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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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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信用贸易[1]

信用贸易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等方式进行商品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

2.信用贸易的作用[2]

(一)信用贸易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资金是社会再生产持续的动力。如果没有资金,社会再生产就无法运转,商品的生产流通也无法组织起来。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资金是周而复始、连续不断地运转的,从货币形态开始,通过购进、生产、销售三个阶段。企业的资金分别占用在原料、在制品和成品上,只有三者保持适当的比例,原料才能购得进,成品才能销得出去,以较少的占用,获得较多的利润。如果商品运动与货币运动脱节,那么供应与生产脱节,销售与生产脱节;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的条件下,如果货币运动又不能适应和满足商品流通的需要,那么,就会延缓和阻碍商品流通。因此,企业之间需寻求一条解决矛盾的途径。其中之一,就是买方不需要直接取得银行信用,可以从卖方获得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买方不需要立即付出货币,就可能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从卖而言,虽然需要延期才能收回货款,但生产出来的商品找到了销路,这样,生产或经营都能够顺利进行。而且,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也能顺利进行,从而加速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二)信用贸易密切了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

信用贸易是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信用贸易的接受双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企业。它们都必须相互信任,按期履行信用契约。所以,信用贸易的扩大与缩小,都与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相关。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每一个企业都可以同时既提供信用,又接受信用;每一方的支付能力都取决于另一方的支付能力。并且,利用信用贸易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相互转移,可进行差额结算。另一方面,赊购和赊销契约的期限自我约束,使企业一般能按时完成再生产环节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以,信用贸易把再生产过程中的企业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三)信用贸易能加快商品流转,扩大商品经营规模,开拓商品市场

市场供给需求变化快、变化大,这就需要掌握不同商品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在供给需求上的差别。但我们不可能把每次商品交换所需货币资金都计算得很准确,若商品交换中出现商品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时,由于资金不足,商品交换就不可能立即实现,商品流转即发生停滞。而信用贸易则可能发挥其作用,因为它不需要货币资金。如商品的赊购或赊销能加快积压商品和滞销商品的销售,减少无形损耗与资金呆滞等。

3.信用贸易的形式[2]

(一)商品赊销

商品赊销是一种先付货后收款的销售方式,利用货款交换的时间差来鼓励消费者购买。它是买方市场条件下常用的一种推销手段,也是处理积压商品的有效方法之一。有些积压商品并不是没有人需要,而是需要者暂时没有资金购买,或觉得条件不够优惠而不愿购买。对这些商品只要采用赊销的办法,就能很快处理。而处理了积压商品,就可以变死物为活物,避免损失浪费。

(二)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是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销售形式,一般是用于生产周期长的产品,购买者向生产者酌量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过去只限于少数大型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现在的范围越来越宽了。如果购货单位有时单方面废除合同,就可能给销售单位的商品销售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对那些生产周期较长的专用品,预收一定比例的货款或定金,有利于巩固购销关系。预付货款的贸易形式在我国贸易活动中更多地被用于农产品的收购中,通过此形式与农业生产者建立较稳定的购销关系,来实现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指导,能更好地保证城乡居民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安排生产。

(三)补偿贸易

所谓补偿贸易,就是甲企业把设备出售给乙企业,乙企业用产品分期归还货款。在货款还清之前,乙企业就欠了甲企业的货款,同甲企业发生了贸易信用关系。这种形式在我国主要作为对外贸易中的一种形式。国内有时在地区问实行的易货贸易,实质上也是补偿贸易的一种形式。

(四)贸易票据

贸易票据是通过票据来实现贸易信用的一种形式。它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基础。贸易票据也称金融单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使用最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对方于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银行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4.信用贸易的市场形式[3]

(1)信用证贸易

国际贸易中,运用银行的信用证作为支付凭证,使买卖双方的贸易得以进行和完成的叫信用证贸易。它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贸易做法。支付方式的特殊性,使这种贸易做法变成了一种独立的、具有显著特点的贸易方式——信用证贸易方式。

(2)出口信贷贸易

出口信贷贸易形式,即出口方本国的银行,以较低的利率,向出口者或进口者发放中、长期贷款,以便推动进口者购买出口者的产品。这种形式包括:①卖方信贷方式,即出口方(卖方)向本国银行取得贷款后,再允许进口方(买方)延期付款的一种信贷贸易方式;②买方信贷方式,即进口方(买方)直接向出口方银行取得贷款,用以购买出口方的产品;或者,由进口方(买方)的银行直接向出口方银行取得贷款,再转贷给进口方,用以购买出口方的产品。

(3)汇付贸易

指以汇付作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做法。汇付,就是进口人通过银行把货款付给出口人。汇付方式有三种:①信汇,进口人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委托该银行付款给出口人;②电汇,进口人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银行以电报的方式将货款汇给出口人所在地银行,委托该银行付款给出口人;③票汇,进口人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己寄给出口人,出口人持票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

(4)托收贸易

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人发运货物以后,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这就是托收贸易方式,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付款交单(D/P)是指进口人必须付清货款,出口人(通过受委托的银行)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付款交单又可分为两种:①即期付款交单,即出口人开出即期汇票,委托银行办理,进口人见票后即需付款,接着领取货运单据;②远期付款交单,即出口人开出远期汇票,委托银行办理,进口人承税,在汇票到期之日付清货款,领取货运单据。承兑交单(D/A)是指进口人必须承兑汇票(在汇票上签办承兑付清货款的手续),出口人(通过受委托的银行)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5.中国的信用贸易[2]

新中国成立初期,贸易信用作为银行信用的一种必要补充,对恢复国民经济、支持合作社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国营贸易利用信用贸易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实现对其他经济成分的领导。例如,通过赊销商品来扶持供销合作社贸易发展;通过加工、定货、代销、经销等形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小国营和集体贸易,也曾利用赊销或预购等信用贸易方式,来缓和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和扩大社会再生产。但是,从1955年开始,除了在农产品收购中可以预付定金,船舶制造可以预付货款之外,严禁任何形式的信用贸易。之所以提出严禁,首先认为贸易信用是自发的、分散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信用,意味着计划外资金、物资分配。在完全的计划经济下,一切需要都是由计划确定的。信用贸易的盛行,使国家无法掌握和实行计划资金和物资的运行方向。其次,认为贸易信用会引起市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在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资金与物资的供给和需求都是预先经过计划来实现的。赊销、预付等行为的出现,就会在计划外又有了购买、销售行为。一个企业的多买就会造成另一个企业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引起市场的不稳定,不利于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再次,认为贸易信用不利于企业实行经济核算,信用贸易容易掩盖企业的财务虚假状况。如一个企业经营不善,用信用的形式占用了其他企业的资金,表现为“经营良好”。这样易造成生产和流通的盲目性。

基于上述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信用贸易实际上处于取消状态。近年来,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中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贸易信用作为信用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它极大的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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