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大律师夏博义21日在无竞争下当选为大律师公会新任主席,惟他会见传媒时声称香港国安法部分条文"官方权力凌驾于法律及基本法之上",故他会尽力"协商",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国安法条文云云。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批评,夏博义抹黑香港国安法,却不质疑更辣的英美国家国安法,明显是双重标准,认为他们应学习从"一国两制"角度全面认识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不要因政治化破坏自己的专业形象。
夏博义过去的言论非常激进。(大公报记者马丁 摄)
且看夏博义的两点谬论:谬论一:
《国安法》有部分规例与《基本法》相违背,例如第55条容许国安公署,对本地的危害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基本法》保障港人获得法院的公平审判,国安法或违《基本法》第35条(港人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合法权益)。
正解:
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国安法第56条更具体列明:根据本法第55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7月6日举行首次会议。(香港中通社)
香港国安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等同基本法法律效力、在香港具有凌驾性、指导性法律效力的法律。香港国安法第62条更加清晰明白准确地列出法律指引: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夏博义要么根本对国家宪制秩序、国家宪法与基本法无知(完全有可能,夏博义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他没有责任履行公民责任。)要么就是蓄意混肴视听,颠倒黑白,对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款视若无睹。否则,对国安法相关条款明确定明的凌驾性原则不会不领悟,不会不知晓,不会不明白。
谬论二:
《基本法》列明严重案件需有陪审团在席,惟国安法案件最高囚终身却可不设陪审团。
正解:
香港国安法第46条写明: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香港国安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三种情况将不会设立陪审团:1.基于保护国家秘密;2.案件具有涉外因素;3.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香港国安法对不设立陪审团的案件作出了极为清晰的法律界定,并且明确规定,有关陪审团的规定,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意即,凡是国安法有关陪审团的司法议程必须依照国安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在处理有关司法议程时必须遵循国安法的有关规定。
夏博义置国安法有关陪审团的明确规定于不顾,肆意攻击歪曲国安法,完全违背了大律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完全违背了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良知,完全失去了一个大律师应有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夏博义是个什么角色?
现年68岁的夏博义,于1976年在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1993年来港执业,于2006年成为资深大律师,主要擅长于宪法及行政法。他身处的律师楼还有资深大律师张健利、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
夏博义与揽炒派关系密切,在90年代与前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陈文敏成立香港人权监察,出任首任主席,并不时撰写人权及所谓示威权的书籍。2002年11月,夏博义与时任民主党主席李柱铭、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前往欧洲"唱衰香港",企图引起外国势力关注特区政府推动23条立法工作。
另外,夏博义的言论相当激进。2008年,夏博义撰写了一篇探讨"西藏民族自决"的文章,原本计划在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Hong Kong Lawyer》刊登,后来律师会拒绝刊登。近年他不时向本地报章投稿评论香港事务,例如去年七月在《苹果日报》评论香港国安法,质疑香港国安法保障个人自由的条文与第20条分裂国家罪有冲突。他声称,警察因为有人藏有"港独"旗违反香港国安法而被捕,情况令人忧虑,因为表达意见是基本人权,即使相关意见不是政权乐见的。
夏博义曾多次代表揽炒派出庭,例如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李柱铭等15人在前年8月至10月的未经批准集结案之中,他代表社民连吴文远。此外,"第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夏博义是马俊文的辩护律师。
至于连任的资深大律师叶巧琦,多次质疑国安法,去年接受电台节目时扬言香港国安法定义宽松,连国家安全也缺乏定义。
此外,沈士文执业30多年,是民主党的创党成员,前年接受报章访问时声称,要求法官爱国,香港法治已受冲击,又称司法独立与三权分立是缺一不可云云。
梁振英讽夏博义:为何不"力捍"David Perry免于英国施压的自由?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区前特首梁振英今日(22日)在社交平台发文,指黄媒《苹果日报》报道,资深大律师夏博义昨日当选为大律师公会新任主席,称会"力捍自由"。他在帖文中反问夏博义,为什么不"力捍"David Perry 免于英国政府政治施压的自由?以及,为何英联邦国家的法官可以来港当法官,而不开放香港市场,让英联邦国家的大律师有来港执业的自由?
早前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获聘担任乱港头目黎智英等人涉嫌前年参与非法集结案的主控官,令到英国政界大肆施压,其中,英国外相蓝韬文更称David Perry接受此案"非常唯利是图",还质疑其"良心怎么过得去",最后律政司需要另聘他人。
图为黎智英去年4月涉嫌非法集结罪被捕。(资料图片)
面对英国以粗暴的政治手段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相关法律专业团体,尤其是香港大律师公会完全没有站出来捍卫业界的尊严,反而选择"龟缩",向英国"跪低",令人质疑有关团体是否畏惧英国,并质疑日后若涉及英国的案件,能否以公平、公正角度协助当事人讨公道,还是不理专业精神。
夏博义作为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本应该是天经地义自然而然的应有之义,荒唐的是,他却反其道而行之,妄言要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具有宪制地位的香港国安法,说穿了,就是部分别有用心的反中乱港分子用固有的政治意识操弄法律术语的卑劣伎俩,去掩盖其反中乱港政治图谋的险恶用心。
然而,夏博义绝对不应该也绝对不能因为自己的特殊身份,就可以把自己列入法外之人,就可以无视国安法,就可以否定国安法,就可以挑衅国安法,就可以大言不惭地提出修改国安法。甚至乎,倘若以为国安法不符合英国人奉若圭臬的普通法信条,就不是合乎规例的法律,夏博义也未免太傻太天真了。
来源:香港文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