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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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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零就业家庭

  零就业家庭分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两类。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且月收入水平低下,消费能力为基本解决户口问题,无最基本经济来源收入的贫困家庭。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副,渔)经营项目,又均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2.零就业家庭的优惠政策

  一、被确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其成员中已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作为重点援助对象。

  二、家庭成员中无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或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可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作为重点援助对象10日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三、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对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参加及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每一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1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就业家庭”。

  补贴

  就业奖励补贴

  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20%,同时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对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后,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3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元。

  职业介绍补贴

  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零就业家庭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100元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一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援助

  就业服务援助

  对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制定一份就业服务档案,实行“一家一策、一人一策”,根据其自身素质、家庭情况、求职意愿、培训要求等不同需求制定援助计划,叠加使用再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对有较强劳动能力和急需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签订一份就业服务承诺保证一定时间内免费提供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推荐。

  就业岗位援助

  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地就业资金结余部分要重点用于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托底安置。要实行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通过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人看护、小学生接送、维修等社区就业岗位。积极推广居家就业的模式。通过发展手工编织、缝纫织补、简单加工等家庭手工业居家养老护理、小饭桌等形式,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通过送岗到家、送人上岗等有效形式,使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岗位信息,尽快实现就业。

  创业服务援助

  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创业扶持工程”的服务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场地、培训、服务、维权等多方面扶持,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

  生活援助

  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将零就业家庭作为社会救济、社会捐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一对一”结对援助

  各级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带头深入零就业家庭,实行结对帮扶,并确保帮扶到底。

  《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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