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租赁
1.什么是风险租赁[1]
风险租赁是金融租赁与风险投资的有机组合,是指在一项金融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加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通过分别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在这个描述性定义中,如下三点需特别释疑:
第一是关于承租人的特征。所谓“特定的承租人”是指那些正处于创立、发展或趋于成熟阶段的公司,这类公司一般没有租赁交易或类似交易记录。
第二是开展风险租赁所需的两个前提条件。出租人进行风险租赁的交易前提是要接受以下风险:一是信用风险,由于承租人没有租赁交易记录,那么出租人就要承担承租人违约风险;二是权益风险,以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投资回报的一部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万一承租企业经营不善,出租人这部分收益将化为乌有。权益风险也是风险租赁与其他一般租赁的根本性区别。
第三是出租人投资回收的形式。出租人的投资回报主要由租金、设备残值和股东效益三部分构成。股东权益的典型形式是获得承租人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2.风险租赁的起源与发展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由于多方面原因,传统的风险投资开始进入低谷期。许许多多新成立的公司难以获取风险资本投资,而这些企业又急需大量资金购买所需设备,为此它们不得不硬着头皮申请银行贷款。基于风险和现金流量的考虑,银行对这些企业不可能发放贷款。即使有些银行最终同意贷款,他们也往往提出非常苛刻的条件,如借款公司要先支付设备款的30%至70%,这些条件对借款公司公司而言绝非轻而易举所能做到的。另一条出路就是去找租赁机构!而传统的租赁机构基于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也不愿为这些企业提供服务,这些租赁公司提出的条件和银行商业的贷款条件大同小异。天无绝人之路,风险租赁就在此时应运而生。
最初的风险租赁涉及三方。第一方是承租方,即租入设备的一方;第二方是风险出租方或风险投资家出租方,即出租设备给风险企业的一方;第三方是另一家风险基金,通常是风险企业的主风险投资者。为什么会出现第三方?因为当时从事风险租赁的风险基金数目很少,因此,它们必须依赖其它基金的介绍和安排才能达成交易。同传统的租赁一样,出租方在租赁期内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不同之处在于,前面提到的第二方(风险出租人)和第三方(主风险投资者)均从公司获得认购权(warrant)。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并承担其间的维护、税收、保险等全部税费。
七十年代早期的美国,风险租赁业务一度兴盛。进入八十年代,随着半导体业投资的增长,风险租赁业务再度焕发生机。半导体生产商所需的集成电路块的生产设备极其昂贵,风险租赁面临很好的市场。一九八二年底,一家西海岸风险基金支持“爱贵特金融集团”(EguitecFinancial)提供半导体集成块生产设备出租业务。爱贵特租赁公司随即诞生。1984年到1987年,爱贵特公司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向多家高风险企业提供了总值约三亿多美元的租赁业务。爱贵特公司风险租赁业务的巨大成功导致了大量其它公司介入此业务领域,包括众多的房地产辛迪加,投资银行等等,从而促进了风险租赁业务的繁荣。
3.风险租赁特征[2]
作为风险投资与融资租赁的有机结合, 风险租赁继承了两者各自的特点,同时还具有以下全新的特征:
(1)投资方式。在投资方式上, 兼有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与传统的融资租赁不同, 每个风险租赁合同中都有出租人认购承租人股份的相关规定。风险租赁强化租赁投资的功能, 在这一业务模式中, 出租人同时担任出租人和管理人双重角色, 不仅为企业提供设备,还参与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 提供多方面的资讯服务。
(2)投资收益。传统的风险投资家通过在科技创业企业中获得股权来得到投资回报, 而风险租赁主要通过租金和科技创业企业的认股权获得投资回报。与风险投资相比, 它在创业企业的存续期中能得到租金的收入。与传统的融资租赁相比, 它能获得认购承租人股份的优先权。这种认购权是一种期权, 如果承租方的未来股价不理想, 出租方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但一般在租约中都会规定补偿性条款, 以确保出租人在放弃行使期权的情况下仍获取相应的补偿性收入。
(3)投资周期。其投资周期更加灵活, 在与设备使用周期相结合的同时, 还可以根据所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传统的融资租赁对租金、租期的设置非常严格, 在租赁成本和起租日确定以后, 还租日期和还租金额也随之固定, 不允许承租人有任何疏忽, 否则将对承租人采取惩罚措施, 并留下不良履约记录。而风险租赁在租金和租期的设置上变刚性为弹性、变规定为协商。若在约定的租期内, 因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暂时无力还租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不能付清应付租金, 出租人可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 如出租人可给承租人一定的宽限期; 若宽限期内仍不能履约, 当事双方还可以探讨债转股的可能。这种租金、租期的弹性设置使租赁公司面对变化多端的市场更具生存力和挑战力, 风险企业也更愿意接受这样的安排。
