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1.FOB概述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2.FOB的计算
FOB价=CFR-运费
FOB价= CIF价X[1-(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运费
3.FOB术语的解释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一、卖方义务
-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二、买方义务
-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INCOTERMS 2010 解释的FOB术语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4.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1、FOB Liner Term(FOB班轮条件):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5.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租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是说以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在实际业务中,FOB合同的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确定的习惯做法,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装在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
关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上船后的整理费用,即理舱费和平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并非都按这一统一模式规定,而是出于不同考虑,可有不同规定方法,这在下面会具体论述。
- 2.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含义,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而卖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凭装运地仓库单代替提单索取货款。如果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相反,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未能及时备货按期装船,则卖方应支付由此造成的滞期费和空舱费。
在FOB条件下,有时买方可能委托卖方代其租船订舱,但这仅属委托代办性质,卖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卖方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买方自负,买方无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或撤销合同。
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以保证船货很好的衔接。
-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按照FOB定义,卖方应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而买方应负责货物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大宗商品按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故买卖双方容易在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议。为此,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FOB后另列有关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以及责任,这就导致了FOB的一些变形。常见的有下列几种:
(1)FOB Liner Term(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运输的做法来办,即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订舱的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这一术语一般使用不多。
(3)FOB Stowed-FOBS(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T(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它们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 4.美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以上有关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通则》做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以体现出来。例如美国和美洲一些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6种。其中的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4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5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似),第6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4种和第5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与《通则》相同。比如都是在旧金山(San. Francisco)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船)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4种,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美国的《定义》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责任<3>规定“承担货物一切灭失/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通则》解释,FOB条件下,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但按照美国的《定义》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