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
1.什么是国民收入
国民收入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扣除用于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的余额。国民收入在物质形态上表现为体现新创造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部分。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主要有:工业、农业、建筑业和为生产服务的运输业、邮电业等。商业部门中的分类 、包装、保管等劳动,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也创造一部分国民收入。
2.国民收入增长的决定因素
国民收入增长的决定因素主要有:
①社会投入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量的增加。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投入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国民收入的增长量成正比。
② 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物质形态上的国民收入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成正比,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国民收入增长得就越快。
③生产资料的节约。节约生产资料可以用同量生产资料生产更多的社会总产品,从而使得同量社会总产品中,国民收入所占的比重相对增大 。
在这3个决定因素中,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国民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
3.国民收入指标作用
国民收入是反映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人均国民收入则是直接反映这个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国民收入作为综合指标,它可以反映社会再生产及其最终结果;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国民收入反映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例如,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民收入所体现的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反映的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经济利益对抗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民收入所体现的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反映的则是劳动人民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之间的经济关系。国民收入作为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这个国家新增加的物质财富,因而也是反映宏观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
4.国民收入的内容
国民收入从创造出来到最终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各种消费,需要经过复杂的分配过程。在此以后,按最终用途,国民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积累;—部分用于消费。
1、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1)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2)积累和消费之间具有一致性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积累和消费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一面.积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而生产的发展是提高消费水平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积累和生产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必然落空.
同时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和归宿.消费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而且可以对生产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生产的发展,促进国民收入的增加和积累的扩大.
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从根本上说,国民收入不论用于积累还是用于消费,都是为全体人民谋利益的。
例如,国家和集体投资,兴修水利,建设粮食、蔬菜生产基地,可以增加粮食、副食品的供应,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又如,国家或企业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家增加积累。
(3)积累和消费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性
积累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消费代表经济活动参加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的目前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的总量是既定的。用于积累的部分过多消费部分必然会相应减少,这样就会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降低生产发展的速度,增加积累也会落空.同时,消费萎缩,或者消费的增长赶不上生产的增长,生产的扩大和积累的实现也会受到阻碍.。反之,消费部分过大,对生产成果搞“分光吃净”,生产发展没有后劲,最终也会阻碍消费水平的提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积累和消费之间的不一致性依然存在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2、正确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的意义
它是国民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之一。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才能保证生产的扩大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从而实现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与我们每个人有密切关系。①我们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一员,都是国民收入的消费者。国家的分配政策同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需要每个公民的理解和支持。②我们青年学生将来要走上社会,有些人将成为不同层次的决策者,应懂得客观经济规律是实现科学决策的基础。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些经济常识。
3、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
第一,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积累和消费部在应当有所增长,二者不可偏废。
- 积累的最低限度是使生产规模有所扩大,最高限度是保证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消费的最低限度是保证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最高限度是使生产规模有所扩大。所以,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不能盲目突破这两个界限,其合理的比例应当是在这个最低限和最高限之间。
- 怎样做才能使积累和消费都有所增长呢?