4.风险租赁的优势[3]
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二)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5.风险租赁的基本交易结构[1]
针对不同类型的承租人,在风险租赁交易时,采取了不同的租赁交易安排。
第一种是交易的关注点主要是股东权益和残值收益。一般来说,在风险租赁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投资回报的主要部分,约占全部投资回报的50%或更高。租金一般是固定利率并且比普通租赁交易的租赁利率稍高一些,但这不会造成承租人企业的发展障碍。残值收益一般占出租人投资回报的25%左右,这也是出租人最可靠的一项回收。代表了出租人的最低风险,即意味着一旦承租人因某种原因不能付租金并且股东权益也一文不值时,出租人仍可以获得设备残值收益。股东权益是风险租赁投资回报的关键所在。双方通常会在协议中规定一个认股总额,即出租人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设定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承租人公司所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第二种是承租人把自己的设备卖给出租人,然后再以风险租赁形式回租。至于股东权益部分,可以采取把被收购公司的一部分股票以设定价转给出租人的形式,这样可以使出租人去主动关心收购情况,把他的收益与收购紧密联系起来。
6.风险租赁的运作过程及运作要点
(一)资金的筹集
出租方很少使用自己的内部资金,通常要借助有限合伙公司集资。这里的有限合伙公司不完全等同于纯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公司,但有许多相似之处。最主要的共同点在于对普通合伙人的补偿。普通合伙人获取管理收入和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年管理费收入占经营资本的2%到3%;利润分成收入大约占风险租赁资金总利润的15%~30%,通常是20%,通常,这部分收入要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它们初始投资之后才能取得。
风险租赁有限合伙公司与传统的有限合伙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现金回流时间不同。传统的风险投资一般要等到几年之后,通过购并或公开出售等形成才能获取首批投资的回报。而风险租赁资金与此不同,租约生效后,立即产生定期的租金回流,因而从租赁第一年开始便可按季进行收入分配。第二,投资人不尽相同。做为传统风险资本主要来源的养老基金不愿与风险出租人合作进行风险租赁,原因在于:首先,尽管养老基金是风险资本的重要源泉,但风险投资却仅占大多数养老基金投资额的1%。把如此小比例(1%)风险投资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耗费大量精力的风险租货业务,似乎得不偿失(风险租赁因其专业特点需要投资者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去学习相关知识,了解相关信息)。其次,养老基金的绝大部分收入是免税的,而按季取得的风险租赁收入会向国家纳税。因而,风险租赁的有限合伙人通常是个人(就象早期的风险投资一样。)另一个日益增长的风险租赁资金来源是外国的机构成个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中东的伊斯兰国家。如果风险租赁合伙公司是建立在“离岸”基础上,外国投资者免征离岸税。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日益被其高回报承所吸引。
(二)交易对象的选择
通过大量调查、咨询、研究,选好初步交易对象后,风险租赁机构要对潜在交易进行评估。在这方面,不同的风险租赁机构之间差别很大。有些租赁机构倾向于晚期低风险投资,有些倾向于早期高风险投资。无论是哪类风险投资机构,它们都要认真检查承租人履约付租能力,以及万一无力付租时设备的可变现(出售)程度。其中,设备的可变现程度,取决于二级市场的发育程序和设备的标准化程度。那些高风险投资对象的设备往往是专业化的,对于这类投资对象的评估相对来说更加严格。
(三)风险的规避
“风险租赁”并不意味风险出租人不顾风险,他们要采取一切措施弱化风险。下面简单介绍几种风险出租人规避风险的办法:
1.充分利用专业人才
风险出租人往往雇佣许多技术专家作自己的职员或顾问,从而能够有效地对承租人及其所用技术、所需设备进行分析评估,以确保未来交易尽可能获利。
2.限定承租资格
风险出租人往往对承租人资格有较明确的规定,例如,要求承租人在承租前已经接受过一笔或两笔风险投资,有足够的现金流量、现金储备等等。有些风险出租人按偿还能力将潜在承租人划分等级,对于风险过高或过低者,投资比重相对较小。在权衡回报与安全性之后,他们往往将更多的风险租赁资金用于风险适度(或偏高)的承租人。
3.作好监督、协作
