司资本安全性管理而设计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方法思想和价值观念。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下确定了授权资本制,侧重于对投资者和公司提供种种便利条件,其立法意图主要在于刺激人们的投资热情和简化公司的设立程序。从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通常在公司制度建立之初,滥用公司人格现象比较严重、经济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下,各国立法似更加强调法律安全保障功能的发挥;但当经济秩序已经稳定之后,法律则更多地转向对效率功能的追求。然而,无论采取何种资本制度,都需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各国公司法实践也已充分证明,只有建立在“安全”与“效率”兼顾基础上的公司制度方是最有生命力的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