这就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只有生产发展了,国民收入总量增加了,才能使积累和消费都有所增长。社会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增加国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只有国民收入总量增加了,才有可能使积累和消费都有所增长。
第二,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构成相一致。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民收入的分配首先是通过价值实现的。但是这种分配并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愿望而任意确定,而必须受国民收入的实物形式的制约。具体说,积累基金必须同社会增加的生产资料数量相一致,消费基金必须同社会的消费资料总量相一致。否则,会引起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
第三,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从局部与全局之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国家必须有一定的积累,这样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企业必须有一定的积累,这样才能扩大生产规模,采用新技术,增加发展的后劲。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也必须充分考虑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能从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实惠。
总之,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使国家和企业都有积累,又要使人民群众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实惠,兼顾三者的利益。
5.国民收入的分配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内涵
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领域内进行的分配。经过初次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叫“原始收入”,经过再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叫“派生收入”或“最终收入”。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企业中分别进行的。
⒈国有经济初次分配:
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内使用;(2)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3)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
⒉集体经济初次分配:
⑴城镇集体经济初次分配:城镇集体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①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②以合作基金形式上缴集资单位,形成统一支配的集体收入;③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④以工资形式分配给职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
⑵农村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要以承包农户为单位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农户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发解为四部分:①以农业税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②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留给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③管理费形式提留给乡村政权组织;④以个人收入形式留归农户。
⑶个体经济的初次分配: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两部分:①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②税后利润全部形成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
⑷私营经济的初次分配:私营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①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②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③以企业主收入形式归企业主支配。
⑸“三资企业”的初次分配:“三资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除按注册投资比例分一部分给外方投资者外,其余部分的分配与一般企业相似,分别以税金、企业基金、工资形式,形成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和劳动者个人收入。
二、国民收入再分配
(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含义
以初次分配形成的三种基本原始收入作为前提条件和出发点,国民收入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
(二)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之所以必须进行再分配,有下列原因:
⒈满足非物质生产部门发展的需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获得了原始收入,而非物质生产部门要获得收入,必须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解决。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转给不创造国民收入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形成“派生收入”,以满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国家行政和国防安全等部门发展的需要和支付这些部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⒉加强重点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需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它们的发展速度、生产增长规模、技术结构等互不相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比例不协调现象和薄弱环节。同时,各物质生产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份额,往往同它们各自的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相一致。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宏观调控的全局出发,有计划地将国家集中的纯收入,通过再分配,在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调节使用,以加强重点建设,克服薄弱环节,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
