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6961号
张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建林(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泉湖镇建伟村石古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69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林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自2020年11月20日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租金441760.2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352.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897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