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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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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规制行政[1]

规制行政是指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如交通规制、经济规制、食品药品规制等。

2.规制行政的分类[2]

1、社会规制

所谓社会规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例如,对于卫生、医疗、环境等的规制,为预防火灾及其他灾害而进行的保安方面的规制,为维持社会精神文明而对淫秽书刊、录相等进行的规制,以及为保护消费者而对不讲道德的生产厂家进行的规制等。社会规制又可分为对人的规制和对物的规制。

对人的规制,是指对从事有关人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业的人进行的各种资格方面的规制。通过这种资格制度,可以保证由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在一定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相应的职业,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难以预测的危险和损害。对物的规制,是指为确保生产设备及生产物的安全和质量所进行的试验、检查、监督、认定、确认及检疫等规制。这种规制包括安全方面的规制、卫生保健方面的规制、公平交易的规制、防疫方面的规制等。

社会规制是为确保公共利益而必须的基本规制,尽管其中也存在行政介入过剩或不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成分,但是,关于其必要性,却是学术界及实务界乃至一般大众所一致公认的。

2、经济规制

经济规制,是指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市场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若完全听任自由竞争,便难免“市场的失败”现象的发生。国家为了实行指导和调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确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以确保在社会总资产中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同时,国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应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3.规制行政的必要性及其问题[2]

从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而不宜提倡任何规制。然而,若完全听任自由竞争,在所有领域都废除规制,实行不规制deregulation,反而不利于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效率性。正因为这样,“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成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所确立的指导方针之一。可见,对于规制行政的研究,不仅是学术上探讨的课题,而且也是当前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实践中所必须认真对待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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