⒊建立社会保证基金的需要。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证基金,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基金,除企业、个人负担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保证基金来解决。这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⒋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的需要。为了应付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后备基金,来满足这些临时性的应急需要。
(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
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进行:
⒈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首先把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⒉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就改变了资金使用的主体、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时间,从而对国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同时,通过差别利率,信贷机构获得了利润,可用于充实信贷资金、提留信贷企业基金、支付职工工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收入也由于差别利率得到调整,使一部分国民收入在工商企业、职工、居民之间进行了再分配。
⒊劳务费用。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种劳务的劳动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在得到劳务费用后,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管理费用、提留基金和上缴国家税金。因而,通过劳务费用的支付,一部分国民收入实现了再分配。
⒋价格变动。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价格的调整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着交换双方的实际收入,引起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增加农民收入;消费品销售价格提高,就会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就会引起国民收入在各工业部门之间的转移等等。由此,国民收入在国家、部门、企业、职工、农民之间实现了再分配。
(四)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的调整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来看,再分配的机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必须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这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和最终分配环节上,要通过深化和完善财税、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并适应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
6.国民收入的相关范畴[1]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与国际接轨成为必然。在国民经挤核算体系方面,随着统计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由原来的MPS转为现在的SNA,所以,对下面范畴的讨论都是在SNA的背景下进行的。这里我们首先需了解国民核算的主体原则,《国民核算体系(SNA)》将宏观经济循环过程的起点确定为“国内生产”,继而通过引人对外分配流量过渡到“国民”口径的原始收入和可支配收入核算,其后就是国民收入支配(消费和储蓄)核算、资本和金融交易核算及国民资产负债和国民财富核算。在这里,贯彻的主体原则的基本线索是:从国内生产过渡到国民收入,然后归结为单一口径的分配、支配、积累和财富核算,从而实现了整个核算过程的链接、藕合,并能有效地适应不同方面考察和分析的需要。对国民核算过程的了解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后面的相关范畴。
(一)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总收入
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O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市场价格计算的最终产品和劳务价值的总和,即社会增加值(或社会最终产值)。国民总收入原称国民生产总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民,一定时期在国内、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93SNA的修订稿中指出:“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国民总收入,在1953年的SNA中被称为国民生产总值,它与国内生产总值不同,不是一个增加值概念,并且表现为原始收入”。因此,将国民生产总值(GNP)改名为国民总收入,简称为GNI。其计算公式为:
国民总收入=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即原来的
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可见,国民总收入的主要内容是本国生产创造的增加值,加上少量的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一般认为,区分国民总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是比较容易的。从数量上,二者的差别在于“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这是毋庸置疑的。除此以外,不少人认为另一区别在于二者核算的主体不同。前者按“国民(National)原则,后者按“国内(Domestic)”原则。这一点上确实如此吗?在我国,一种流传甚广的解释是将“国内”口径视为计算生产指标的“属地”或“国土”原则;而将“国民”口径一般地视为计算生产或收入指标的“属民”或“国土’,原则。这样理解未免过于简单化。“国内”与“国民”都是计算宏观经济总量的具体指标口径,它们所指的都是整个国民经济总体,而且是以常住单位为基础的,这是它们的共性。总之,无论“国内”抑或“国民”口径都属于“常住”范畴,相关的国内生产指标或是国民生产指标只是按不同方式、从不同角度运用了这一范畴。
