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环球网消息: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由选举或协商产生,近日在社会掀起讨论。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昨日在facebook发帖强调,无论用选举委员会选举、普选或协商办法产生的候任行政长官,中央政府的任命权都是实质任命权。
梁振英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即无论行政长官候任人是通过何种方法产生,都要由中央政府任命。
他解释,候任行政长官要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是因为中央政府给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力,远高于伦敦、纽约等城市的自治权力,“这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额外授权,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必须对行政长官有绝对的信任。”
梁振英表示,自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句话于1984年出现在中英联合声明后,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是实质的,不是象征性的,即无论是用选举委员会选举、普选或协商办法产生的候任行政长官,中央人民政府都可以拒绝任命。
他强调︰“选举委员会选举、普选或协商,形式不同,但都没有任命权,任命权都在中央人民政府。”这亦是中央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的其中一个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