为了避免租约签定后的风险,风险出租人往往派一名代表进入承租人的董事会,但这名代表在其董事会中不具有投票权。(如果这名代表有投票权,那么风险出租人的身份便发生了改变,由出租人变成了投资者,一旦承租人破产,其租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损害)。
(四)回报形式
作为风险出租者,通常得到三种形式的回报:
1、租金
典型的风险租赁租期为3-4年,有些设备(如医疗设备),因行业特点和设备本身特性决定,租期相对长一些。租期长,资金回流就慢,风险会随之加大。
风险出租人在租期内,会定期从承租人那里收到租金。租金在形式正类似于银行利息,只不过租金体现的回报率要高于财政债券利率和银行优惠利率(租金参照利率),一般要高出1到10个百分点。高出部分的大小取决于资金供求状况以及出租人承担风险的程度。
2、设备处置收入
租期结束,承租人一般有权购买(但没有义务必须购买)所租设备,即承租人有购买所租设备的期权。如果是专用设备,价格往往是名义价格,如果是通用设备,则以公开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但一般不超过原始购置成本的25%。租约中要对设备的期末处置价格有明确规定,以便防止双方交易结束时的矛盾和冲突。在美国风险租赁的早期,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租赁双方在租约中未规定设备最后的认购价格,租期结束时,出租方提出了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而承租方考虑到更换新设备会带来巨大的相关支出,不得不以这个“敲诈性”的价格买下了所租设备。
3、认购权
承租人给予出租人承租人股份的优先权。按照惯例,认购权额度取决于风险出租人提供的资金金额。例,一个风险出租人提供了100万美金的风险租赁服务,双方商定承租方提供10%的认购权额度,那么这就意味着在将来特定时期内风险出租人可用10万美金(100万*10%)去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股票,购买价不是购买时的市价,而是商定的价格(低于预期的市价)。这个认购权是一种期权,如果承租方的未来股价不理想,出租方可放弃这种权利,但一般在租约中都要规定补偿性条款,以确保出租人获取相应的一部分收入。
7.风险租赁对出租人的特殊意义[1]
市场越成熟,经营者的盈利水平就越低。当金融租赁市场趋于成熟的时候,在已有的基础上,除了降低资金成本外,出租人如何拓展盈利空间,就成为决定着出租人生存的另一方面问题。风险租赁正是将风险投资中的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机制引进融资租赁交易,使出租人在满足特定承租人需要的同时,也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1.通过满足特定承租人的需要,形成了出租人新的市场定位
能够成为风险租赁中的承租人,必须具备这样的特征,即承租人的投资行为,能够获得大大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水平的投资回报。因为承租人要么是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多为处于创立和发展阶段的企业,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由于不符合银行的信用评价标准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要么是由于资产规模较少的企业,也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对于出租人来说,在风险租赁产生之前,出租人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时,能够获得的仅仅是金融租赁债权融资的本息回报。如果出租人愿意给这些具有成长性的承租人提供租赁融资,也无法分享承租人投资的高回报。
风险租赁则是在这种债权融资的形式中加进了股权融资的成分,通过预先承担股权风险来获得能够分享承租人股权收益的资格,因为,承租人通过把部分股东权益出让给出租人,也就意味着部分地将风险转移给了出租人。当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时,出租人也无权再向承租人要求其他的补偿。所以,出租人从事风险租赁,扩大了企业业务范围,增强了其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其市场份额。
2.出租人的投资回报可大幅提高
如果承租人企业经营良好,那么出租人可以获得股东权益溢价收益。出租人进行风险租赁的收益,比一般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一10%,甚至更高。此外,出租人在如何处置它的股东权益上还具有相对的灵活性。他可以持有股票以获得股利收入,可以卖出股票而一次性回收投资。
3.风险租赁对出租人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权益投资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投资判断失误,或者承租人由于市场变化的因素而造成投资失败,那么,出租人不仅不能获得股权收益,还有可能造成本金的损失。所以,对特定承租人的选择,在一项风险租赁交易中债权融资和股权投资比重的分配,都需要出租人进行恰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