根据93SNA,总增加值严格地说是由产出和中间消耗来界定的生产核算。市场价格的国内生产总值实质上也必然是生产核算,因为国内生产总值是通过加总常住生产单位的增加值,再加上非常住生产单位的产出价值和非常住生产单位增加值中的生产、进口税减生产、进口补贴得到。国民总收入是通过加总相同的常住机构单位的原始收入余额得到。
结果,国民总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在数值上的差额就等于常住者从非常住者应收的原始收入总计与常住者对非常住者应付的原始收入总计的差额(即来自国外的净收入)。可是,由于国民总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都是加总同一组常住机构单位的增加值或原始收入余额得到。所以将国民总收入称为“国民’,就没有正当理由。两种加总值都与经济总体—全体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有关,所以两者之间的差别不在于覆盖范围,而在于一项核算产出,另一项核算收入,两者都有等同资格被称为国内或国民。93SNA中说“可是‘国内’和‘国民’已成为经济习惯用语,所以不打算改变它们,但把‘国民生产总值’改名为‘国民总收入’,以便强调它实际是一个收入概念”。
此外,国民净收入与国内生产净值的区分与上述区别类似。
(二)国民总收入、国民净收入与国民收入
从理论上推导,国民净收入(Net National In-come,简称NNI)相当于过去的国民生产净值NNP,等于国民总收入减去折旧以后的余额,与总投资、净投资的概念相对应(即净投资=总投资一折旧)。国民总收入包括折旧提取的收入,而净收入则把折旧扣除了。有如下关系式成立。
国民净收入=国民总收入一折旧
=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一折旧
=国内生产净值+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所以NNI的价值构成为(V+M),实物构成为全部消费资料(含劳务)和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含劳务)。这些实物内容,通过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将使用权力转移和归属,构成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最终收入,用以购买商品和劳务,作为国民净收入的最终使用。
一般意义上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即指国民净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国民净收入的初次分配指在生产部门内部所进行的直接分配,划分为两大部分;劳动者报酬V和生产单位成本外的毛收入M。其中M包括名义的毛收入Mc和实际的毛收入Mm,Mc指企业对公共部门的服务报酬,按常理它应该属于成本范围,而非收入范围,实际上企业在享用这类公共服务时不便直接支付服务报酬,而以税收的形式作为转移支付,所以这部分收入被称为Mc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的销售税金与M。十分接近,可以把它看作Mc;至于Mm指间接税缴纳后的剩余价值,用于:分配给投资者、缴纳所得税、其它支出、企业留利,实际上Mm相当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的销售利润,扣除营业外收支以后的利润总额。国民净收入的再分配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后所进行的形式多样、次数不限的分配,大致的渠道包括:财政收支、信贷支出、财产收支、转移收支等。
长期以来,SNA和一些国家推行下面的指标系列:
国民总收入(原国民生产总值)-资本消耗(即折旧)=国民净收入(原国民生产净值)
国民净收入(原国民生产净值)-间接税=国民收入(原国民收入的狭义用法)
可知,国民净收入(原国民生产净值)并不等于国民收入,扣除问接税后才是国民收入。因为西方经济学认为只有要素收入才是原始收入,间接税按产品征税,企业所缴税额由消费者负担,构成要素收入,所以不应该包括在国民收入之中。93SNA中未对国民收入指标做专门论述,而多用国民净收入指标,与之相当的国内生产净值为生产指标,两者密切相关,但数量口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见,国民收入既不是国民总收入范畴,也不是国民净收入范畴。
三者关系可由下面两个等式表示:
国民总收入(原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原国民收入的狭义用法)+间接税等十折旧
国民净收入(原国民生产净值)=国民收入(原国民收入的狭义用法)+间接税等
总之,笔者认为对国民收入及相关范畴需谨慎用之,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务必不能不负责任的胡乱使用,而且尽量不再将国民收入作为经济统计范畴使用。
7.国民收入的核算原则[2]
原则1:“国土”与“国民”的选择
在国民收入核算中,国土原则和国民原则是用来确定核算对象和范围的两项不同的原则。对一个国家来说,国土原则以一定时期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否在本国国土范围内生产为判别标准,不论一件产品的生产者是本国国民还是外国国民,只要是在本国国土范围内生产,就纳人本国核算范围,其核算结果是CDP国内生产总值);国民原则以一定时期在国内外创造的收入经过初次分配是否属于本国国民所有为判别标准,不论一项收入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只要经过初次分配属于本国国民所有,就纳人本国核算范围,其核算结果是GNP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总收入)。CDP加上来自国外的初次分配收入净额就等于GNP当一国经济处于封闭状态时,GDP全部由本国国民创造和分享,可以真实反映国民收入;实行对外开放后,GDP通常由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外商)共同创造,并在他们之间分配,不一定能够真实反映国民收入。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跨国投资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生产活动超越国界,互相渗透;各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仍然存在巨大差异,各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通常并不对称,国民收入来源与国土范围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分离。这时,各国GNP与GDP大都存在一定差额,其中有些国家是前者大于后者,还有些国家是前者小于后者。
中国自1992年以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实际上遵从国土原则,以GDP作为中心指标。从头1年的情况来看,GNP累计比GDP少10以.6亿元,平均每年少115.1亿元。
随着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内生产包含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两类主体,国民收入则有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两个来源。
