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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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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其具体包括以下涵义:

  •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2、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下列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普遍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1]

  任何一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必然伴以由其特定内涵衍生的制约条件,故而,当事人对行政案件行使起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谋求司法救济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至41条的规定,起诉的法定条件包括: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条件具体包括了下述三层含义:

  1.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其审理对象的,这一特证决定着提起行政诉讼须以有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尚未作出、虽已作出却已被撤销或丧失效力,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的,法院均不应受理。在这里,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特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复议裁决。无论是行政处理决定还是复议裁决,均须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巳经产生或必然产生实际效果的决定,且以书面形式为其外在表现。

  2.原告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社会组织(即非法人团体)和一定条件下的国家组织。外国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3.原告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第一,与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即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与争议案件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仅与案件具有事实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术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监护人对公安机关依据此条规定作出的要求其负责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处理决定不服,就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不得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尽管他与本案具有事实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只是由他监护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能够作为原告人的就只能是该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标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限于下述两种人:其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被侵害人,指受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法行为侵害的受害人(如治安行政案件中的受害人)。被侵害人之所以具有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作为侵害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将直接影响到他的实体权益的保护。

  (二)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始终为国家行政机关。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而且其职权的覆盖面相当之广,在行政诉讼中正确地确定被告就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方便原告行使起诉权,《行政诉讼法》第25条就在各种具体情形卞如何合理地、准确地确定被告作了明确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即上级行政机关在复议中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因而予以撤销或变更,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然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因为在这种倩形中,复议机关是直接处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机关。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然涉及共同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前者如《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1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疫站不是行政机关,它是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授权进行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不服,应以卫生防疫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者如门前三包单位受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委托,可以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的人予以处罚,受处罚人如果对罚款不服,只能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无论是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前还是在诉讼进行中),由接替其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这是有关被告资格的一种特例。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审判保护的具体内容。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呈现为三种类型:(1)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提起撤销之诉,(2)请求法院变更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提起变更之,(3)在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的,相对人在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还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即提起给付之诉。起诉除要求有吸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外,还须有事实根据。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案情事实是关于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为此而发生争议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为证明案情事实的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用作原告起诉的证据事实,应以大致能够证明案情事实为基本要求。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件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要求:1.原告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必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n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2.原告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符合立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否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市理。

  (五)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复议前置诉讼,须已经过复议程序处理。《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复议前置诉讼,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处理。

  (六)必须遵守法定的起诉期限。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尽一致,_巨差异较大,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情形:

  (1)起诉期限为15日。这是目前行政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的一种较为普遍的规定。《行政诉松法》第38条第2款对此作了肯定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起诉期限为5日。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这一期限的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需要适用该条例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规。

  (3)起诉期限为30日。该类期限一般适用于案情复杂、或提起诉讼不便的案件,主要是涉及税务管理和资源管理的案件。

  (4)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规定这一起诉期限的目前仅限于《专利法》

  (5)没有起诉期限的规定,如《个人所得税法》等。在非复议前置诉讼中,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根据(f于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在其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我国有一部分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为看敦促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行使起诉权,并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及保证行政管理秩序的正常和稳定,完全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这一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遵守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起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应视为放弃起诉权,法院不应受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迟误起诉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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