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权监察”创会主席、资深大律师夏博义当选大律师公会主席不久,随即大肆抹黑香港国安法,更以恢复多国与香港的引渡协议为借口,声言特区政府应修改国安法。他更认为,国安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香港制度的缺点”云云。
夏博义妄议国安法的偏颇言论,不但反映他对国安法缺乏基本认识和尊重,更是公然挑战香港的宪制秩序,挑战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国安法实施后,香港已构建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不容任何人挑战。夏博义及大律师公会的执委应该看清形势,及早悬崖勒马,不要将公会带上一条反宪制、反中央、反特区的邪路。
曲解国安法刻意误导公众
夏博义声称国安法“是设计来夺走香港自由、引进内地制度的”,是完全无视国安立法的时代背景以及法理基础。国安法的出台,正是香港受到黑暴、“揽炒”的严重威胁和破坏,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香港更成为国家安全的突出风险点与短板,中央才要果断出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并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成为香港由乱向治的重大转折点。
国安法是香港法治人权自由和社会稳定的“保护神”,何来夺走香港自由?黑暴肆虐之时,港人失去了免于恐惧的自由、商户失去了安全做生意的自由,大律师公会在哪里?夏博义又在哪里?
夏博义又声称,特区政府应考虑修改国安法下“明显与基本法或法治精神牴触”的条文,更称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及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不受约束,国安法将香港推向“警察国家”云云。
首先,国安法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法治精神,订立国家安全法(基本法第23条)本来就是基本法授予香港的宪制责任,只是在揽炒派以及大律师公会之流的阻挠下,一直未能完成本地立法工作。由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不单没有违反法治精神,更是落实基本法的应有之义。
夏博义对国安法充斥着各种偏见和扭曲,但他恐怕连国安法的条文也没有看清楚明白。国安法第四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并不会出现所谓“侵犯香港居民自由”的情况。
国安法又列明,驻港国安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区法律。这样的法律请问何来牴触法治精神?何来执法不受约束?
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订立国家安全法例,美英等国均建立了维护国安的严密法律体系,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方面毫不手软。现在香港国安法仅针对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远少于美英等国动辄几十项的国安罪名,已是相当温和,也平衡了对人权的关注。但夏博义却视而不见,反而肆意抹黑国安法,刻意误导公众,其言行明显与一名资深大律师和法律界专业组织应秉持的专业精神背道而驰。
最令人惊讶的是,夏博义竟称国安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香港制度的缺点”。国家安全立法从来属于“一国”主权和中央事权,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既是堵塞香港国安法律漏洞、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之举,更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效力。
背弃专业变偏激政治组织
夏博义不但妄议国安法,更将人大常委会释法抹黑为“香港制度的缺点”,完全暴露其人的偏激面目,更是公然挑战人大的权力,挑战香港的宪制秩序。大律师公会主席竟然不讲法律、不讲宪制,这本身就是对公会的最大讽刺,也说明大律师公会已是政治凌驾专业。
大律师公会近年愈走愈激,由一个律师专业组织,变成一个偏激的政治组织,在社会需要公会捍卫法治,维护社会治安之时,公会却不发一言,最近英国公然干预香港司法,施压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退出代表香港律政司任主控官,公会至今噤若寒蝉,夏博义更以“情况非常复杂”为由避谈。公会在政治事件上却愈企愈前,上任主席戴启思将公会推向政治风眼,变成一个“公民党卫星组织”,现在夏博义更变本加厉,公然挑战国安法、挑战中央,这样的大律师公会只会被推上一条不归路,走上公民党的覆辙,夏博义就是公会的“历史罪人”。
作者:方靖之 资深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