虽然中国国土范围内的生产成果绝大部分属于本国国民所有,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国国民所有,经过初次分配后最终被后者拿走;同时,本国国民也可以从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两个途径获得收入。在这种条件下,国民收入核算应当由遵从国土原则转向遵从国民原则。
第一,中国发展经济的目的在于增加本国国民收入,满足本国国民的需要,国民经济核算原则应当体现并服从这一目的,有利于真实反映本国国民收入,为发展本国经济和满足本国国民需要服务。然而,国土原则同国家经济发展目的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方面,外国国民为着自身利益需要,利用中国国土资源和其他资源生产的一部分产品最终被他们拿走,不能用来满足本国国民的需要,却成为本国GDP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中国国民从国外获得的各种收入可以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的,却不能为本国GDP所包含。按照国土原则进行GDP核算,把来自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创办的企业统统当作本国常住单位,把他们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统统当作本国经济发展成果,把本来属于别人所有的一部分财富当作属于自己所有的财富来统计;相反,中国开展对外投资,在国外创造的一部分财富本来属于本国所有,可以分配给本国国民,却被排除在cDP之外。由于外国国民从中国获得的收入大大超过中国国民从外国获得的收入,所以CDP大于GNP。前者夸大了中国国民从经济发展中获得的实际利益。可以说,GDP是一项国别归属关系模糊的指标。与此不同,遵从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判断一项生产成果是否纳人本国国民经济核算,不看它是否在本国国土范围内生产,而看它是否属于本国国民所有,能否用来满足本国国民的需要。尽管中国国民收入在开放条件下有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两个来源,但是国民只有一个国籍,属于不同国民所有的收入在产权上具有排他性。不论一定时期的财富是由本国国民单独生产,还是由多个国家的国民共同生产,经过初次分配后形成相关国家的国民收入,可以用统一的指标即GNP来核算。CNP反映一个国家的国民在一定时期内从本国生产和国外生产获得的收入总和,国别归属关系明晰,可以全部用来满足本国国民需要。
第二,遵从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均衡发展。造成中国GNP少于GDP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严重不对称,外国国民从中国获得收入的途径和来源比较多,而中国国民从外国获得收入的途径和来源比较少。到目前为止,中国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50多万家,由中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仅万余家,资金差距为数十倍。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量大,回报率高,收入也就多;相反,中国对外投资少,效益不高,从国外获得的收入也就少。例如,仅2(X)2年外商从中国获得的投资收入就比中国从国外获得的投资收入多出146.7亿美元。改变这种不对称状况的根本办法固然在于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在国民经济核算中采用适当的指标来全面反映“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成效,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引进外资,可以直接促进本国或本地GDP增长;对外投资成效却不能直接表现为CDP增长。到国外投资办企业的风险较大,即使取得成功,最终给本国国民带来收入,按照国土原则进行核算也不能直接增加GDP,相反由于资本输出倒是可能引起GDP的减少。遵从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则可以同时反映“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成效。只要引进外资能够增加本国国民收入,就会增加CNP;同时,只要对外投资能够给本国国民带来收入,也会相应增加本国GNP。既然GNP能够全面反映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两方面的成效,那就比GDP只反映引进外资的单方面成效更为实用,有利于全面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第三,遵从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有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效益。引起中国GNP少于GDP的另一个原因,是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收入分割过于向外方倾斜。研究表明,目前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值,中方所得仅占48.8%,外方所得占51.2%。虽然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增加值都计人中国GDP,但是只有不到一半的增加值形成了中国国民收入。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GNP的贡献不到对GDP的贡献的一半。多年来,国内一些地方片面追求CDP增长,为通过引进外资来增加CDP,竞相实行种种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免费或低价提供土地等要素。这样做表面上引进了一些外资,拉动了CDP增长,实际上却由于让利过多,导致中方最终获得的收益偏低。遵从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必须注重引进外资给中国国民带来的实际收入,有利于克服一些有损中方利益的做法,从而提高中国利用外资的效益。
原则2:“生产”与“交易”的选择
要判定各种货物和服务是否纳人某个时期的核算范围,需要在生产原则和交易原则之间作出选择。其中生产原则根据生产时间来确定各种货物和服务是否纳人核算范围,按照这一原则,一件货物只要是在当年生产,不论是否在当年交易或销售,均纳人当年核算范围;与此不同,交易原则要求根据各种货物和服务的初次交易时间来确定是否纳人核算范围,按照这一原则,一件货物不论是否在当年生产,只要在当年进行初次交易,就纳人当年核算范围(二次交易除外)。如果各种货物、服务生产和交易的时间完全统一,就不存在这两种原则的选择问题。事实上,从一年范围来看,一般单位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绝大部分在当年用于交易,只有少部分在年底作为库存留待以后才出售。尽管如此,因为存在生产和交易时间的差异,所以也就存在生产原则和交易原则的选择问题。
现行核算方法遵循生产原则,某一年的存货尽管在以后才出售,但也纳人当年核算。因此,GDP包含存货增加价值。
从国际标准看,存货不宜超过GDP总额的1%,发达国家近些年来追求“零库存”的管理模式。中国的现行做法是将存货增加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一起计为资本形成总额,资本形成总额再加最终消费构成按支出法计算的GDP,从上世纪9年代到本世纪初的1多年中,存货年增加占同期GDP的4.6%,个别年份的存货占1%左右。多年的存货增加表现为庞大的商品积压和资本闲置。
