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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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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雇佣劳动

  雇佣劳动是无产者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并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亦称工资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他们的劳动就具有雇佣劳动的性质。劳动力成为商品和雇佣劳动的出现,是一件事的两面,两者是相关联的。

2.雇佣劳动的历史

  雇佣劳动的出现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在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价值规律作用的扩大,手工业者农民等小商品生产者逐步发生两极分化。其中少数人发财致富,上升为资本家,大多数人则贫困破产,沦为雇佣工人。但当时这种分化过程比较缓慢,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于是统治阶级便采用野蛮的暴力手段,对大量的小商品生产者进行剥夺。通过这样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一方面使大量资本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另一方面使小商品生产者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取得了人身自由,同时也失去了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只能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到了18世纪后期,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雇佣劳动制在社会上便占了统治地位。

  劳动对于工人来说,只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手段。在劳动过程中。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他只有为资本家提供了剩余劳动,生产了剩余价值,才能够占有必要劳动,获得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见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3.雇佣劳动产生的原因[1]

  其一,物质资本所有者的雇主在生产经营中处于主导地位,劳动力所有者的雇员则处于从属地位。随着工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劳动力商品关系也在经济中普遍起来。工业资本家在经济生活中统治地位的确立,也就是雇主对雇员的主从关系地位的确立。物质资本的所有者掌握着社会化生产的生产资料,由他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雇主的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劳动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形成主从关系,使雇主直接控制着表现为利润的劳动成果。劳动者的劳动在雇主的支配下进行,生产经营在雇主的掌控之中,表现为利润的劳动成果 自然也就在雇主的掌控之中,由他独享了。

  其二,劳动力直接使用权是在劳动力支配使用权发生作用时实际发生的,这就为劳动力直接使用权收益权的实现造成了困难。一般产权的实现都可事先确定,如地产的地租房产的房租,否则就不能转让使用权,而劳动力直接使用权是在劳动力使用权转让完成之后,在劳动力支配使用权发生作用时才发生的,不管是否确定了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收益权,都必须发挥劳动力直接使用权进行劳动。不能因不能分享劳动成果而不劳动,否则就对劳动合同违约了。于是,劳动成果就由雇主一方独享了。

  其三,劳动力支配使用权掩盖了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也就是说,支配劳动产权掩盖了直接劳动产权。劳动者的劳动在雇主的支配下进行,这就让人们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是完全为劳动的支配者进行的劳动,是完全为雇主的劳动,在这里似乎不存在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于是劳动成果就完全归雇主所有了。这是因为人们用一般商品关系来看待劳动力商品关系,就使劳动力支配使用权掩盖了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一般商品使用权的转让 ,并未明确究竟是转让了什么样的使用权,是支配使用权还是直接使用权,一般商品使用权的转让是既转让了支配使用权 ,又转让了直接使用权。一般商品的使用权分不出支配使用权与直接使用权的区别,它们都掌握在同一个主体手里。而劳动力的使用有两个主体,一个是雇主的支配使用,另一个是雇员在雇主支配下的直接使用。人们用一般商品使用时只有一个主体的眼光来看,就只看到了雇主对劳动力的使用权,而忽视了雇员对劳动力的使用权。事实上,劳动力商品关系转让的不是一般商品那样的完整的使用权,而是部分使用权,即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人们从完整的使用权角度出发,自然就认为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就属于它的使用者雇主所有了,表现为利润的劳动成果就与劳动者无关了。

  其四,工资造成的错觉。人们认为雇主用工资购买的是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得到了报酬,表现为利润的劳动成果 自然就完全属于雇主了。实际上工资并不是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它是雇主的一种垫付,记人成本之中,不是劳动成果。人们可不管这些,只是直观地看到雇主一方给出工资,雇员一方付出劳动,好像劳动得到了报酬,就不应再分享利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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