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对称信息博弈论
1.什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1]
非对称信息博弈论是非对称信息背景下非合作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与发展。
2.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本内容[1]
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研究的是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设计问题。博弈论是以方法论为导向的,其研究性质是“实证的”;非对称信息博弈论是以经济问题为导向的,其研究性质是“规范的”。博弈论研究的是:给定信息结构,什么是可能的均衡结果?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研究的是:给定信息结构,什么是最优的交易契约?因此,博弈论与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研究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理论上讲,如果契约能够完善地说明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得到很好的实施,经济激励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然而,这种理想境界只是在交易各方所掌握的信息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而现实中,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更具有普遍性。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引发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从而使互利互惠的交易难以进行,造成帕累托最优无从实现。
非对称信息博奕论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信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与信息非对称的内容两种情况。从发生的时间看,信息非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事前非对称),也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事后非对称)。从信息非对称的内容看,信息非对称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不可观测,或指参与人的知识不同。这样,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研究最优的交易契约安排就成为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研究的基本内容。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研究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四类基本模型的设计: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模型)、道德风险模型(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隐蔽行动模型(研究不可观测行动的模型)、隐蔽信息模型(研究不可观测知识的模型)。
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中,几乎所有模型都可以在委托人—代理人的框架下进行分析,放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核心是委托—代理理论。这里的委托人、代理人与法律学上的委托人、代理人含义不同,它是根据参与人拥有信息的多寡来定义的。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在一项契约安排中,委托人、代理人双方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有矛盾或冲突的一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代理人可能采取有利于自己但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故委托人在进行机制设计时必须考虑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可以说,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最优交易契约的设计问题,主要的建模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
在委托—代理理论下,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何种行动,只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所产生的一些效果指标(变量),而这些效果指标中包含了外生随机因素的影响作用。故委托人只能根据观测到的信息,选择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措施,以促使其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行动,所以,设计委托—代理模型即为设计一个能够使委托人根据观测到的信息对代理人实施奖惩的最优激励合同(契约)。
一个委托—代理模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和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所谓参与约束是指代理人接受合同下的期望收益(效用)要大于其它市场机会下能获得的最大期望收益(该收益可称为保留效用);所谓激励相容约束是指在一个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在所有可能的行动集中选择能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委托—代理理论的建模方法主要有:“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和“一般化方法”。三种建模方法均以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和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三个部分构成模型的基本框架,所不同的主要是在对外生随机变量(自然状态变量)的技术处理方法不同。详细内容可参考文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委托—代理理论并不是解决非对称信息博奕问题的惟一理论方法,实际上委托—代理理论在解决比较复杂的非对称信息博弈问题上已经面临很多困难,这也正是作者提出管理博弈论的重要原因之一。
3.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分类[2]
非对称信息博弈论是博奔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因此,它也是博弈论研究的重要分支。
合作博弃论和非合作博奔论是方法导向的,它们主要研究:给定信息结构,什么是可能的均衡结果;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则是问题导向的,它研究:给定信息结构,什么是最优的契约安排(契约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可以说,非对称信息博奕论的许多具体理论是从研究具体的制度安排中发展起来的。
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时间或内容。据此,我们可将非对称信息博弈分为五类:
(1)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
博弈开始时,博奕两个参与人拥有对称信息并达成合同,但随后某个参与人选择了未被另一个参与人察觉的行动,信息是完全的,代理人先于自然行动。设P和A分别为博弈中的两个参与人,N代表自然,A1和A2代表A参与人的前后行动,则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可以见下图描述(其他四种类型博奕图例使用相同符号,不再赘述)。
(2)隐藏知识或信息的道德风险
博弈开始时,博弈所有参与人拥有对称信息并达成合约,但随后自然选择行动,该行动被某个参与人所观测到,并随后选择行动。信息是完全的,参与人A在自然行动之后行动,并向参与人尸传递关于自然行动的信息。
(3)逆向选择
博弈开始时,自然选择某参与人的类型,达成合约。信息是不完全的。该选择未被另一参与人所观测到,并随后两人。
(4)信号传递
博弈开始时,自然选择某参与人的类型,该选择未被另一参与人所观测到,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前者选择后考能观测到的行动,如果前者在两人达成合约前采取行动,则为信号传递(见上图);如果在达成合约之后行动,则为信息甄别。这类博弈,信息是不完全的(见下图)。
(5)信息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