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实现平稳供给,工商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存货是必要的。但经济增长目的毕竟在于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一种商品被生产出来,总是要销售出去,才能形成收入,达到满足人民需要的目的。在按支出法计算的GDP的各个项目中,最终消费是直接用于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固定资本形成则直接扩大社会生产,提高生产能力;与前两项不同,存货增加不仅还没有被用于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而且存在着长期积压变为次品或废品的可能性。将存货增加价值计人GDP,使得通过增加存货来实现名义上的经济增长成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可能在我国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虽然不能把存货增加完全视为无效增长,但是这些货物毕竟存放在仓库里,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已经积压多年,最终只能当作次品甚至废品处理,这就使GDP在一定程度上缩水,人民并没有获得名义指标所显示的那样大的实际利益。
因存货增加引起的GDP增长并不能真实反映宏观经济效益。人们知道,产品销售率是考核微观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指标。当其他指标一定时,产品销售率越高,则微观经济效益越好:反之则越差。但是,在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中,无论产品是否销售出去,都可以纳人核算范围,因此产品销售率的高低并不影响由GDP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效益。当企业销售情况不好,产品大量积压时,微观经济效益不会好;但是把大量的存货增加价值计人GDP,仍可实现其大幅度增长,由此显示的宏观经济效益似乎很好。这种核算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效益偏离或背离微观经济效益。由于各个国家的GDP中包含的存货价值比例不等,用这一指标计算的经济增长率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可比。
基于上述分析,有理由认为,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应当遵从交易原则:一件产品只要是在当年交易,即使是在上一年生产的,也纳人当年核算;如果是在当年生产而要到下一年才交易,则纳人下一年核算。这样核算的结果能够保持微观和宏观核算结果的一致性和真实性,避免通过存货增加来提高某些指标所显示的经济增长率。
原则3:“不重复计算”的贯彻
“不重复计算”是国民经济核算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的核算方法消除了中间产品(主要是原材料)的重复计算,但仍然包含固定资产消耗或折旧的重复计算。这个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核算结果的真实性。
现行核算方法把社会总产品分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核算时只计算最终产品价值或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加值。据西方经济理论的解释,判断一种产品是最终产品,还是中间产品,主要看它是否重复出售。如果不重复出售,就是最终产品,否则就是中间产品。按照这一原则划分,一般原材料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会重复出售,所以属于中间产品;机器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从实物形态看不再重复出售,因此划人最终产品。这种划分貌似有理,实则可疑。当机器一次性出售后,形成固定资产,从实物形态看不再重复出售,但它们的价值会转移给新产品,成为新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并表现为固定资产消耗或折旧。机器的价值逐步转移给产品后,会再次进人交易,这同一般原材料的价值转移给产品进人再次交易并无实质区别。例如,上年生产的一台机器价值1万元,它被当作最终产品,其价值计人上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这台机器分5年折旧,年平均折旧2(刃元,以后5年内用这台机器生产的其他商品包含这台机器转移的价值。在计算各年增加值时只扣除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的价值,而将机器每年转移的20X元价值算作增加值,并计人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这显然是一种重复计算。
194一20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包含的固定资产折旧比例由1.6%上升到巧.4%,上升3.7个百分点川。这也就是中国GDP中的重复计算比例。如果从GDP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然后再计算增长率,即国内生产净值的增长率,那会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有明显差异。当然,如果固定资产折旧比例不变,则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净值增长率将保持一致。由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比例逐步提高,所以国内生产净值增长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不仅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包含的固定资产折旧比例有变化,而且各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包含的固定资产折旧比例也不同。这势必影响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可比性。
为了维持社会再生产,从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必要的。但固定资产折旧不是这个时期创造的新价值,正如已经消耗的原材料价值不是这个时期创造的新价值一样。它反映了固定资产消耗,可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不能扩大再生产。因此,在计算增加值和国民总收入时,应当把固定资产消耗和原材料消耗一起扣除。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还应当对环境资源消耗进行核算,并同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消耗一起扣除。这样的核算结果才是真正的国民生产净值。
鉴于上述问题的国际性,也许一时还难以彻底解决。但是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关注,加强研究,逐步改进国民经济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